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材料]_事业单位调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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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1)申请
申报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领取并填写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分别出具下列材料,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材料:①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③验资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验审盖章);④事业单位章程、事业单位就本职责范围业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⑤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⑥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⑦房产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单位住所证明;⑧执业许可、认可证明、税务登记证明;⑨事业单位启用印章的文件;⑩其他有关材料。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材料:①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③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④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的证明文件(如新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机构名称变更文件、资金变动的验资报告、事业单位新的住所房产登记证书复印件);⑤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书。
事业单位可以就一个或多个事项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与现资金变化较大的应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材料:①事业单位撤销或经批准改制的文件;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书;③其他相关材料。
(2)审核受理
对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相关材料和填报的申请书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
(3)核准
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或不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4)发(缴)证书
根据核准情况,对核准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5)公告
对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