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10年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_党风廉洁建设考核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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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祁阳县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考核办法

(讨论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根据祁阳县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础性工作(10分)

1、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2分。考核标准:⑴无工作计划或专门部署的,扣2分。⑵未上报局纪检办的,扣1分。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明确责任分工。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方法、措施具体,计2分。考核标准:⑴无责任分工的,不得分;分工不明确的,扣1分。⑵年中未开展督查的,扣0.5分。⑶年终未组织考核的,扣0.5分。

3、学校领导班子全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解决具体问题,计2分。考核标准:⑴无召开专题会议的,少1次扣1分;⑵有召开但没有解决具体问题的,扣1分;⑶以会议记录为依据。

4、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中心学校校长向县教育局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乡镇中、小学领导班子集体、校长向中心校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计2分。考核标准:校长无书面报告的,每例扣1分;班子成员无报告的,每例扣0.5分。

5、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方面满意程度,计2分。考核标准: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满意率达不到90%扣1分,达不到85%扣2分。

(二)、强化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10分)

6、制定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理论、政策、法规等全年不少于2次,一把手亲自上党风廉政专题党课全年至少1次。积极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每季度向局纪检办报送1篇以上廉政报道,计5分。考核标准:⑴无宣教工作计划的,不得分;有计划但不认真组织实施的,扣1分;⑵没有学习记录的,扣1分;⑶一把手无专题讲课的,扣1分;⑷未完成上级布置宣教任务的,每项扣2分;⑸全年少报送一篇廉政报道的,扣1分。

7、学校领导班子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遵守《廉政准则》及中央、省市廉政自律规定,计5分。考核标准:⑴发生违反《廉政准则》及中央、省市廉政自律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的每起扣2分。⑵未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扣1分。会后未针对问题整改的,扣1分。

(三)、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22分)

8、严禁学校用公款购买礼金、礼卡、礼券,严禁干部、教师利用职务(职业)之便收受礼金、礼卡、礼券,深化系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计,计2分。考核标准:违反规定的,每例扣2分。

9、严禁学校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计4分。考核标准:违反规定的,每例扣2分。

10、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亲属支付的个人费用的规定。坚决制止党政干部借乔迁、婚丧喜庆等事宜敛取钱财的行为,计2分。考核标准:违反规定被查处的,每例扣2分。

11、严格控制学校人员编制,无超编安排干部配偶或子女及其他代课代职人员。计3分。考核标准:违反规定的,每例扣1分。

12、严格遵守公费出国(境)访问、考察和培训及因私出国的有关规定,制止用公款或接受私人企业出资安排的外出旅游活动。校长出差、接待等公务支出应由学校纪检干部审核证明,计3分。考核标准:⑴未经批准出国(境)访问、考察和培训或违反规定因私出国的,每例扣1分;⑵公款外出或变相外出旅游的,每例扣1分;⑶组织用公款外出旅游的,每例扣1分。

13、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落实年度公务接待费开支总量比上年度降低10%的要求,全面落实工作日中餐禁酒的规定。制止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计5分。考核标准:⑴超标准接待、同城宴请、异地接待的,每例扣1分。⑵违反年度公务接待总量控制要求,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每超5%扣1分。⑶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的,每例扣2分。⑷违反工作日中餐禁酒规定的,每例扣1分。

14、学校2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发包严格按程序办事,并通过校班子集体研究和职代会通过;严禁学校领导利用职权在学校建设上为本人或亲友等谋取利益,计4分。考核标准:⑴工程建设未通过集体研究,经职代会通过,每起扣2分。⑵学校班子成员及其亲友违规参与学校工程建设的,每起扣2分。

15。、学校领导认真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计1分。考核标准:不执行的,每例扣1分。

(四)、从严治党,确保政令畅通(12分)

16、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有令不行,计6分。考核标准: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每例扣1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按规定办事,情节严重的,每例扣2分;经上级督查,不按期整改的,每例扣3分。

17、从严治党治政治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计6分。考核标准:⑴学校主要负责人受党政纪处分的(含安全事故),每例扣5分;班子成员受到党政纪处理的,每例扣4分。⑵上述成员受刑事处罚的,每例扣6分。

(五)、重视、支持查办案件工作,切实加强对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11分)

18、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照本学校的权限批转查办。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及教育局批办的重要信访件,要及时安排查处,按期报结。畅通信访渠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计5分。考核标准:⑴不及时批办,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例扣1分;⑵无特殊理由不按期报结或报结不真实的,每例扣2分;⑶瞒案不报半年以上的,每例扣3分。

19、支持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办案,查办涉及本单位的案件时,学校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做到不说情、不袒护、不包庇。认真落实刑事处罚和纪律惩戒的有关规定和决定。积极协同办案职能部门查办本单位发生的案件,计6分。考核标准:⑴不重视、不支持的,每例扣2分;⑵领导说情、袒护、包庇的,每例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例扣5分;⑶处罚、惩戒规定不落实的,每例扣2分。

(六)、深入开展效能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9分)

20、深入开展效能工作,加大系统作风建设力度。结合实际,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违反“教师十二条禁令”及“教育系统干部作风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计9分。考核标准:⑴违反“教师十二条禁令”及“教育系统干部作风有关规定”的被查处,每例扣2分;⑵无故不办理群众投诉或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转办投诉件的,每例扣2分;⑶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国家政治、经济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每例扣4分。

(七)、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消除腐败的土壤和条件(20分)

21、严格执行国务院〔1999〕281号令,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免费制度和高中招生“三限”政策,计6分。考核标准:⑴违反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的,每例扣2分;⑵违规使用票据收费的,每例扣2分;⑶克扣学生伙食费、套取公用经费等私设“小金库”的,每例扣4分;⑷违反制度,违规收费的,每例扣4分。

22、学校基建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交易活动纳入招投标中心,计5分。考核标准:不按规定纳入政府招投标中心或通过政府采购中心的,每例扣3分。

23、深化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凡是与群众相关的管理事项以及群众应知道的事项都要公开,计6分。考核标准:⑴公开制度不落实的,不得分;⑵不按规定次数公开的,少1次扣1分;⑶公开内容不到位的,每例扣2分;⑷建档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每例扣2分。

24、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认真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计3分。考核标准:违反上述规定的,每例扣3分。

(八)、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制度(6分)

25、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督检查:⑴本单位发生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及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⑵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⑶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至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⑷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⑸对乱收费、乱补课、乱订资料等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考核标准:⑴对领导干部负有责任而未按规定追究的,每例扣2分。⑵对有问题不检查,有责任不追究的,除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外,每例扣3分。⑶责任范围内发生所列情况的,视程度轻重,每例扣1-3分。

(九)、奖励项目(10分)27、1、宣传报道工作,计5分;

2、工作创新,计5分。考核标准:⑴在县级及其以上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报刊、网站、内部简报上登载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理论文章,每篇分别按县、市、省、国家级奖0.2、0.5、1、2分,累计不超过5分。⑵当年党风廉政建设某项工作有创新、有鲜明特色奖1分,最高奖5分。

二、责任考核及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整个考核工作在县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直高中学校考核由县教育局考核办与县委考核办一并考核。

(二)考核说明。

1、本考核评分标准为百分制,对不承担责任内容的项目不计。年终按必须承担的项目考核计分。

2、本考核办法扣分不封顶,项目分不够扣的,从总分中扣。

3、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排名,达到95分以上,排名前5位为优秀,90分-80分为合格,低于80分以下且排名后2位的为不合格。

(三)结果运用。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在全县教育工作会上进行公开表彰。对于在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县教育局年底综合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学校主要领导一年内不能提拔重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对主要领导要进行组织调整。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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