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意见书_公诉意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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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首先,被告人张亮不仅在供述中,而且当庭承认他有把刘东置于死地的故意,并于2011年9月10日晚向金辉食堂投毒的事实。这一法律事实有证人张茜,王龙,张小虎的证言相佐证,故其杀人故意的真实性不用怀疑。
其二,包括刘东在内的六人因食用当晚金辉食堂的饭菜而中毒身亡。这一法律事实由受害人王龙的证词,受害人马桑的轻伤鉴定报告,和被害人刘东等六人的死亡证明书相证明。
其三,当晚在食堂垃圾桶发现的药瓶确为张亮作案工具的载体。虽然它是李文提供的证物,但根据我方证据显示,李文与本案当事人均无直接利害关系,完全属于案外人,且这一事实由鉴定结论二和三,及药瓶照片相佐证,故此法律事实毋庸置疑。
综上,本案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诸多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结论相佐证,适用证据补强规则,足以认定张亮故意毒杀刘东,但客观上毒死六人的法律事实成立。
被告人张亮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他虽然只有毒杀刘东一人的主观故意,但其投毒行为却造成了六人死亡的事实。被告在着手杀害刘东之前,用了半个月时间观察其生活习性,发现每周六晚只有刘东一人在食堂就餐。但半个月内观察到的次数就只有两次,故得出的结论纯属偶然。而且,被告张亮并不是单独向刘东投毒,而是往整个食堂投毒。故张亮故意杀害刘东等六人的事实成立。
综上所诉,根据我国刑法的精神,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张亮故意杀人的犯罪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行为清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故恳请法院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死刑。
公诉人:钟杏萍 施南201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