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工程施工及技术管理实施细则_采掘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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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程施工及技术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技术管理
第一节
规程、措施的编制内容
第一条 地质说明书内容
巷道煤、岩层的特性及柱状、剖面图,相邻巷道或采面的采掘情况,开拓范围内的水文地质及构造地质情况,并附平、剖面图。
第二条 巷道的技术特征 概述巷道的布置及巷道的用途。
应标明各类管线,运输设施,人行道,水沟位置及尺寸,支护形式、技术参数及材料规格,并说明是临时支护还是永久支护,注明永久支护与工作面的最小和最大距离,附施工平、断面图。
第三条 施工方案(方法)及质量验收标准
施工方案选择、施工程序、掘进设备及工艺流程图,质量验收标准,钻眼爆破图表及爆破说明书。
第四条 劳动组织和正规循环作业图表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条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
煤层瓦斯涌出量、发火期、煤尘爆炸性、风量计算及通风系统图、通风监测仪表布置图、综合防尘措施等。
第六条 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的运输方式及设备型号。第七条 施工中供水、排水、供风、供电线路图。
第八条 机电运输、石门揭煤、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顶板管理、“一通三防”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 文明施工及避灾路线图。
第二节
作业规程(措施)编制、审批
第十条
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
1、作业规程(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写,有关业务部室负责按设计规范要求及有关规定,按时提供基础资料。
2、作业规程的编写格式,按统一格式进行编写。
3、《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要求在作业规程(措施)中规定的内容必须细致明确。
4、作业规程(措施)要做到内容齐全、措施具体,措词严谨、通俗易懂、语言流畅,做到“三无”:无漏洞、无涂改、无错别字,具有符合要求、切合实际、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图表填绘要清晰、准确,装订整洁规范。
5、施工过程中若遇到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构造变化和其他异常情况,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有针对性的补充措施。
6、作业规程(措施)中的供电、通风系统图必须经矿机电、通风管理部门审核签字。
7、一般情况下,正规接替的工程,由职能部门提前15天安排施工单位编写其作业规程(措施),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编好送审(以开工时间为准);特殊情况下,可由监理单位及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掌握确定。
第十一条
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复批
1、作业规程(措施)必须集体会审,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否则,迟到一次罚款50元,缺席一次罚款100元。严禁送审、送签、补签。
2、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主持会审,矿总工程师批准。
3、“一通三防”和跨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如巷道贯通、石门揭煤、防突措施、串联通风、排放瓦斯、探放水、井下烧焊及各单位共同施工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必须由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主持会审。
4、作业规程(措施)每月由分管副总主持,每月复审一次。第十二条
作业规程(措施)的管理
1、施工单位应根据矿的年、季、月度计划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的上级部门审批后,方可报批。
2、立井井筒、箕斗装载硐室、井底煤仓以及其他工程结构复杂和采用特殊工艺施工的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后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它工程均应编制作业规程或措施。
3、每个工程开(停、复)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有矿审批的规程(措施),并报开(停、复)工申请书,经批准后填写开(停、复)工报告交矿相关部门及监理单位各一份,自留二份。无开(停,复)工报告该工程不得开(停,复)工。
4、施工单位自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向监理单位或业务部门递交开工申请报告。监理或业务部门收到开工申请后,2日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开工令。
5、经批准的规程、措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措施施工,不得擅自变动、更改。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及处罚
1、实行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否则,给予责任单位5000~10000元罚款。
2、作业规程、措施必须按矿文件要求提前上报矿职能部门预审,否则,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500元。
3、作业规程、措施编制要做到:内容齐全,无漏项、错字、附图完整、条理清晰等,否则,罚编制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各200~500元。
4、作业规程、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贯彻,贯彻人必须是相关专业并有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贯彻人和被贯彻人必须在贯彻记录表上签字备查。矿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贯彻不认真,记录不全的,除责令重新贯彻外,每次给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罚款500元。
5、施工单位现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措施要求施工,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人,给予施工单位5000元罚款,造成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由矿组织追查,并根据追查报告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6、因措施本身出现缺陷和问题造成技术事故的,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7、作业规程、措施编制、贯彻不及时,超过要求期限的,追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责任,罚技术负责人500元,影响生产的,将追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8、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后必须及时发送,否则,罚发送单位技术负责人200元。
第二章 井巷施工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节
锚网(索)巷道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掘进巷道成形要好,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巷道尺寸不得超出设计-30~+200mm范围,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
锚杆、锚索间排距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范围为±100mm,否则,每处罚款100元,并补打锚杆。
第十六条
锚杆角度必须在75°以上,外露不大于50mm,否则,每根罚款100元,并重新补打。
第十七条
锚杆抗拔力最低值及锚索锁定后的预应力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否则,每根罚款5000元。
第十八条
锚索安装时,其外露不得超出±50mm范围及其它不合格的,每根罚款200元,并重新补打。第十九条
锚杆盖板必须紧贴岩面,否则,每根罚款100元,并重新补打。
第二十条
锚杆螺母必须上紧(扭矩力不小于100N²m,或摩擦垫片严重变形,预紧盖顶出),否则,每根罚款100元,并重新上紧或补打。
第二十一条
网片搭接及绑扎必须符合措施要求,锚杆必须将网片接茬压实,否则,搭接不合格罚款200元/片,发现绑扎不合格罚款50元/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当用锚条支护时,锚杆必须打在钢筋梁内,否则,每根罚款100元,并重新补打。
第二十三条 网片必须紧贴岩面,严禁网片后充填矸石等杂物喷浆造型,否则,每处罚款20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节
架棚巷道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及矿有关部门单位不定期地按规范规定组织抽检支架及构配件加工质量。支架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组装抽检,对于未按设计加工的支架及不合格支架,严禁入井使用。
第二十五条 架棚拉杆等构件数量、位置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拉杆、卡缆布置成线,U型支架螺栓扭矩应达到规定要求,(29U钢为200N²m,36U钢为250N²m)各班均应按规定紧固螺栓,监理单位及矿有关部门单位将随时抽检螺栓扭矩,对扭矩等达不到要求的将给予50元/个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钢筋背板必须按设计要求排列均匀,搭接处用12#铁丝绑扎牢固,网后背牢充实,否则,每块罚款100元,每处充填不实(面积达0.25m2)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U型钢可缩性支架搭接长度、支架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每处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支架巷道尺寸(宽高)不得超出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架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已架设的支架前倾后仰、迎山角、柱窝深度、底梁铺设都必须符合验收评定标准,否则,每架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
第三节
喷射混凝土巷道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喷射混凝土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喷厚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5%,否则,每平方米罚款200元,并补喷至设计厚度。
第三十一条 喷射混凝土配比必须严格按设计的标号及配比配制,井下配制时必须有计量工具,否则,每次罚款20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锚喷巷道必须保证100mm混凝土基础,否则,每处(1m)罚款2 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混凝土必须及时洒水养护,当天必须三班养护,之后必须每天洒水养护两次,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否则,每少一次给予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
所施工巷道净尺寸均须符合验收要求,不得超出规定要求,否则,每处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节
钢筋混凝土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模板、碹骨、钢筋及加工件的材质、结构、规格、强度、刚度必须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有关规范规定,经监理单位及矿有关部门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第三十六条 水泥、速凝剂必须新鲜无结块,石子、砂子不得混入杂物,发现使用不合要求材料的,每发现一次给予施工单位1000元罚款,并将已搅拌的混凝土按废料处理。
第三十七条 钢筋绑扎必须符合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混凝土浇筑前,须经监理单位及矿有关部门单位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否则,每次罚款50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特殊硐室施工要有防水、防渗措施,并达到相关规范要求,否则,该工程不予验收,施工单位无偿处理,直至达到验评标准。
第三十九条
混凝土浇筑应对称、分层连续浇筑,均匀振捣,分层厚度不大于300mm。间隔时间不得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否则,应对混凝土表面进行凿毛处理。
第四十条 混凝土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小于30mm以上的连续长1m,每发现1处给予施工单位2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混凝土工程拆模后,应连续洒水养护7天,否则,每少养护1天,罚款500元。第四十二条 混凝土工程拆模后,表面应无蜂窝、露筋,否则,每处罚款50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井巷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支护工程的断面尺寸不得超出设计尺寸的0~+50mm范围,否则,每处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三章 水沟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永久水沟必须按设计尺寸浇筑,水沟的位置、宽度、深度及上沿标高均应符合规范要求,否则,每项、每处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 永久水沟厚度(底、墙)不得小于设计厚度10mm,否则,每处罚款200元。若水沟无底,罚款50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六条 验收依据
1、单位工程设计图纸及修改设计的有关文件,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
2、《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煤矿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定标准》及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3、班组施工检查记录、工程抽查记录、旬查资料、隐蔽工程签证等。
4、单位工程质量资料、有关试验报告等质量控制资料。第四十七条 月度验收申报表
1、施工单位分单位工程填清当月施工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及自检等级。
2、分部工程评定表要填清工程量、支护形式、区段位置、断面积,并附简图(图中标清年、月界,控制点位置),本月验收工程量,要分断面、支护形式标注清楚。
3、分项工程评定表要填清设计参数、允许偏差范围,并兼做验收实测记录表。
4、申报表一式八份于验收前2天报监理方审核。第四十八条 月度验收
1、凡是申请当月验收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达不到以下条件的,该工程当月不予验收。
(1)单位工程年界、月界必须用白底红字标明,要醒目、清晰。(2)所验工程必须符合验收条件,要求一次成巷,永久水沟距扒矸机后不超过30米,临时水沟紧跟扒矸机后。
(3)中腰线必须齐全、准确,并用白灰连续画出,腰线两帮必须对称画出。
(4)各种量器具必须齐全。
(5)文明施工必须符合《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工作面图牌板齐全、完整。
2、所有不成巷工程一律不予验收。
3、验收采用等距离选点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质量检查,每一检查点都要按验收规范逐项检查,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否则不予验收。
4、对于隐蔽工程及壁后充填,抽查班组施工检查记录,或选点剥离检查。
5、当月申请验收的工程,如达不到验收条件,原则上当月不再重验。特殊情况下,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复验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复验,并交复验费10000元。
6、对于验收时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期整改,否则每推迟一天处罚2000~5000元。
第四十九条
签证工程
1、所有签证工程施工前必须经矿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予验收。
2、单位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冒顶等隐蔽工程,必须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及矿有关部门,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隐蔽并及时认真做好施工检查记录。
其他未及事项按原银宏泊办[2009]018号《泊江海子矿井工程管理制度》执行
201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