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违标准_三违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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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车务段“两违”问题考核分类标准
通用部分
一、管理失职失责问题
(一)严重失职失责问题
1.1.1对路局重点部署、重点事项、重点任务不落实。1.1.2无故不参加明确规定的包保、检查、监控、值班、值宿等不作为行为。
1.1.3假测查、假信息、假考核、假追责、假培训、假考试、假考勤等作假行为。
1.1.4发现问题不与责任人见面、不签认,造成不良影响的。
1.1.5违规组织作业,违章指挥生产及自身严重违章。1.1.6对各类严重隐患和问题发现不报告、不处理、不整改。
1.1.7对结合部问题不协调、不解决,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1.1.8关键时间、关键岗位、关键作业失控,或行车设备严重失检失修。
1.1.9对严重安全问题不分析、不整改、不采取措施。1.1.10工作时间(含值班、值岗、检查)饮酒、打牌,擅离岗位。
1.1.11瞒报、漏报、谎报、迟报信息,影响工作落实、领导决策和组织指挥及应急处理的。
1.1.12安排不具备任职资格人员从事作业。1.1.13文件、电报、命令漏传、错传,影响运输安全生产的。
1.1.14忽视资金、资产安全管理工作,造成财产损失。1.1.15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制度,不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纪律要求开展工作。
1.1.16擅自与社会人员签订各种形式劳动合同或使用其他用工。
1.1.17对长期无故旷工(含出国、限期未上岗)、失踪、判刑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1.1.18擅自增设机构或超编配备人员。
1.1.19违反工资分配政策和规定,发放工资、津补贴、奖金。
1.1.20管理人员超调控标准发放工资。1.1.21超工资总额预算发放工资。
1.1.22更新改造计划擅自变更项目、虚假验工、挪用资金。
1.1.23授意、指使统计人员虚报、瞒报、篡改统计数据。1.1.24用能管理不善,造成超能源消耗计划。1.1.25供应物资质量问题引发责任事故,或者严重影响运输生产。
(二)一般失职失责问题
1.2.1不按规定进行各种安全包保、检查、监控、值班、值宿。
1.2.2对运输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电报组织落实不力,影响或耽误正常工作开展的。
1.2.3不执行安委会例会、分析、通报制度。1.2.4检查发现问题质量不高,明显凑数,或无故不完成量化检查任务的。
1.2.5不按规定组织各类安全培训。
1.2.6不按规定组织制定安全保证措施,或不组织学习培训。
1.2.7出台的规章制度、办法有悖于上级规定,或存在严重漏洞。
1.2.8不按规定组织设备定期检验,或无证使用。1.2.9应急处理不当造成影响。
1.2.10对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积极应对。1.2.11对安全问题不按规定组织分析、整改。1.2.12不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纪律要求开展组织人事工作,情节轻微、后果和影响不大。
1.2.13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1.2.14未及时办理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手续。
1.2.15未执行非在岗人员管理制度。1.2.16未执行工资分配相关管理制度。
1.2.17不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劳动班制设置不合理。1.2.18更新改造计划项目未批先建、未及时转固。1.2.19迟报、漏报、错报统计数据、报表造成不良影响。1.2.20物资供应工作发生差错、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问题
(一)调整工作岗位问题
2.1.1当班饮酒、带酒气上岗、离岗、空岗、睡岗。擅自离开规定地点按离岗论。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乘务员及道口员盹睡按本项论。
2.1.2擅自关闭,或故意损毁监控、监测、检测、联控、联系设备、数据。
2.1.3不具备独立顶岗资格人员单独作业。2.1.4高职擅自代低职作业。
2.1.5非本岗位人员代替本岗人员作业。
2.1.6不设置防(监)护、不采取防(监)护措施擅自进行施工、检修作业。包括提前撤除。
2.1.7防护人员不按规定通知作业人员上道、下道、避车。
2.1.8营业线或临近营业线施工车辆、大型机具不按规定防护、监控,列车接近前未立即停止作业。
2.1.9在电化区段擅自攀爬车顶。
2.1.10在禁烟、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2.1.11锅炉缺水或超压运行。2.1.12无操作证擅自动用特种设备。
2.1.13发生事故、故障不按规定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2.1.14汽车驾驶员违章违纪,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2.1.15发生直接危及动车、客车安全,或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问题。
(二)内部下岗问题
2.2.1作业不出场。
2.2.2当班看小说、手机上网或看电子书、看电视、听音乐、玩牌、玩游戏。
2.2.3利用各种行车通信设备闲谈,或工作中聚堆闲谈,影响正常工作。
2.2.4对各类设备、设施、安全附件漏检、漏巡、漏测、漏修、漏交接,或记录造假。
2.2.5不按规定设置各种防护标志、信号及防护设施、装置或防护设施、装置不达标、失效;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
2.2.6在电化区段违规使用工具,人员和所携带物件安全距离不足。
2.2.7作业或上下工违反规定站立、行走、坐卧、休息。2.2.8非作业时间侵入限界,或有碍行车的路料、机具侵限。
2.2.9厂内机动车超速行驶、侵限,或不按规定防护。2.2.10擅自改变特种设备用途。2.2.11违规使用大容量电器设备。
2.2.12在禁止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2.13施工、检修作业不联系、不登记及不按规定配合。2.2.14封闭防护网门、站内方便门未及时锁闭(看守)。2.2.15防护人员兼做其它工作。2.2.16发现危及行车安全信息不按规定报告,或接到报告后不及时采取措施。
2.2.17汽车驾驶员交通违章扣分满12分。2.2.18对产品质量验收不严,发生质量事故。2.2.19物资申请计划受理、审核、汇总不及时,影响物资供应。
2.2.20发生危及行车、人身、防火安全的严重作业问题。车务职工绩效考核标准
一、调整工作岗位(“红线”)问题
(一)高铁、客车“红线”
3.1.1高铁发生列车占用丢失、线路设备故障、接触网倒杆塌网、异物侵限报警等问题,车站擅自放行动车组列车。
3.1.2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擅自放行客车。3.1.3未正确及时交递、传达限速运行调度命令。3.1.4车站错误排列旅客列车固定走行径路的进路。3.1.5车站擅自变更动车组、特快旅客列车基本进路。3.1.6其他严重危及动车组、客车安全的问题。
(二)其他“红线”
3.2.1不按规定防线采取防溜措施。
3.2.2不停止影响及可能破坏旅客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3.2.3推进车列前端无人确认前方进路。3.2.4非正常接发列车干部不上岗监控。3.2.5分界口未经邻局同意强行开车。3.2.6擅自办理区间开通。
3.2.7双线区段及相邻线路违反规定办理禁会列车。3.2.8擅自变更、取消列车进路、信号。
3.2.9行车设备故障后未经设备管理单位人员登记确认,擅自办理接发列车。
3.2.10 擅自准许使用单轨小车、吊轨小车。
二、内部下岗问题
3.3.1擅自承认、取消、拖延施工。3.3.2漏传、错传、漏抄、错抄调度命令。3.3.3擅自取消调车进路。3.3.4推进调车作业不试拉。3.3.5侵正调车作业抢钩。
3.3.6向“禁止溜放线路”溜放或溜放“禁溜车”。3.3.7对溜放的车辆无人制动或使用折角塞门放风制动。
3.3.8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以及停留公务车的线路,线路两端的道岔未扳向不能进入该线路的位置并锁闭。
3.3.9违反编组隔离规定编组列车。3.3.10未到尾部进行简略或贯通试验。3.3.11禁止编入列车的机车车辆编入列车。3.3.12列尾主机(含电池)未经检测上线使用。3.3.13作业职场(含更衣箱)存放酒类及酒精饮料。3.3.14现场作业中师徒分离。3.3.15调车作业不执行“两先两后”。
三、联挂考核问题
3.4.1.固定脱轨器、隔开设备使用后未及时定位的。3.4.2.出场晚、出场不到位、早退场或串岗。3.4.3.擅自变更调车作业计划。3.4.4.擅自修改列车速报信息。
3.4.5.调车作业未经确认信号开放状态进行“钩钩联控”。
3.4.6.行车人员当班精神不振。
3.4.7.利用各种行车通信设备闲谈,或工作中聚堆闲谈。
3.4.8.车站值班员(信号员)未按《站细》规定时机开放信号或操纵设备,不按规定单操、锁闭,扣帽,不按规定揭挂各种表示牌、不按规定登记、交接。
3.4.9.车机联控车次或股道错误或漏联控。3.4.10.错传、误传、漏传车次。
3.4.11.违反规定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直接发车。
3.4.12.调度集中区段,未在操作终端或CTC中进行相关属性设置。
3.4.13.不足二人进行调车作业,不足三人进行溜放调车作业。
3.4.14.未经准许擅自调动装卸未完车辆。3.4.15.溜放作业调速不当造成车辆冲撞。3.4.16.同一线路两端相对方向违反规定同时调车作业。
3.4.17.调车作业计划记事栏不按规定要求填记。3.4.18.不编制、下达调车作业计划,或变更计划后传达不彻底。
3.4.19.货位距离不足进行调车作业。
3.4.20.调车作业未按规定连接软管或连接软管后不按规定确认通风状态。
3.4.21.调车作业前未做好准备工作耽误调车作业。3.4.22.推进车辆未按规定使用紧急制动阀。
3.4.23.扳动道岔、排列进路不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制度。
3.4.24.调车作业未按规定执行要道还道制度。3.4.25.停留车防溜措施不达标。3.4.26.违反连挂速度、距离规定。
3.4.27.未按规定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或发出指令后未得到司机鸣笛回示未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3.4.28.不按规定调动长期停留轮对有锈或粘有异物的车辆。
3.4.29.动车组连挂其它机车车辆调车作业(规定准许的除外)。
3.4.30.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作业或堵门溜放。3.4.31.驼峰作业时不监视微机显示及现场作业发生突发情况未及时调整驼峰主体信号。3.4.32.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携带调车备品或调车作业计划通知单作业。
3.4.33.扳道员显示信号与进路不符。3.4.34.调车作业前不分工。
3.4.35.违反规定上下车或登乘机车车辆。
3.4.36.调车机推进调车作业时,在减速顶区超过减速顶构造速度运行。
3.4.37.微机控制钩序解体的驼峰,调车作业计划输入后,不进行核对。
3.4.38.自动化驼峰违反规定使用手动干预。3.4.39.调度集中区段,设置的封锁、单封,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恢复,列车进路不能触发。
3.4.40.调度集中车站,擅自转入非常站控模式。3.4.41.调度集中区段,接车进路触发后,未得到司机同意,取消接车进路。
3.4.42.车号员不核对现车。3.4.43.未经准许,擅自越区作业。3.4.44.未下达班计划和阶段计划。3.4.45.使用失效、非标的防溜工具。3.4.46.防溜工具未定置管理。
三、客运系统职工“两违”标准
(一)调整工作岗位问题
4.1.1对旅客(含铁路职工)携带品进站未进行安检造成危险品上车的。4.1.2出售变质腐烂及“三无”食品。
(二)离岗培训问题 4.2.1发生扒乘未影响行车。
(三)联挂考核问题
4.3.1旅客在禁烟处所吸烟不制止。
4.3.2旅客经过的场所积水、积冰、积雪未及时清除。4.3.3不按规定组织旅客乘降【含列车进站时,站台旅客随车奔跑,接车人员不阻止、不警示的;车站站台有人骑自行车不禁止,不管理;不积极组织本岗区旅客乘降的】。
4.3.4未做到一车一清,站台、地道、天桥有滞留的无票人员。
4.3.5收检票口无人看守时不加锁【含检票员违反停检制度,不联系擅自放入旅客】。
4.3.6广播室、站台、候车室联系不畅造成漏接车、误广播(含广播室错播车次及到发时间),造成后果。
4.3.7误传、漏传、错转、漏转调度命令造成后果。4.3.8开车前未按规定停止检票,发生旅客闯口未积极阻止而进入站台的。
4.3.9进、出站口有无票旅客出入。
4.3.10 “三品”安检人员(含执机员、手检、引导员)盹睡,离岗、串岗或不认真监视显示屏造成旅客携带品漏检漏查以及执岗不认真、精力旁顾,坐姿不端、摆弄手机、未执行立岗引导的。
4.3.11自动引导系统未调整信息造成旅客误解。4.3.12工作中与旅客争吵,产生旅客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
4.3.13售货车、多功能车停用时未采取止轮措施【含行包机动车、手推车横越线路未按规定引导防护】。
4.3.14旅客通过站内平过道时,未按规定防护。4.3.15上下车旅客在站台两端进出站,无人堵卡。4.3.16保温桶不加锁【含未按规定使用防盗、防抢箱;保险柜未按规定加密加锁,运输进款未按规定看护】。
4.3.17违反规定装卸行邮货件造成歪塌侵限【含行李员违反客运营业办理限制,未执行停限办命令,错办、误办、货件误装误卸的;行李员办理鲜活包裹未装直达列车,产生中转装运的】。
4.3.18站台上岗接车时对旅客越过安全线不制止【工作人员接发列车时未站在安全线以内;乘动车组旅客排队组织不到位】。
4.3.19应向旅客进行信息公布而未公告的。
4.3.20站台接车人员分布不合理,不执行车站制定的“三定接车制度”。
4.3.21对重点旅客不跟踪服务,对站台携带儿童候车旅客不进行安全提示。
4.3.22售票人员在售票时不主动询问旅客购买返程票、异地票的。
4.3.23因售票员不执行售票标准造成旅客误购未有效处理引发投诉。4.3.24售票员离开窗口,存放现金、票据的抽屉不加锁; 4.3.25需制临时身份证而未制证直接发售车票。4.3.26售票员私自打票、囤票。
4.3.27上线路捡拾白色垃圾或除草等,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未执行劳动安全标准的。
4.3.28作业人员未做到同去同归;未按规定线路行走。4.3.29行装车辆站台超速行驶或在旅客中穿行,工作人员未制止的;
4.3.30行包库内货件未标准堆码,未预留防火通道。4.3.31交付手续不全进行交付。
4.3.32无主货未按规定期限公告、处理。4.3.33货主进仓库搬运货物。
4.3.34承运前对货件未进行安全检查。4.3.35收费项目未对货主提供收据。
4.3.36作业中,天桥或地道应设防护隔离设施而未设置,并且无人看护。
4.3.39行包机动车、手推车横越线路未按规定防护。4.3.40因站车装卸行包扯皮,影响货件装运、造成旅客列车晚点。
4.3.41行包消防设备过期或失去作用,或未按规定配置、挪作他用。
4.3.42行李员在承运行包时不执行检斤、验货制度,造成重量不符或品名差错;对到达行包不执行检斤验货,对品名不符或缺斤少两未及时发现的。
四、两点说明
5.1.1以上未涵盖的其他问题,经安委会研究讨论确定。不够联挂及其以上的其他问题,均为批评教育,核减4分。
5.1.2凡有违反沈铁安发„2011‟119号关于印发《防止车辆伤害和触电双十条强制规范措施》双十条行为者,工人一律实行离岗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干部视情节分别实行经济考核、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予以免职;特别严重的,要解除干部身份。(双十条规定附后)。
防止车辆伤害和触电双十条强制规范措施
为强化劳动安全管理,明确各级干部的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加大对直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两违行为的控制,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有效预防营业线作业人员车辆伤害事故和牵引供电及电力作业人员触电事故,特制定本措施。
一、营业线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防车辆伤害措施 1.横越线路时,必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规定,禁止抢越线路。
2.横越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必须按规定绕行,注意邻线来车。
3.上、下工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走,群体作业必须按规定执行同出同归。
4.禁止在机车、车辆底部及线路上坐卧。
5.禁止在线路上或侵入机车、车辆限界内接打手机。
6.在站场、区间侵入机车、车辆限界内的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人员。
7.驻站联络员必须坚守岗位,按规定与现场防护员联络。现场防护员严禁兼做其它工作。作业人员上、下道必须服从现场防护员指挥。
8.使用风力除雪机等影响视听的机具进行除雪作业时,现场必须执行一机一人防护制度。
9.调车人员上制动机台必须按规定系安全带。运行中严禁在岔区上下车、超速上下车。禁止进入车组间调整钩位、摘风管。
10.严禁以机车、车辆代步;非调车人员作业需要登乘机车、车辆时,必须停稳上下。
二、牵引供电和电力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防触电措施 1.必须停电检修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停电作业时,停电处所必须加锁、必须悬挂警示标志或设监护人。
2.作业人员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单人攀登电杆、变压器工作台和接近高压带电设备,禁止单人进行电气测试或处理故障。
3.作业人员在有网区电力机车登顶检查、牵引供电和电力施工检修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携带验电器,作业前必须进行验电。
4.牵引供电、电力设备停电施工检修作业时,必须按工作票规定位置装设接地线并接地牢固。进行接触网V型天窗作业时,作业车必须接挂随车地线。
5.电化区段作业人员必须接到工作负责人开始作业的命令后,方可登上梯车、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和所携带物件与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必须保持2米以上。
6.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测试仪器、绝缘工具、绝缘防护用品。
7.禁止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电工作业,禁止作业人员无证进行电气化区段隔离开关操作。
8.机车、车辆登顶人员作业前必须确认隔离开关和地线接挂状态。登顶作业监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与操作员联控制度,按要求进行现场监控。电力机车司机在段内整备作业升弓前,必须检查确认高压室内、地沟内或机车下无人,鸣笛后再升弓。
9.作业人员在停送电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必须执行停送电作业命令程序,严禁约时停送电。
10.临时用电或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使用插头连接插座,禁止违规接电。潮湿环境禁止使用无漏电保护装置电动工具。电源线、插头、插座、开关和手持电动工具带电部分禁止裸露。
三、有违反上述双十条行为者,依据《沈阳铁路局两违问题管理办法》(沈铁安发„2011‟110号)和《沈阳铁路局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沈铁安发„2011‟111号),工人一律实行离岗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干部视情节分别实行经济考核、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予以免职;特别严重的,要解除干部身份。
四、各业务处,安监系统,各站段要加强对现场作业的动态检查和考核,在“两纪”测查考核中,要明确规定人身安全检查考核内容和标准。现场检查或监控人员没及时发现和制止以上违章行为,或有关人员没有完成规定的检查考核任务,要同时追究失职责任。
五、站段对以上劳动安全强制规范措施,必须结合实际加严、细化,并认真抓好落实。
六、本措施由局安监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营业线劳动安全10条强制规范处罚办法》(沈铁安发„200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