法律如何看待一房二卖的问题_一房二卖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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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看待一房二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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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尚律师课件下载:
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这种情形就属于老百姓讲的“一房二卖”了,但这种法律规定的“一房二卖”和今天案例中所讲的不太一样。首先:司法解释的“一房二卖”的出卖方必须是特定主体。《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解释中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在本文中所涉及的一房二卖的销售方为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也就是说,只有购买所谓“新房”、“一手房”才会适用此规定。
二、一房二卖中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其次,必须是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也就是说,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再次,开发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承德法助网 培训部201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