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的类型及主要表现_反违章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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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行为:指违反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违反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有关规程、南方电网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违反各单位为确保电网、人身、设备安全和保证生产正常进行而制订颁发的各种规章制度的行为。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行为和状况称习惯性违章。按违章等级分类,分为恶性违章、严重违章、一般违章;按违章类别分类,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违章等级
恶性违章:指违章性质恶劣,违章行为可能导致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的行为。恶性违章的主要表现详见附录A。
严重违章:指违章行为比较严重,主观违章的意识比较明显,违章行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严重违章的主要表现详见附录B。一般违章:指恶性、严重违章以外的违章行为。违章类别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现场作业中,生产者个人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指挥性违章: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的各级领导者和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认真执行规程制度或借故不执行规程制度和某些规定,不结合本企业、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恶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A1.在未按要求办理工作票或配电抢修工单许可、延期手续的停电设备上工作。A2.擅自扩大工作票或配电抢修工单许可范围内的停电设备上工作。
A3.擅自合上隔离开关或拉开接地刀闸(拆除接地线)进行设备检修、试验工作。A4.无绝缘防护网或跨越架等可靠措施带电跨越电力线路或无限高及防导、地线跳跃的可靠措施带电穿越电力线路。
A5.耐张段内的杆塔上有人时,调整杆塔拉线。A6.约时停送电或约时办理工作许可、终结手续。
严重违章的主要表现
B1.杆塔上移位、杆塔上作业、变电设备门型构架上作业、避雷针上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绳)。B2.在未按要求合接地刀闸(挂接地线)的停电设备上工作。B3.未经线路运行单位许可,擅自搭设、拆除线路跨越架; B4.起吊区域无警戒标志,无指挥或无监护起吊作业。B5.使用未经试验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开展带电作业。B6.未验电合接地刀闸或挂接地线。
常见作业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C1 不按操作规定和规程进行操作。
C2 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C3 着装不符合规定。
C4 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C5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C6 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C7 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C8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C9 其它不符合 “三不伤害”的作业行为。C10 可能产生触电事故的作业性违章行为:
——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 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 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 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 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 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
—— 电气设备检修,不执行停电—验电—装挂接地线程序或约时停送电; —— 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 在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没有设专人监护; —— 线路登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C11 可能产生高处坠落事故的作业性违章行为: —— 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 酒后登高作业;
—— 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 搭乘载货吊笼;
——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 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 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 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 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仍进行高处作业、检修,或进行水上运输、露天吊装、组立杆塔、放紧线等作业;
—— 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杆塔的拉线; —— 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 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 穿破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 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C12 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事故的作业性违章行为: —— 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 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 在组装组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 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 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 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 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吊斗和抓斗工作范围; —— 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 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 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 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 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 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 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 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C13 防火、防爆、防毒的作业性违章行为: —— 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 进入SF6开关室前,未进行充分的通风;
—— 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 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 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 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C14 车辆驾驶性违章:
—— 无准驾证人员开本企业车; —— 酒后开车或司机过于劳累后开车; —— 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
—— 司机在行车中与人谈天说笑或精神不集中;
—— 司机在车辆驾驶中拨打电话或收发信息,使用电子设备上网等。
常见装置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D1 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D2 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且不按时整改。D3 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D4 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D5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D6 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D7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D8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D9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D10 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D11 可能产生触电事故的装置性违章行为:
—— 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触电保安器或1:1安全电压隔离变压器; —— 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
—— 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 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 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 高架吊车轨道接零后未做重复接地; —— 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 线路杆塔无编号、名称;
—— 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 公用配电架、配电室缺少安全警示牌; —— 照明外线对地距离不足; —— 线路防护区内未按规定清障;
——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D12 可能产生高处坠落事故的装置性违章行为:
—— 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 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 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 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 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 电杆的脚钉爬梯不全、不牢固; —— 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 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 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 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D13 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事故的装置性违章行为:
—— 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 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 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 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 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 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 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D14 防火、防爆、防毒的装置性违章:
——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 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 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护罩; —— 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 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D15 设计、施工过程常见的装置性违章现象: ——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执行专业规程的要求;
—— 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和炉膛灭火放炮措施不执行专业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 电缆防火、阻燃措施不执行专业设计、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 油系统、油区、氢站等防爆防火和消防措施不执行专业设计、技术规程要求; —— 输煤系统、制粉系统防火防尘措施不执行专业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 防触电、倒杆倒搭、高处坠落和机械损伤等措施不执行安全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 防酸碱腐蚀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不执行专业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 防噪音、高温措施不执行专业设计、技术要求;
—— 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执行设计、安全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 输变电设施防污闪措施和防护通道不执行专业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常见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E1 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E2 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或应办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而不办,即组织生产。
E3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E4 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等。
E5 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E6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E7 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E8 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E9 不顾职工身体实际情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E10 发布其它违反劳动卫生安全法规、条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常见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F1 对国家、行业、南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
F2 未能履行安全生产到岗到位标准,工作不到位。
F3 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F4 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深层次问题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
F5 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F6 有章不循、或对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之。
F7 对事故、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F8 企业没有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或主要生产车间未设专职安全员。F9 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生产、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安全责任。F10 未经批准,解除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F11 进入发电机内、锅炉汽包内、汽轮机汽缸内未穿专用工作服、布或胶鞋。F12 进入计算机房、制氢站内的工作人员未穿防静电服和鞋。
F13 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F14 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F15 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事件的发生,或在事故事件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F16 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F17 新设备投运或设备改造、技改后,没有及时编制相关规程,致使设备的运行、操作、维护无章可循。
F18 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F19 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没有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F20 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就安排上岗。F21 没有组织生产人员进行触电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
F22 对外发包工程项目,选择不合格承包商;施工单位资质及其施工人员资质不满足要求;施工单位有资质但实际不具备施工能力;劳务外包单位资质及其劳务外包人员资质不满足要求;以包代管。
F23 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施工前没有依法签订项目施工合同。F23 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施工前没有依法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F24 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施工前没有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与施工方案及现场不一致。
F25 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施工前没有按规定流程组织审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不是由施工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亲自编写;施工方案所列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F26 “三种人”资格把关不严,不符合要求的“三种人”入网作业;
F27 工作票签发人(会签人)没有认真核对工作票、申请票、施工方案三者施工任务一致、安全措施一致、工作人员一致、工作时间一致(按批准的申请票工作时间为准)。F28 工作负责人不具备工作负责人资质、不清楚自己安全职责。F29 工作延期不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F30 工作票所列工作班人员与现场不一致。
F31 工作结束,验收合格后没有清点、撤离所有工作班人员(含临时工),没有认真核实现场接地线(含个人保安接地线)。F32 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F33 没有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F34 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设备异动(变动)通知不及时(主设备、主保护、主要辅助设备异动通知超过24h)。
F35 对频发的重发性事故事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
F36 多经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
F37 对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F38 没有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到多经企业开展检查、指导、培训和帮扶工作。F39 没有指导、监督多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安全业绩考核等安全规章制度。F40 没有及时督出多经企业对其发生的事故、事件或违章进行处罚及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