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 呈现改革新亮点_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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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 呈现改革新亮点
日前由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需要,该条例以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为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反映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实现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法可依,有据可凭。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很多内容上的创新和变革,体现了事业单位改革的亮点。
公开招聘——公开选聘人才,杜绝“萝卜招聘”
《条例》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该举将有效解决个别地方出现的事业单位招聘因人设岗的“萝卜招聘”问题。早在2005年,原人事部就曾作出类似规定。新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将从部门规定上升为法律行为。公开选聘人才,体现事业单位在选聘人才方面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可以为社会优秀人才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就业机会,利于激发青年人才的就业热情,促进优秀人才流动,吸引优秀人才进入事业单位,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实现个人价值,创造社会价值。同时,优化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撤销冗余岗位,理清岗位职能不清晰,权责不匹配的现象,实现最佳的人岗匹配。
合同聘用——打破事业单位“铁饭碗”
《条例》中最大的转变,是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提高人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的工作效率提升,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力资源开发的最大化。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条例》也对签订长期合同作出新规定。按照以往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以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新条例指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以签订长期合同。
事业单位的人事改革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竞争意识,提升行政效率,促进人才的活性血液正常流通。建立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但改革确是阵痛的,一大部分事业单位的人员将面临残酷的竞争,稍有不慎,可能会有失业风险。国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评论说,目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不少单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聘用合同还没有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条例实施后要继续扩大聘用制度的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的死角。
工资改革——绩效考核将拉开待遇差距
《条例》中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和评价制度,为员工制定量化的工作任务指标,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业绩,绩效工资占比有望越来越大。据此,工作量大,以及工作干得好的事业单位员工,将得以拿到更高的待遇。反之,消极待岗以及工作效率、工作成果差的员工,待遇将可能有所下降,事业单位员工间的待遇差将会拉大。引入现代企业制度的绩效考核制度,实施消除身份的管理,通过考核来管理的方式,将会刺激事业单位员工提高工作绩效。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目前事业单位制定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只是改革迈出的一步,更艰难的改革,是在不同地区、行业间以及不同资金来源的事业单位间,找到一种相对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何凤秋说。上述转变绝不可能一蹴而就,条例在各地的落实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各地要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该方案和细则。例如可能优先实施执业单位员工订立聘用合同的改革,而对于涉及更多人切身利益的绩效考核问题,不排除有些单位在推出后,可能会先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过渡性举措。
此外,需要将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同步推进。条例所说的工资增长机制,应当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定期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而对于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则应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回归到公务员队伍管理,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基本养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在事业单位医疗和养老保险“并轨”问题上,条例也释放出了明确信号。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于5月15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研究室主任李建忠表示,媒体所称“3153万名事业编制人员7月起参加社保”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一些地方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在机关事业单位同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还包括一部分中央在京事业单位人员,已经参加了养
老、医疗、失业保险等险种。“对于这部分已参保人员,今年7月1日以后肯定还会继续参保。”而对于事业单位中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随着我国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同步参加社会保险。事业单位未参保人员预计将与机关公务员一道,在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时一并参保,有关部门将制订相应的改革方案。
2014年2月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居民基本养老是一个不分城乡的制度。养老金并轨最大难题是资金缺口,相关管理部门需要测算这个盘子有多大。改革不是让更多的人生活水平下降、养老金下降,而是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改革红利,让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依。
国家应该承担公共养老的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障服务之上,还有不同的附加养老保障。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性质有不同的养老措施,如企业是基本养老保障加企业年金,事业单位是基本养老保障加职业年金。包括企业职工、事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工作人员,实现统一、公平的养老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实施,体现了政府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的决心和取得的成果,释放出许多令人振奋的好消息,呈现出许多改革的新亮点。然而目前只是作了很多原则性的规定,针对具体实施中的问题,还需要其他配套政策的辅助,进一步制订明确可执行的具体实施方案。例如:聘任合同的管理就是一大难点,需要其他配套规章法规体系的支撑,以解决在人员考核、培训、奖励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并给出实际操作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