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之重要条款温馨提示_商品房买卖纠纷解释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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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之重要条款温馨提示

在商品房买卖中,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付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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