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17工伤事故处理办法_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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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为完善公司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充分保障员工健康,预防工伤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就工伤事故处理,制订办法如下:

一、管理组织:

公司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负责员工工伤事故管理。工会、人事部作为工伤事故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安全与健康的管理、教育、宣传和各类事故的处理。

二、处理流程: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现场急救,情况严重者,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送往医院救治,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工伤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

2、工会、人事部会同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和事故调查、询问记录,查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并将报告报公司总经理。

3、员工及时将工伤认定所需资料上交公司,公司根据工伤员工伤残状况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员工在工伤认定期间,如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间暂按工伤假处理,但停发工资待遇。待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认定结论后,工伤医疗期间内的工资待遇、医药费用等均由政府机关指定的保险公司支付。

三、交验资料:

员工发生意外伤害,需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必须交验下列资料,不出具下列资料或资料不全的,公司拒绝受理:

1、《工伤事故认定表》,并接受和配合公司的调查、询问;

2、挂号单;

3、病历卡;

4、医药费用凭证;

5、医院(国家公立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6、如果是第三方侵权的,还必须出具当地政府出具的第三方侵权的有关证明文件,如:交通事故,必须出具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等资料;

四、工伤待遇:

1、人事部、财务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实施办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险责任均由国家指定的保险公司承担;

2、工伤员工工伤期间的待遇,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缴纳上海市城镇保险、小城镇保险、外地劳动力综合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的,停工医疗期间发生的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公司不再重复承担。缴纳农村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的,所发生的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3、工伤事故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后,工会负责办理保险事宜,与保险公司统一结算,并由保险公司将费用支付给工伤员工本人。

五、工伤认定:

1、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会会同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范围和定义,对于确实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根据伤残情况提请当地劳动部门认定;认定结论以当地劳动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准;

2、员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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