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案例_sps案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SPS案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sps案例”。

案例:美国与欧盟关于牛肉进口限制的争端

根据WTO2001年的贸易统计数据,美国和欧盟的农产品贸易进出口量几乎占全球农产品贸易量的一半,双方争端的价格对所涉及的农产品的世界价格会有巨大影响。其次,本案例是WTO成立之后,发达国家之间农产品贸易争端的典型案例之一,几乎涉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所有程序。第三,这也是WTO受理的第一起关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的争端,受到了广泛关注。这正是本章选择此案例的三个主要原因。

背景:

早在关贸总协定时期,1987年美欧牛肉争端就已经发生,只是由于关贸总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很多局限与不足,双方若干次磋商后争端虽得到了缓解,却没能最终解决。世贸组织成立后,美欧牛肉争端被再次提交到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也成了学者们研究的焦点。

争端解决机构综合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报告后的结论:仲裁员裁定欧盟应在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的15个月内执行决议,截止日期为1999年5月3日,裁定欧盟的上述措施对美国造成了1.168亿美元的实际损失,美国可对欧盟出口到美的上述金额产品中止关税减让以做补偿。

2004年11月8日,欧盟向美国提出请求,就注射荷尔蒙的牛肉争端后美国延续的中止义务进行磋商。这标志着美欧牛肉争端没有真正平息,距离1999年该争端告一段落5年多后硝烟再起,在执行DSB裁决的过程中双方再次产生了纠纷。

事由:

20世纪70年代,欧洲农民为促进肉牛生长,直接将激素注射到牛身上,注射部位的激素含量较高,一般禁止供人食用。而意大利使用激素生产的牛肉也不知通过哪一渠道进入制造婴儿食品,导致了严重事故。为此,欧盟理事会于1981年7月起,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指令,禁止对农场牲畜使用具有荷尔蒙作用的药物,同时禁止在欧洲市场上销售注射了这些物质的本地或进口牛肉。欧盟还对此类产品的进口采取的最高保护程度措施――禁止进口。欧盟的这些指令对美国的牛肉生产者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1987年1月,美国要求与欧盟磋商。但由于在关贸总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种种局限与不足,双方经若干次磋商以及相互的报复威胁,虽暂时缓解贸易摩擦,但该问题没有得到最终解决。WTO成立后的1996年1月26日,美国诉欧盟禁止进口使用激素饲养生产的牛肉案再次被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之下。

欧盟的禁令有两个例外。一是用于治疗或动物技术的上述物质。另一个是本案涉及的荷尔蒙中的5种可在欧洲共向体各成员国法规允许下使用,直到这些物质作用的详细检验结果确定和欧盟需对其使用做出规定为止。(本案涉及的第6种激素—MGA除外,属于禁止之列。)

分析:

专家组报告的结论

专家组于1997年8月18日将它的报告分发给WTO各成员。美国专家组报告和加拿大专家组报告在第9.1段得出相同的结论:

欧盟使用非基于风险评估的卫生措施,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第5条第1款的要求不符。

欧盟在卫生保护水平采用了它认为在不同情况下都适合的任意的或不合理的差异,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制。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第5条第5款的要求不符。

欧盟使用的卫生措施没有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3条第1款不符。(本条被上诉机构推翻。)

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结论,预防性原则不能优先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5条第1、2款的明示措词;特别是,预防性原则体现在《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5条第7款中。

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结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特别是第5条第1款和第5款,适用于世贸组织协议生效前颁布的.但此后仍有效的措施。

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裁决,一项措施要符合《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3条第3款的要求时,特别要符合《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5条的要求。

备注:

1.SPS第3条第1款: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各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除非本协定,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2.SPS第3条第2款:各成员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并根据科学原理,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5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SPS第3条第3款:如存在科学理由,或一成员依照第5条第1款至

第8款的有关规定确定动植物卫生的保护水平是适当的,则各成员可采用或维持比根据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的措施所可能达到的保护水平更高的措施。

4.SPS第5条 “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 :

第1款:各成员应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确定以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同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

第5款:为实现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方面运用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概念的一致性,每一成员应避免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在不同的情况下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差异,如此类差异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的限制。各成员应在委员会中进行合作,依照第12条第1、2、3款制定指南,以推动本规定的实施。委员会在制定指南时应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人们自愿承受人生健康风险的例外特征。

问题:

•本案涉及的争端问题是什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哪些?

•专家小组与上诉机构的判决是什么?为何二者会出现判决上的差异? •本案的解决对中国有何启示?

《SPS案例.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SPS案例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sps案例 案例 SPS sps案例 案例 SPS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