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材料)_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文 | 唐正洪

《民法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法条可图解为下表

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144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有例外(第145条)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146条)

重大误解——可撤销(第147条)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第148/149条)

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第150条)

显失公科——可撤销(151条)

合同内容危害

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3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第154条)

学习与理解

一、总的原则:第143条是断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总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具有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法不违俗

二、禁止规则:对不符以上三方面条件的情况分别进行规定

(一)行为能力欠缺

1.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但有例外(纯获利及相适应行为有效)。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意思表示瑕疵

1.意思表示不真实。

(1)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重大误解——可撤销。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显失公平——可撤销。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内容具有危害性

1.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此为立法第一次变相认可“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相区别理论)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内容可图解为下表

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144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有例外(第145条)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146条)

重大误解——可撤销(第147条)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第148/149条)

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第150条)

显失公科——可撤销(151条)

合同内容危害

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3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第154条)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材料).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材料)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民法 总则 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民法 总则 效力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