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学校稳定工作管理办法_学校岗位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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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学校稳定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学校稳定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人文化,有效防止不稳定事故的发生,确保地区教育系统的一方平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学校稳定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 地区学校稳定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狠抓治理,建立网络,落实责任,开展多种形式的反分裂、反邪教、防渗透学习教育宣传活动,增强师生员工对反分裂、反邪教的重要性、复杂性的认识,认清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是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明确民族分裂主义、“三股势力”、“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从而达到克服各种模糊认识,做到自觉远离宗教、远离邪教,筑牢反分裂、反邪教、防渗透的思想防线,防止和杜绝不稳定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地区学校稳定工作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党政一把手是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稳定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地区各级政法、教育、民宗、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确保学校及学校周边环境稳定的职责。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由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学校稳定工作的职责

第六条 地区各级政法、工商、民宗、公安、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地委有关稳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维护学校稳定工作,履行维护学校稳定管理职责。第七条 地区各级政法部门在学校稳定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的职责。

(一)领导、组织其辖区内学校稳定管理工作。

(二)定期召开学校稳定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学校稳定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校稳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不稳定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和防范措施。

(三)加强有关部门对学校稳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学校稳定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检查考核学校稳定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地区各部门和学校有关稳定工作的重大事宜。

(四)负责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确保学校周边环境的稳定。

(五)指导处理学校重、特大不稳定事故。

(六)其他应由政法部门处理的学校稳定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区各级司法部门在学校稳定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协调指导学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建立健全兼职法制副校长联席制度,为学校选拔和配备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法制副校长。

(三)负责监督管理法制副校长工作和法制副校长个人管理档案的建立;定期召开法制副校长管理例会,及时教育、调整表现差的法制副校长。

(四)协助综治、依法治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做好普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五)协助公安、民宗部门规范对宗教人士、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严格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查处非法讲经、教经、学经活动。第九条 地区各级工商部门在学校稳定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周边商店、歌舞厅、网吧、酒吧营业的管理。

(二)协助文化、教育等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不准进入网吧的工作。第十条 地区各级民宗部门在学校稳定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主体的作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二)加强对宗教人士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规范对宗教人士、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活动的管理,严格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查处非法讲经、教经、学经活动。

(四)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不进清真寺、不参与地下讲经点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地区各级公安部门在学校稳定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学校及周边稳定状况,指导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稳定秩序的案件。

(二)加强对学校周边重点人口的监管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三)积极配合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地区各级文化部门在学校稳定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周边商店音像制品和印刷品的销售、出租、播放、放映的管理。

(二)加大对非法宣传品的查缴力度,净化学校周边文化市场。

第十三条 地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稳定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稳定工作状况,对所管学校稳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学校稳定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稳定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稳定管理制度。

(二)建立稳定工作责任制,与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签订稳定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召开学校稳定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学校稳定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校稳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不稳定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和防范措施。

(四)了解学校稳定工作学习教育宣传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分裂、反邪教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习教育的实效性。

(五)制定学校稳定工作应急预案,负责学校重、特大不稳定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一般不稳定事故的领导与指导工作,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稳定工作。

(六)定期开展稳定工作的检查,及时督促学校排查不稳定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对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

(七)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对学校稳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政府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学校稳定管理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对学校不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其他应有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学校稳定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在稳定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稳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工作部署,把稳定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结合学校的实际,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体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稳定工作组织、制度、措施三到位,人、财、物三落实。

(三)建立稳定工作责任制,与所属科室、教师、班主任层层签定稳定管理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情况。

(四)定期召开学校稳定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学校稳定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校稳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不稳定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和防范措施

(五)加强对本学校党员、干部、教职工和学生反分裂、反邪教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教师队伍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阵地意识。

(六)开展经常性的稳定工作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对重大隐患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第三章

学校的稳定工作

第十五条 社会主义的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阵地,青少年学生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和希望,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最终把他们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各级党委、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神圣职责。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各类学校广大师生要从维护祖国统一、巩固民族团结,保证地区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防范和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对干扰和破坏学校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第十六条 防范和抵御“三股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向学校的渗透,始终是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学校反分裂、反邪教、防渗透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要通过开展有效的专项治理,使广大师生员工从思想上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五观”,进一步增强判断力和鉴别力,增强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自觉性,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抵御渗透、反对分裂、反对邪教的坚强阵地。

第十七条 进一步强化学校稳定工作管理,建立健全稳定工作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禁止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规定》。对参加宗教活动,有错误思想和言行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帮教。对一些思想顽固、行为恶劣、教育后仍不悔改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进行处理。对笃信宗教、邪教和有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思想和言行的教师,要按照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只要事实清楚,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畅通学校稳定工作信息渠道,依靠党、团员、班干部建立预防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做到早发现、早解决。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领导班子和全体师生员工维护学校稳定、抵御“三股势力”渗透和反邪教全员责任制,定人、定职、定岗,实行规范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调动学校师生员工主动防范的积极性,形成全员维护学校稳定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条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日常学习教育制度和寒暑假教师政治理论培训制度。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狠抓教育,筑牢稳定工作的思想防线。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寒暑假周五定期返校制度。通过返校日了解师生一周的活动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协同有关部门查堵、制止、劝阻学生进入宗教场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校学生进入营业性网吧上网。把有无学生进网吧上网作为衡量学校管理水平的一项指标,纳入综合治理的措施之中。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要紧密结合,通过家长学校,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建立和完善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及教育责任制度。家长及监护人不得胁迫子女封斋、做乃玛孜,不得逼迫子女到地下讲经点学经,不得支持怂恿子女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凡违反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建全和完善护校队或防暴队,增强全员自防自卫能力,坚持每天安排人员值班,加大询查或巡查的工作力度,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第四章

学校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党和国家的办学方针,坚持政治家办教育,进一步强化学校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和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实行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中的重、特大问题,尤其是有关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学校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将学校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坚持校长、书记上岗培训和任职培训制度。校长在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态度一定要明确,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干扰破坏学校的人和事要敢抓敢管,坚决斗争,做到不含糊,不退让。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书记、校长的任职条件,特别是政治思想条件,精心考察,严格程序,研究任免学校的书记、校长。要关心和爱护那些在反分裂、反邪教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顶着压力的书记、校长,替他们撑腰,支持他们大胆工作,充分发挥作用。要大胆提拔重用那些在反分裂斗争中表现突出的教师。第二十八条 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模糊、态度暖昧、行动动摇,对学校中发生的危害国家统一、危害民族团结和教师、学生信教等问题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思想政治素质差,管理水平低下的书记、校长要坚决进行撤换调整,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教师队伍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教师的言行对学生具有持久的、甚至终生的影响,学生能否健康成长,关键在教师。教师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堪称学生的榜样。第三十条 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广大教师在反分裂、反邪教斗争中的主导作用。强化教师思想政治评鉴制度,健全完善教师教育、管理、制度、监督并重的体系,通过查、摆、议、评等对每个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进行清查和考评。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教育的思想政治素质。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教师日常学习教育制度和寒暑假教师政治理论培训制度,每学期放假前、新学期开学前各学校都要组织教师进行不少于5天的思想政治学习。要反复学习中央7号文件、自治区党委5号文件、江泽民同志考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学习新疆近现代史等相关材料。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马列主义民族观、宗教观的核心内容,明确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真正树立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思想,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树立当前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思想,增强各民族教师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教师的学习要有考评,要记录在案,作为评优、聘任、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严格把好教师入口关,不符合政治要求的人员坚决不能进入教育队伍。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无神论教育,进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教师不准封斋、不准信教,不准参加宗教活动,不准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更不准胁迫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凡违犯规定的,学校要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要取消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教师队伍。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以教师自查、师生监督、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形式严格考查教师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对政治上不合格,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有害于民族团结的问题听之任之,甚至包庇怂恿,在讲台上或日常生活中向学生传播宗教教义和分裂思想的,要批评教育,教育不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对参加分裂活动的查有实据的教师,要立即采取措施,取消其教师资格,开除出教师队伍,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无神论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学生的正面教育,针对地区实际,在教育中要突出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教育,突出马克思主义“五观”和“四个认同”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准参与宗教活动,不准到地下讲经点学经,不准封斋,不准传抄宗教书刊,不准播放宗教录音录相。学生家长和他人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参加宗教活动和“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第三十八条 对参与宗教活动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对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或组织收看、制作、销售、传抄反动书刊和非法音像制品的学生,一经查实,要视情节分别予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情节严重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民族团结、民族政策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德育教育。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编写有针对性的乡土教育教材,把理论性的教育浅显化,具体化,使学生能够理解和掌握。中小学德育要贯彻低起点、慢渗透、求实效的原则,从最基本的内容讲起,由浅入深,循序渐进,逐步施加教育和影响。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和严格执行学校常规管理制度,明确校风校纪,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教师、学生违犯纪律,要按纪律论处。学生迟到、早退、旷课,要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查处和纠正。

第四十二条 各级中小学要严格贯彻新《义务教育法》,强化新《义务教育法》的强制性。要继续坚持中小学生到校、辍学情况月报制度,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降低中小学生尤其是农村初中学生的辍学率,推动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和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外来人员的登记和审查。寄宿制学校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管理宿舍,组织住校生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严禁学生在宿舍做乃玛孜。凡住校学生发生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学校领导和宿舍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返乡期间内地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学生的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学生返乡期间,要组织其开展集中教育学习活动,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时间不少于3天。进一步健全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学生政治档案。每学期开展一次政治评鉴活动,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控,全面掌握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思想政治表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学生家长、学生每年签定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书,建立联系卡。第七章

学校稳定工作的排查、隐患的整改

第四十五条 学校稳定工作的排查、隐患的整改要坚持贯彻“以预防为主,教管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没有漏洞。

第四十六条 学校稳定工作要坚持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常规检查每学期至少一次,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大检查。第四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抓好稳定工作的“抽查”、“互查”、“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落实整改,对整治隐患不落实的部门或个人要下整改警告书,责令整改。

第四十八条 学校稳定工作要强化检查整改隐患“三落实”(领导、制度、措施),要做到“三到位”(即人、财、物),对隐患的整改不讲情面,不讲客观,坚决整改,不姑息迁就,养患成灾。

第四十九条 强化学校稳定工作排查档案管理,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个登记,建立整改隐患档案,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稳定工作预案的制定、启动、实施,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的处理和报告

第五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拟定稳定工作防范和应急预案,确定专人和部门组织启动和实施,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预案执行责任人,要成立精干人员组成的维护稳定应急工作指挥部,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的发展和蔓延。第五十一条 发生不稳定事件后,学校维护稳定应急工作指挥部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内知道事情的原由,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事件要立即报警报案,一是打电话(火警119,盗案及重大治安事故打110);二是向所在地政府、公安派出所和教育行政部门报案。不稳定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教育局行政部门办公室和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书面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室和职能部门。

第五十三条 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事件,一是要组织人员做好稳定工作,不要激化矛盾,制止事态的发展;二是要立即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请他们依法处理矛盾和突发事件。

第五十四条 当学校法人或师生员工被围攻或殴打时,一方面注意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另一方面派人(至少两人以上)将“法人”或师生员工护送至安全地暂避“风头”,如受伤应送医院诊治,应有法医鉴定诊断书;同时注意肇事者的动向,及时调查摸清对方主要情况(姓名、单位、住址等)。

第五十五条 出现爆炸、投毒等意外事故时,一是要组织人员抢险救人,二是要将受伤或受害人及时送医院抢救或治疗,三是注意疏散和转移有关人员,防止事态发展造成更大伤亡。

第五十六条 在应付紧急的、突发的、无法预见的事端时,一是要头脑冷静,组织人员就地利用条件及时防上事态发展。二是借助外在的力量,调节自身的力量。三是也可以用点技巧应急等。

第五十七条 认为无应急措施、力量、条件时,可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和主管部门,或派人上门请示应急办法、措施等。事端发生后2小时内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室报告。

第九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表彰和奖励

(一)地区教育局每年召开一次学校稳定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奖励完成稳定工作目标好的学校和个人。

(二)贯彻落实学校稳定工作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严格执行稳定工作管理办法,做好稳定工作,全年无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学校。

2、认真做好稳定工作,全年无重大矛盾纠纷,无上访事件发生的学校。

3、在稳定工作中有新方法、新举措、新特色、新经验的学校。

4、在不稳定事件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表现突出的个人。

5、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上报重大不稳定隐患,防止不稳定事件发生的个人。

6、为政法、公安、司法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线索,协助破获重大不稳定案件的个人。第五十九条 处罚和责任追究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和个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并追究责任。

1、不重视稳定工作,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不稳定事件的学校。

2、存在重大不稳定隐患,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整改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学校。

3、对稳定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不整改或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学校。

4、对学校发生的不稳定事件、存在的问题或隐患隐瞒不报、不按规定处理的个人。

5、对学校稳定工作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不及时解决或措施不力,致使事态扩大或发生其它重大案件,影响正常秩序的个人。

6、在事故面前,未靠前进行指挥、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个人。

7、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安排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生恶性事故的学校。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学校稳定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制。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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