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_全国公安民警执法资格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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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 等级考试和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确保公安机关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认证,是指依照公安部《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安民警申报参加公安机关内部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合格,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获取相关岗位执法工作资格的内部执法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全省公安机关所有在职在编的公安民警,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取得执法资格。

民警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按照公安部《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参加考试和认证。第五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认证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考试纪律,严格认证程序,坚决杜绝走过场、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欺上瞒下等行为发生。

第六条 鼓励民警积极报考中级和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或者其他执法岗位的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七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执法资格考试和认证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八条

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认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工。办公室人员由各级公安机关纪委、政工、法制、督察部门牵头组成,相关警种协助、配合。政工部门主要负责培训、申报、考试组织、资格认证、颁证以及结果运用等职责;法制部门主要负责研发和维护全省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认证网络系统、搭建网络在线学习的平台、建立中心题库、制作考试试卷、制定评卷标准、资格认证、资格管理等职责。督察部门负责考务现场督察、资格认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资格认证。

第九条 省公安厅每年在全省公安机举行中级、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中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省公安厅机关民警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由省公安厅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地、县公安机关的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在省公安 2 厅领导下,由各市、州、地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根据公安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统一组织。

第十条

省公安厅每年应当制定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具体实施方案,统一安排部署本年度考试工作。

对执法资格的认证,由各级公安机关逐级报送省公安厅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全省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由省公安厅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统一划定分数线。

第三章 培训和考试

第十二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以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为起点,按照逐级升级的方式申报参加。全省公安机关所有在编在职公安民警应当参加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第十三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于每年四月和九月举行。凡是符合公安部《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考试前一个月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根据民警本人申请,由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执法资格等级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报中级、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的,民警还须提交本人已经取得的基本级或者中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证书复印 3 件。

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不属于民警取得执法资格的必经考试,由民警自愿申报参加。

第十五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以公安部编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为主。考试内容分为两部分:公共科目、警种科目。

刑侦、经侦、治安(包括派出所)、出入境、交警、禁毒、消防、监所、网安等警种的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警种科目。监所、网安民警考试的警种科目以省公安厅2006年编印的本警种《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大练兵及执法资格认证考试》教材为主。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成员和其他警种的执法资格考试内容为公共科目。

第十六条 考试以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析题、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等为基本题型。按照每个考试等级要求的不同,基本级考试内容侧重应知应会的考查,中级考试内容侧重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查,高级考试内容注重法律思辨能力和综合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的能力考查。

第十七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试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本单位批准,可以延期考试。待原因消除后,及时申请恢复考试。延期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有针对性地搞好民警考前学习辅 4 导和培训,努力提高本单位和本警种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的合格率。

第十九条

民警在申报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前,应当通过《贵州省公安网络学院》“全省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在线学习的平台”进行自学并积累学分,取得规定学分后方可申报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方式实行纸质闭卷考试。试卷题目从中心题库中随机抽取,自动生成。

第二十一条 考试实行单人单桌,监考人员两人,考试人员凭准考证进入考场。考前5分钟,由监考人员宣读考场纪律,当场拆封试卷。考试结束后,统一密封装卷。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和参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杜绝考试作弊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在考试后一个月之内公布。民警可以进入全省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系统进行查询。

第二十四条 民警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从知道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组织考试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复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补考的举行,由省公安厅结合年度考试情况确定考试时间。

第二十六条 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由本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离岗集中培训1个月,并重新参加《贵州省公安网络学院》的在线平台学习,累积达到规定学分后,再申请参加补考。

第四章 资格认证

第二十七条 民警基本级、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年度内没有发生违反《公安机关纪律条令》行为的,经省公安厅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认证领导小组批准,取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证书》,可以办理和审批案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证书》由省公安厅统一颁发。

第二十八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由考试合格的民警填写执法资格认证审批表,交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经本级公安机关初审后,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停其执法资格一至三个月:

(一)执法办案中出现错案的;

(二)因执法问题一年内被群众有效投诉两次以上的;

(三)因本人的执法过错,严重影响本单位执法质量考评成绩的;

(四)有关监督部门或上级业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建议暂停其执法资格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暂停执法资格情形的。

民警因违纪、违法、涉嫌犯罪在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其执法资格自动暂停。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市州地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批准,取消执法资格,收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证书》:

(一)在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二)一年内执法办案中出现两次错案的;

(三)因本人的执法过错,造成本单位执法质量考评成绩不达标的;

(四)两年内被暂停执法资格两次以上的;

(五)不符合认证条件而骗取认证执法资格的;

(六)有关监督部门或上级业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建议取消其执法资格的;

(七)民警被辞退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具有其他应当取消执法资格情形的。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被暂停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的公安民警,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民警本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决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诉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暂停执法资格期满,由决定机构通知本人恢复其执法资格。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执法资格的民警,从取消执法资格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参加考试。第三十四条 退休、辞职、离岗的民警,执法资格自动失效,收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本警种之内跨地区平行调动或者垂直调动的民警,其执法资格由调入单位在调入后一个月内向调入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民警执法资格认证情况,由省公安厅通过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系统统一公布。民警取得或者执法资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在自资格取得或者发生变动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民警经第一次补考不合格、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作弊被取消考试成绩未取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的,应当组织离岗培训1个月,并参加《公安网络学院》在线学习的平台学习,累积达到规定学分后,申报参加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补考。考试仍不合格的,要调离执法办案岗位。

第三十八条 被取消执法资格的民警,应当离岗培训1个月。培训结束,经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后,按照初次申报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民警应当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报参加同等级或者上一等级执法资格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应当取消原等级考试证书。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等级证书的民警,在有效期届满后,申报等级考试不合格的,其执法资格降低一个档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情况,应当计入民警人事档案和个人执法档案,作为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提拔使用执法资格等级高的民警。

取得高级执法资格的民警,承担案件主办、主侦职责,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记功或者嘉奖,并纳入省级公安人才库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在线学习未达规定学分不能申报等级考试、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作弊被取消考试成绩或者经第一次补考不合格、违反《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等原因未取得执法资格的,本年度公务员考核取消立功评优受奖资格。

被暂停执法资格的,在暂停执法资格期间,不得参加评优受奖。

被取消执法资格的民警,在重新取得执法资格之前,取消本年度公务员考评评优受奖资格,不得晋职晋级。

第四十二条 因考试作弊或者不符合认证条件而骗取执法资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和被取消执法资格的民警,或者被 9 暂停执法资格的民警在暂停执法资格期间,停发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民警全部通过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且通过中级以上考试人员超过本单位在编民警总数30%的以上的,对其本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递增10%以上的,递加1分。

本单位未通过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的人数,占本单位在编在职民警总数10%的以上的,对其本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扣1分。在此基础上,每递增10%以上的,加扣1分。

第四十五条 大力推广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认证工作经验。对执法资格考试和认证工作开展成效显著,队伍整体执法素质和水平明显提高的公安机关,省公安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负责执法资格考试和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人员予以认证执法资格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安排未取得执法资格、被取消执法资格的民警办理案件,或者不如实提供民警取消执法资格相关情况的,由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理。第四十九条 各市州地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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