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建设标准》_2002监狱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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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监狱建设标准》的通知 称】 【颁布机构】
国家计划委员会 建设 部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正文】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监狱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203号)的要求,由司法部编制的《监狱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司法部负责。监狱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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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2002)258号 2002-12-3 2003-2-1 有效
2002年6月19日 编制说明
《监狱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203号)的要求,由司法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司法部哈尔滨设计院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国内已建监狱的统计资料,总结了以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最终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配套设施等。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为监狱建设的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监狱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
第四条 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和改造罪犯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 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六条 本标准确定的参数是监狱建设的下限值,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按本标准参数提高30%作为上限。
第七条 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 监狱建设规模按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 监狱建设规模应以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监狱 1000~2000人;
2.中型监狱 2001~3000人;
3.大型监狱 3001~5000人。
第十条 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 监狱房屋建筑部分包括:罪犯用房、干警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和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监舍楼包括寝室、盥洗室、厕所、物品储藏室、心理咨询室等;学习用房包括图书阅览用房、教学用房等;文体活动用房包括文体活动室、礼堂等;其他服务用房包括理发室、浴室、晾衣房等。
2.干警用房包括:干警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干警管理用房、干警备勤用房、干警学习及训练用房。
干警办公用房包括监狱领导及职能部门办公室;公共用房包括会议室、干警文体活动室、干警食堂、干警浴室、干警医务所、老干部活动室等;特殊业务用房包括警械装备库、总监控室、电化教育室、罪犯档案室、计算机室、暗室、器材存放室、检察院驻狱办公室等;干警管理用房包括监区、分监区干警值班室(监控室)、分监区教育谈话室、分监区干警办公室及干警卫生间等。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等。
第十二条 监狱安全警戒设施包括:大门、围墙、岗楼、电网、照明、通讯、监控、报警装置、狱门值班室、隔离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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