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自行成交办 见证成交版_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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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

坐落为:

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共有权证证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一。

(二)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出卖人应提供《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其他房屋

(三)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金额人民币¥元,抵押登记日期为:年月日,出卖人应于时或年月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该房屋未出租

□该房屋已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的交易价格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二)买受人购房方式为:□全款购买□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公积金贷款购买□混合贷款购买

(三)买受人于年月日支付购房定金(含居间方转交的意向金)人民币大写: ¥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的20%。买受人支付首付款时,定金转为购房款。

(四)双方协商一致于时或年月日前买受人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五)双方协商一致,剩余购房款:

□时支付

□由贷款银行直接转付甲方。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六)因银行贷款政策调整或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已发生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其他解决方式:

第五条 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于时或年月日,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以贷款方式购房的,因贷款审批时间延误而超过约定过户日期的,则过户日期相应顺延)。

(二)该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三)如该房屋地址中登记有甲方或其他人员的户籍,则甲方应当于时或年月日前将该房屋地址中登记的户籍迁出。

第六条 税、费相关规定

(一)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涉及的税费的承担方式为:

□双方各自承担□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应出具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所需的票据,因无法出具票据而增加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式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出卖人缴纳□买受人缴纳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时或年月日将该房屋给买受人。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等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第八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出卖人同意将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第九条 见证方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费:住宅为交易价格的%即¥元,非住宅房屋为交易价格的%即¥元。

(二)住宅类房屋复杂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格的0.2%。

(三)代办交易房屋过户手续的服务费:住宅¥元,非住宅房屋¥元。

(四)办理按揭贷款服务费:住宅¥元,非住宅房屋¥元。

(五)协助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服务费:200元。

(六)位保证双方权益和交易手续的顺利进行,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承诺以上收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其中,由出卖人支付的项目为:合计人民币¥元;由买受人支付的项目为:合计人民币¥元。

以上收费均为居间方收取的服务费,不包含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

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式处理(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粗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三)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四)买受人违反约定不购买该房屋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五)出卖人未按约定将该房屋中的户籍迁出的,每日支付买受人元作为违约金直至将户籍迁出之日止。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居间方留存一份。本合同自出卖人、买

受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卖人、买受人住址、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对方及居间方。如未

通知,以本合同签订时留存的住址、联系电话为准

(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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