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格投资主体(股东)的研究_适格投资者
适格投资主体(股东)的研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适格投资者”。
1.公务员及其亲属
个人认为:公务员如果是在公司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股票成为股东的情况是允许的。若要讨论公务员成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时认缴股权)的情况是否被允许,那么公务员作为发起人之一认缴公司股权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就成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公务员若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那么根据股份公司的相关分红制度,公务员即使不参与实际的公司经营,其亦能得到分红,仍然属于营利性活动,其行为是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的。但是,公务员即使以第二种情形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其并不违反《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并不构成公司上市的障碍,而是构成公务员自己可能被所在机关处分的原因。
目前没有对禁止一般岗位公务员及其家属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或买卖股票的规定。但是对于特殊岗位上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买卖股票行为做了一定的限制,具体情况见《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附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有企业职工、领导人员
目前没有规定。
3.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我觉得下面网址的链接的文章比较值得关注:
http://nf.nfdaily.cn/21cbh/content/2010-11/04/content_17305478.htm
附法律依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58号令)第五条第三款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4.职工持股会和工会
具体分析参照之前写的《关于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的法律问题》。
5.事业单位(大学、研究所)
个人认为,若要讨论事业单位能否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的问题,要解决的是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而要解决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的问题,必须研究该事业单位是属于什么事业单位。
根据所查的资料,存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市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自身制定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等。通过查看上述相关法律条文,大致都将“买卖期货、股票”作为其不得从事的对外投资事项。
6.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
参照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管理工作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哪类投资行为为禁止性的,而且也将有价证券作为与现金、银行存款等投资入其他经济主体的方式之一;但是也严格规定了对外投资的报批程序。
7.外商投资性公司
附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第22号)第十四条 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3号)
8.有限合伙企业
这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现在的私募基金公司以有限合伙企业为其组织形式参与到对股份公司的投资中就是很好的例子。
另外,有外资成分的有限合伙企业的问题
关于设立的法律依据: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再投资的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