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讲稿_人大代表法讲稿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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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 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代表法》新增、完善、细化了一些规定,为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了保障。《代表法》是一部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同时,《代表法》也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代表工作、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代表法》共六章,52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二条 【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代表的权利】 7项 第四条 【代表的义务】 7项 第五条 【代表执行职务】 第六条 【代表接受监督】

这一章共六条,除了第一条讲的是代表法的立法目的与依据,其他五条都是关于人大代表。

这一章我认为主要理解以下几个问题:

1、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法定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我国目前采用的选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二是间接选举。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换届时采用差额选举、届中补选时采用等额选举)。

(2)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全国、省、市、县、乡镇人大代表都是五年任期。济阳县各级人大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3名;市十五届人大代表35名;县十七届人大代表名额为228名,实选226名;镇级人大代表623名,实选617名。

(3)人大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实行兼职制;

(4)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目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选举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集体行使权力,也就是通常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

2、关于代表执行职务的几个问题一要处理好参加代表大会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

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参加会议工作的准备和基础,又是会议的继续和延伸。活动和工作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阶段。

二要处理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

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也不能被任何人剥夺、被割裂。

三要处理好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用形象的话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每个细胞充满活力,代表大会才会有生机、有活力。

3、人大代表接受谁的监督?

具体地讲,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选出他的选举单位来监督。

组织开展的县、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就是一种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形式。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第九条 【代表提出和撤回议案】 第十条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宪法修正案】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第十二条 【代表参加决定和表决通过有关人选】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询问】 第十四条 【代表提出质询案】 第十五条 【代表提出罢免案】

第十六条 【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大表决】

第十八条 【代表在会议期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章共12条,从第7条到第18条,是很重要的一章。

我们需要着重了解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有哪些主要职权? 归纳起来,大致有十二项: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

2、表决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表决。

3、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4、询问权。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根据人大代表的要求,亲自向提问的人大代表作出回答,或者也可以派专门负责有关议案或报告的具体负责人员来回答人大代表的提问。

5、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都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有关机关、组织答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均是受法定期限约束的,不得无限期拖延,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依法督促。

6、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职权。指的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有列席有关会议的职权。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可以分为应邀列席和直接列席两种形式。指的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上职权只需人大代表一人而不需其他人大代表附议即可行使的人大代表职权。

下面要说的人大代表的职权是需由人大代表至少一人领衔,一定数量的人附议方可行使的人大代表职权,主要包括:

8、提出议案权。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十位以上本级人大代表附议,一位乡级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五位以上本级人大代表附议,方可提出议案。否则,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还是不能成立。政协委员提出的称为“提案”

9、质询权。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按照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任何一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领衔,九位以上其他本级人大代表附议,方可提出质询案。否则,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不能成立。

10、罢免权。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并对其投票表决。

11、选举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12、提出有关职务候选人的职权。按照代表法第十一条并结合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领衔,二十九位以上人大代表附议;县级的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领衔,九位以上人大代表附议,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乡镇级一位人大代表领衔,九位以上的人大代表附议,可以提出本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 【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主体】 第二十条 【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 第二十一条 【代表小组】 第二十二条 【代表视察】 第二十三条 【代表专题调研】

第二十四条 【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列席本级人大有关会议和参加常委会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条 【乡镇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本章共12条 从第19条至第30条 需要我们搞清以下几个问题:

1、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由谁来组织?(第19条)根据代表法规定,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镇人大代表的代表活动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

2、当前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哪些形式?(第20条至24条)

其活动方式主要有: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济阳:1个省代表组、2个市代表组、21个县代表组。

近年来济阳县开展的代表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代表法学习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每年4月份,县人大常委会下发关于纪念代表法活动安排意见,开展代表法学习宣传活动。在新济阳报开辟宣传专栏,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和代表法的内容、意义。在县电视台开设人大代表风采专栏,宣传我县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事迹

二是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活动,增强代表的履职热情。每年年初,指导各代表小组制定全年活动计划。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一年内组织省市代表小组开展集中学习视察活动4次。

三是建章立制,促进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为切实做好代表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每届届初制定《代表小组闭会期间活动制度》、《开展评选先进人大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活动的意见》、《开展评选代表建议承办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活动的安排意见》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代表工作的开展,促进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四是深入开展 “建设幸福美好新济阳、人大代表做模范”主题活动。活动内容主要包括:

1、树立人大代表良好形象。

2、立足本职多做贡献。

3、密切与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五是指导各代表组建好代表活动室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会议精神和具体要求,指导两个代表组、各镇(街道)人大建立代表活动室,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提供了平台。

六是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

在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过程中,严格落实了“三项制度”。

1、责任制。县政府确定由县长负总责,常务副县长具体分管,分管县长协调督办。议案由县长签批办理意见、建议由各位分管副县长签批办理意见。各承办单位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由专门人员具体办理。

2、督办制。人代会结束后,对代表们提出的议案、建议进行梳理归纳,将议案建议内容、承办单位在新济阳报上进行刊登,接受群众监督。县人大常委会每年专门听取县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并且分管主任带领人事代表室、县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对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调研,对办理进程实地查看,促进了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开展。

3、回访制。加强承办单位和代表之间的沟通联系,实行定期回访,及时处理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了解代表的意见,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代表言论免责权】

第三十二条 【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第三十四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 第三十五条 【代表活动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 第三十七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组织保障】 第三十八条 【代表知情知政的保障】 第三十九条 【代表参加履职学习】 第四十条 【代表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 【制发代表证】

第四十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代表执行职务给予帮助和照顾】 第四十四条 【妨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律责任】

本章共14条,从第31条至第44条。

学习本章要掌握《代表法》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哪些保障?

1、政治保障(又称司法保障)

指为保障人大代表行使职权不受干预而享有的司法程序上的特殊权利,主要表现为:

(1)言论免究权(第31条)。这是指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要求一方面要消除顾虑,敢于秉公直言,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发言的准确性,不要随意发表不负责的言论。

(2)人身特别保护权(第32条)

当然,人大代表也应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人大代表违犯国家法律也同样要依法追究,不能因为是人大代表就应该比公民特殊此,不能使确有犯罪的人大代表逃避法律制裁。

(3)行政手段维护权和刑事措施保障权(第44条)

2、时间保障(第33条)

目前,我国的代表大多数是兼职的,这就有一个保障代表从事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时间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会议期间,一般不存在时间保障问题。闭会期间问题则较为突出。

3、物质保障(第34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单薪制,人大代表的经济来源是其本职工作,而不是代表职务。这就存在一个工资待遇和补贴的问题。

4、经费保障(第35条)

中央9号文件规定,要逐步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并将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5、组织保障(第37条至41条)

《代表法》规定要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这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也是发挥代表作用,使之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的重要保证。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代表主动接受监督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罢免代表】

第四十八条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第四十九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 本章共6条,从第45条至第50条

一、人大代表的辞职、监督和罢免

1、代表辞职,指的是代表在任职期间自愿申请终止自己代表职务的行为,在代表任期内有几种原因,可能导致代表辞去职务,如工作调动、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职或由于违法、失职、引咎辞职等。

自2003年实行县级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以来,共有65名县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

2、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人民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每位人大代表都要深刻理解自己权利的来源,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监督的形式可采取听取代表的工作汇报,向代表提出批评、意见等。

3、对人大代表的罢免。一般说来只要代表失去了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罢免,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由于罢免代表是最严厉的监督手段,法律规定了相对严格的程序(一般很慎重)。

二、什么情况下,暂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第48条)

三、什么情况下,代表资格终止(第49条)

7种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实施方法】

第五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章共2条 从51条至52条 第51条主要说的是制定实施办法。第52条说的是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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