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_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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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规范执行,是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

第二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依法治校、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上下班制度

第三条党群、行政、后勤部门管理人员,各系、部的非专任教师及各类教辅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不得中途溜号,因事、因公离岗必须请假,中层以上干部因事离校必须向分管院领导和学院主要领导请假。

第四条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实行教学工作量制),但应严格遵守《教师法》、《教师守则》以及学院有关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学院要求参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及其它活动。教师请病、事假连续不超过16节课,按每2节半天计算假期,请病、事假连续达到16节课(含16节课)以上,按照自然天数计算假期。因私调课比照请病、事假计算假期。

第五条凡设有值班的岗位,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否则,视为旷工。

第六条全院教职工必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如会议、政治学习、公益劳动等),各部门应严格考勤,无故不到者,视为旷工。

第七条考勤

㈠学院严格实行考勤制度,全院教职工均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㈡考勤工作是各部门负责人做好本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劳动考勤的第一责任人,管理教职工较多的(10人以上)处、室、系,可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协助做好本部门职工的出勤、缺勤的原始记录,并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情况及各类请假条等报到组织人事处。

㈢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办公室、监察室对全院各部门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实行不定期的抽查,对考勤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造成漏报甚至瞒报的,一经查实,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其中经济处罚比照当事人同等扣减)。

第三章请假制度

第八条请假的类别

㈠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必须持医院出具的病休、住院证明(须是县以上医院或学院医院证明)向所在部门请病假。

㈡事假〃教职工一般不得请事假,若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须将请假的理由、时间、去向在请假条中写明。

㈢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开学期间探亲者,须经院领导批准,且按事假对待。

㈣产假〃学院女职工享受产假,按国家现行政策办理,即: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息),生育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15天;晚育的初产妇(指24周岁后生育者)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的照顾假。夫妻异地生活的可享受护理假为20天

产假超过规定时间,应按规定请假并经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计划生育(流产)假,由本人书面报告,并附医院证明,学院医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处核定。

㈤婚假〃婚假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婚假为20天。为不打破教学规律,原则上婚假安排在寒暑假或黄金周,正常工作时间可准婚假3天。

㈥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或由教职工本人供养的亲属死亡的,可享受丧假3天。如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按往返行程实际天数给路程假。

以上各类假期根据国家规定均含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请假的审批权限

病假5天以内(含5天),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病假6天-10天(含10天),事假4天-7天(含7天),婚假、丧假、产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批;病假10天以上,事假7天以上20天以内及探亲假,由部门、组织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事假在20天以上或因病需到合肥市区以外地方治病或疗养,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各中层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假权限办事。职工提出续假时,续假时间与此前的时间要合并计算,并按以上规定批假,越权批假一律无效,并追究审批者责任。

中层干部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应报分管院领导和书记、院长审批。副院级干部请假由书记、院长审批。

第十条请假的程序

教职工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假,但事后必须及时书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按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批,再送交所在部门登记。

教职工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必须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为有效。

教职工请假,假满后,必须按时到本部门及原批假处销假,返岗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按照国家、省及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待遇,按照国家、省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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