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事件_群体事件案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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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群体事件”的若干看法

2009年6月17日, 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的永隆大酒店厨师非正常死亡的命案,引发了数万群众围观起哄、围堵道路直至20日夜间或21日凌晨事态才得以逐渐平息的群体性事件,共历时四天。按该案发生的时间,又名为“6.17事件”。时光荏苒,当年轰动一时的事件已然过去了四年,当四年后再度被提起,却引发了我对当下中国发生的群体事件的一些思考.据悉,死者名为涂远高,系石首市的永隆大酒店的厨师。2009年6月17日,涂从酒店三楼坠落,当场死亡。警方赶到现场后得出结论是自杀。但家属发觉涂远高耳鼻内有已经干固的血块,尸身有伤痕,而尸体周围却并无血迹。18日,酒店方面以3万5千元的代价要求家属承认死者是自杀,否则将强行把尸体送殡仪馆火化,同时警方也催促尽快火化。涂远高家属坚持疑点被解开之前拒绝火化。同日,警方开始试图强行搬运尸体,遭到死者家属及现场民众的阻拦而撤退,同情死者及对石首市警方不满的民众聚集数量增多。随后当地政府又数次试图抢尸,并从周边城乡调集大批警察,武警及数量防暴车,消防车等重型装备,试图平息事件。结果导致更多民众则自发聚集起来与警方示威对峙,并发生多次大规模冲突,双方各有人员受伤。聚集的民众数量一度达到7万,警方多次抢尸未果,冲突直至21日清晨。6月19日,石首市政府网站发布新闻稿只称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语焉不详。死者涂远高的家属5人被刑事拘留,28名涉嫌群众被关押,另外约30人在逃,100多人被带走调查,被媒体视为当地政府的“秋后算账”。代表政府在当时免责协议书上签字的郭子信表示“我们是不愿追究你们的责任,但法律会追究你们的责任。”7月25日,石首市市委书记钟鸣被免职。

首先,我认为引发这一事件的主要原因是警方的不作为与乱作为,我不知道事发的酒店是否有官方背景,但是对于死者的蹊跷死亡,警方采取的方式是以权压人,草率结案。面对死者家

属的质疑和侦破工作中出现的新的线索和证人证言,石首警方没有去做更为深入的侦查工作,也没有对死者家属与群众作出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说明,而是催促家属将尸体火化,死者家属当然不能接受,对这件事情存有疑问的群众自然也不能接受!警察的权威来源于民众对国家权力的认同,这种认同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种自愿的服从。现在,由于民众对分配不公、司法不公等等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不满,会在某些事情中间表现为对警察权威的不认同,甚至抵抗。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特别是要改变现在地方政府或官员为了某些利益乱用警力的情况,要让警察成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中坚力量,而不是为某些官员或富人看家护院的武装力量。只有这样,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自然而然就有了必要的权威。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不当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这其中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地对待民众的诉求;不能够客观地评价民众的社会不满情绪;不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各种纠纷案件。如果要进一步追究,与我们压力性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我们的地方政府不需要对民众负责,只需要对上级负责,这样的政府,这样的官员,怎么能够很好地治理好各个地方。一旦发生问题,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上级怎么看?对自己的前途有什么影响?想尽一切办法做的就压制各种信息的外泄,或者对有经常诉求的民众进行打击。最近几年发生的问题都充分说明这一点。要提高他们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首先

要改变目前官员对上负责、对下不理的这种状况。为此,我们的党和政府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所谓的政治体制改革,最应该改的地方就是当前官场的这种不正之风。

我一直反感官方媒体报道此类事件常说“不明真相的群众”,但却不曾说政府行事遮遮掩掩,简单粗暴,群众怎么会“明真相”!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渠道,都可能成为意见表达的主体。《宪法》赋予我们言论自由的权利,然而每当遇到此类事件,政府采取的做法往往是遮遮掩掩,甚至在电视,报纸上封杀一切消息,民众只能在网络上寻求并不多的一点儿真相,政府却也把这些真相称之为“谣言”。群众的“不明真相”与“明白真相”,与官方想让群众明白什么样的真相有着很大关系,与官方怕不怕群众明白真相有着很大关系。没有真相的水落石出,自然就有谣言的飞短流长。对于政府和官方大众媒体而言,必须意识到,发生于网络时代的群体性事件,官权的封锁无法完全奏效,所以,敏感的大型公共事件发生后,总是最先现身于网络。如果官方媒体没有对这些事件作跟进式报道,当民间传言甚嚣尘上的时候,引发的不仅是人们对官方媒体的公信力的质疑,还有舆论对政府如何解决问题所造成的巨大压力。政府必须意识到,过去政府部门只需要影响和把握住党报、国营电视台的宣传口径,就可以迅速统一群众思想。如今在信息化时代,每个人都可能获得补充的信息渠道,都可能成为意见表达的主体。现在的信息时代已经给了我们普通民众多种表达的机会,特别是博客的兴起,使我们能够比较自由的把我们的语言变成一种公共的话题。也要看到,虽然我们有表达的机会,但是每一种语言表达的效果还是不一样的。但是,主流的媒体和主流的话语权还是在执政者手里,所以,执政者应该有能力主导社会舆论。现在的问题是这种主导往往是不能体现民意,而是受到民众的质疑,面对民众的质疑执政者应该有一种检讨自我的心态,而不应该采取控制、压制的办法。总而言之,在这个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政府要维持原有的公信力,就必须让信息透明化,要保障民众可以通过大众媒体,甚至是官方媒体了解到任何他们想要了解的信息。

对比近几年我国各地所发生的群体事件,我认为当前我国所发生的群体事件都是有规律可寻的。任何群体性事件之前,其实先都是一种酝酿了很久的群体性情绪,事实表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问题,多数是当事群众一而再、再而三向党政部门反映过的,而这些问题与诉求之所以得不到及时解决和有效回应,从而爆发了所谓的群体事件。其实如果只等到群体性事件才发生的时候,其实就已经晚了。从2008年贵州瓮安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到2009年石首,到2010年安徽马鞍山发生马鞍山611事件,无一不是这样。古语说:人不平则鸣。既然群体性事件之前都有一个慢慢酝酿起来,根据各个地方的状况不同,比如瓮安事件就有因为采矿等等所积累下来的一种群体性情绪已经慢慢积累,更何况现在处在一个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的矛盾、社会的情绪也是一个快速积累的过程,最后总结经验,往往它是以某一个案件作为一个诱发,最后把社会的情绪突然聚集到这一个点上,大家可能带着各自不同的情绪来,但是在这一个点上,集中反映了可能对司法不公正的一种怀疑,对地方政府不能秉公执法的一种不信任,但是我觉得越是怀疑,越是不信任,反过来越要用公开、透明、迅捷和按法来办事这样的一种策略来对应,没有任何其他的解决之道。群众对于政府,对于当下社会到处涌现的不公正现象积压的怒气本来就由来已久,若是政府再在群众关心的问题上遮遮掩掩,某些党政领导干部或是不听不理会,或是逃避事实,欺骗群众,甚至封锁消息,把一切流传的消息一概称为“谣言”而镇压之,群众不满的情绪自然会高涨,而这些

情绪涨到极点,政府想粉饰太平恐怕也没那么容易。

当然,我国当下群体事件多发还有一大原因就是少数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是引发群体事件的诱因。群体的一个特征是容易受群体其他参与者的影响,在实事真相不明确的情况下,容易猜忌且易受他人情绪的暗示出现从众行为。这时理性控制人的行为的能力下降,行为出现失控群体的一个特征是容易受群体其他参与者的影响,在实事真相不明确的情况下,容易猜忌且易受他人情绪的暗示出现从众行为。这时理性控制人的行为的能力下降,行为出现失控。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在聚众情况下容易产生非理性心态,部分群众特别是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的群体把选择过激对抗性行为作为解决问题的首选。虽然随着法治社会的进程加快,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仍然较为淡薄,涉及切身利益时不懂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或通过合法途径加以解决,而是动辄采取闹事的方式向政府施压,特别是触及到群众的整体利益时,往往选择越级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形式,甚至发生暴力袭警、阻断交通事件,企望以此方式来解决问题。或希望通过扩大事态,引起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视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群体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威胁到整个国家安全和稳定,所以无论是预防、还是化解工作,都需要我们的党和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达到平息事端维护稳定的目的。一旦方法出现问题,局面将会失控、事态将会升级、后果不堪设想。因而当群体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如不能妥善处理,导致事件的扩大和恶化,后果将不堪设想。要解决群体事件,当务之急就是要抓住稳定群众情绪这个关键环节,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定有其根源,政府应首要解决当事人之事,以解百姓之事,安百姓之心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而不能推诿、掩盖或逃避,不能无视大局,而仅仅息本部门之事。群体性事件的成功化解必须建立在分清是非、坚持政策、秉公处理的基础上,这体现了一个社会综合管理水平的高低,也代表了国家解决疑难复杂利益纠纷的立场和责任。任何偏袒和压制,势必引发更大规模的集群行为跟进、效仿,还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恶化。因此,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中,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导向,通过合理、合法、透明的管理手段实现平息矛盾、社会进步。由于群体性事件皆因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的不同而引起,因此在预防与化解工作中要认真倾听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利益诉求中的合理方面,设身处地多为参与人着想,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在教育疏导过程中,掌握参与突发事件中群众的思想特点及其变化,对症下药,说服群众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话协商,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程序和交通秩序,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及时接待上访群众。党委、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影响性和破坏性,积极接待群众来访,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领导干部要及时有效的办理,妥善处理好问题,防止重复上访未果而最终引发群体事件。还要特别注意,网络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一定会产生许多谣传,扩大事态发展,作为政府要及时通报情况和准确定性,避免谣言惑众,扰乱人心。应该占领新闻阵地,加强引导,使公众有正确认识,避免上当,盲目跟从,使政府决策得到广大人民的理解和支持。政府可以使用的宣传媒介有广播、电视、网络、手机视频和短信,同时在不法分子使用手机、网络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时,可以适当关闭网络或者使用信息过滤功能制止谣言散布。党和政府要牢牢把握网络话语权,既要遏制谣言的传播和扩散,又不能剥夺群众的话语权,让群众有冤无处诉。总而言之,处理群体事件要刚柔相济,审慎果断,然而无论怎样解决,最重要的还是顺应民心,绝不能背离民意。

然而,如何解决群体事件只是手段,如何预防群体事件的发生才是根本。任何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只有掌握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采取合理措施消灭事件发生的诱因,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必然选择。要预防群体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弱化甚至消除社会矛盾。一方面完善诉求表达途径至关重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使人们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准则上发生了巨大的差异,这样就加大了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难度,政府要像改革开放以前那样掌控民意几乎已经不再可能。因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各阶层组织的充分沟通机制,使政府决策能体现和符合各方诉求。完善与各行各业,各界群众的协调,在网络时代背景下,政府应当及时回应不同的意见表达,尤其不应回避社会热点问题,通过及时有序沟通,消除和预防社会矛盾的激化,减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出现。另一方面, 加强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一样相当重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分化问题日益严重,弱势群体生活就业困难,仇富仇官现象日益严重,这也导致了大量群体性事件出现。保护弱势群体是减少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要措施,既要体现立法上,更要体现在政策上。现有政策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改善其居住条件、保障其子女上学条件,但在实际中因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情况存在使得这些政策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是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加强违法责任追究,才能减少和消除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而不至于产生新的社会问题,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现在虽然有违法追责机制,但还是存在追责不严,人情大于追责的现象存在。严格和完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追究引发重大群体事件责任人的责任,使严格执行法律成为政府工作人员的刚性原则、不允许突破。政府可以在不同部门之间建立信息联动,使监督机制进一步到位,最大可能消除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违法行为。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理诉求,避免因弱势群体的利益被严重侵犯引发的群体事件,就必须防止强势主体滥用优势地位、严防执法司法不公,切实落实弱势群体保护制度。当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同处于一个事件中时,可以通过行政行为适当约束强势群体的肆意作为,以此保障弱势群体和合法权益。最后,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也是有效避免群体事件发生的关键。法治社会是人类文明的必然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政府近年来在建立信访制度,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由于一些政府机构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够严谨,没有严格依据法治途径,也使极个别的信访当事人取得了额外利益。尽管这是个别现象,但却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使许多人认为纠纷发生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无理闹事也能获得利益。近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也存在恶意聚众闹事以期获取不法利益的情况,尽管是极少数事件,但不能姑息迁就,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恶意组织、煽动、策划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稳定的当事人,使恶意聚众者得不偿失,否则必将纵容不法聚众事件再次发生。仅有妥协而没有打击,效仿的趋势会使处置难度更趋增大。因此,在群体性事件中一旦出现严重违法行为,反复劝阻无效时必须第一时间坚决予以打击。对于通过网络组织非法聚集的、散播虚假信息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及时严厉惩处。同时应当加强引导当事人依据法治途径解决纠纷,避免采取极端行为,以减少群体性事件出现。

石首群体事件是当前我国所发生的一切群体事件的一个缩影。不论是党和政府,还是我们普通的人民群众,都应该在这件事情上吸取教训, 我们的党和政府不能在“总算过去了”的心态支配下把它束之高阁,要敢于回想,认真反思。做好善后工作,彻底清除复发隐患。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从中探求规律性的东

西,彻底清除同类或相近事件发生的根源。我们普通的人民群众应该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能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通过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来收取不正当的利益,要懂得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群体事件的发生是官方和我们普通群众都不愿意看到的,所以我们更应该携起手来,避免群体事件的发生,还我们一个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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