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_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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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等。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出绩效实行以目标为导向,以评价为手段,注重结果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四条 绩效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系统。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每个环节,涵盖资金项目立项、实施、监管、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的全过程;

(二)科学规范。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工作流程,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和指标,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真实、客观地反映财政资金绩效情况;

(三)对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衡量预算产出、预算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的绩效指标等内容。

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申报绩效目标,并对本部门(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负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的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部门自评情况等,对预算部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符合要求的项目方可进入预算编制流程;审核结果作为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条 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在部门(单位)预算批复中同时批复绩效目标,并由预算单位在预算公开时,一并公开。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结果反馈与整改、结果公开、预算安排与调整、结果报告与问责等。

第十八条 建立结果报告和反馈制度。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市人大、市政府报告绩效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绩效激励约束机制。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预算部门(单位)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下属单位资金使用的依据。根据评价结果,财政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保证和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达不到绩效目标的,责令其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管理工作的需求,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在坚持全覆盖的基础上,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选择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民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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