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_驻马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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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政〔2010〕16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筹集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河南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120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一)大学生、大中专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个人缴纳 — 1 —

1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19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三)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5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35元)。

(四)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1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1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

二、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补助30元。市属大中专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的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驿城区、开发区参保居民的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别承担;县参保居民的地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 2 —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 基金 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2月10日印发—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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