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双拥模范1_全国双拥模范城市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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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军队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大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大力弘扬双拥工作优良传统,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第五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为:市、县、区。

第六条 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一届。省级双拥范围命名为表彰在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表彰前进行。

第七条 双拥模范城(县)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及《陕西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量化考核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对在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标准

第九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具体的实施计划、完善的保障措施。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等制度,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双拥办有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地点,实行军地合署办公,建立双拥各项工作制度,成员单位有明确的职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双拥工作年度有规划,年内有检查,年终有总结,档案、资料管理完整规范。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有固定的国防教育基地、教育对象、时间、内容落实。每年至少有一至两件有影响的事迹在新闻媒体上宣传,双拥简报不少于6期。主要交通干道、公园、广场有固定性的双拥标志牌,重要活动有明显的宣传标语。职能部门适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军训。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路子,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快又好地发展。大力支持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科研试验等各项任务成效明显。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拥军,协助军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积极支援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成效显著,应急保障能力强。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优惠政策配套,优质服务到位。健全拥军优惠政策,文物园林宗教旅游景点对现役军人、军队院校学员、退伍红军老战士和革命伤残军人免费开放;窗口单位设立“军人优先”服务标志,开展军人优先服务活动;关心部队生活,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办实事、解难题。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充分发挥军队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完成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大力支援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护线路桥隧等重要设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突出。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转业军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有关安置政策得到落实;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兵员数量质量得到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及时落实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与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现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做到功能突出,作用明显。军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军队各项法规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做到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形象良好。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开展双拥活动以基层为重点,注重落实,讲求实效。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参与广泛,具有时代特色和当地特点。健全各项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民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有80%以上的军民共建点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构建和谐社会。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有预防和处理军地纠纷的措施和预案,出现军地矛盾和军民纠纷,军地领导能及时出面,主动协商,妥善解决,无历史遗留问题,无重大军民纠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拥组织机构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

第十一条

陕西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提出每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命名程序与权限

第十二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以设区市委、市政府、军分区(警备区)名义推荐,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名义命名,并召开命名大会,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推荐的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要严格标准,听取当地军地双方反映,并将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设区市党委、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研究同意后,书面向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四条 对推荐的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并进行审核,提出初选意见,在全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检查考核按《陕西省创建双拥模范城(县)量化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首次争创省级双拥模范城的省辖市,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应提前两年专题向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备案;首次争创省级双拥模范县的县党委、政府和人武部应提前一年专题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备案。省、市双拥办应及时对新申报争创的城(县)加强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对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由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命名,同时授予奖匾。

第十七条 申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必须获得本次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称号,按全国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名单,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征求兰州军区的意见,并将拟推荐名单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十五天,公示期无异议后,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审核,审核合格后,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

双拥模范城(县)命名后,要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提高、创新发展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九条

被命名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每年年底应作出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要对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进行一次检查考评,按照《陕西省创建双拥模范城(县)量化考核标准》考核计分,计分结果按一定的比例计入下一届双拥模范城(县)考核的总成绩。各市、县(区)要对照标准进行自查,以促进双拥模范城(县)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双拥模范城(县)出现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民纠纷等突出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的同时,将情况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解决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届参加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资格。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重新参加以后的双拥模范城(县)评比。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双拥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明确奖励政策,评选命名表彰和管理办法由各市制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颁发的《陕西省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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