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伦理的失衡与错位_广告伦理的失衡与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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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伦理的失衡与错位
表现:
媒介因逐利而堕落(格调不高品位低下的表现):渲染淫秽色情(体育新闻娱乐化)
传播封建迷信
炒作以追逐“轰动”效应
(媒介新闻炒作:某一媒介在较长时间内对不具有很高新闻价值的事实作过于密集的报道,或诸多媒介一哄而上对某一新闻事件进行的报道。)
社会公器变成私人表达空间(媒体的问题):
题材媚俗、远离大众(强力人群、弱势群体)
语言粗俗、文风欠佳
(不合时宜地使用方言土语;对影视片名和流行歌曲情有独钟,标题上滥用套用几成一种时髦;相声式的调侃成为某些作者常用的描写语言)
不负责任、信口开河
平庸轻浮、矫揉造作(主持人)
新闻传媒报道中的歧视现象突出:
性别歧视
地域歧视(城市歧视农村、土地歧视外地)
同情心的普遍缺失:
新闻传媒内部腐败现象:
有偿新闻(收取新闻的刊播费用;出卖版面;转让报号)与权力部门勾结获取政治资本与经济效益(收受礼金)贪图享乐
恶性竞争
新闻道德评价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在伦理学等一切价值科学中,与“价值”相对立的概念是“事实”(狭义的)。在伦理学中,“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是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存在的事物;“事实”是不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独立存在的事物。事实判断是人们对于“事实”、“事实如何”的认识,价值判断是人们对于“价值”、“善”、“应该”、“应该如何”的认识。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关键在于判断的对象不同:事实判断的对象是“事实”、“事实如何”,也就是客体的事实属性,是客体不依赖主体需要、欲望、目的而存在的属性;价值判断的对象是“价值”、“善”、“应该”、“应该如何”,也就是客体的事实属性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关系属性,是客体依赖主体需要、欲望、目的而存在的属性。
如,“这朵花是红的”是事实判断,“红”是这朵花的事实属性,是事实。而“这朵花是美的”是价值判断,“美”是这朵花的事实属性与主体需要发生关系所产生的关系属性或价值属性,是价值。
2、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的推导
实例分析:
A写了这篇报道(事实判断)(客体描述)
道德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存在和发展(主体需要判断)(主体描述)
A报道符合或不符合道德目的(事实与主体需要间的关系判断)(主客关系描述)
A报道是应该的或不应该的(道德价值判断)(道德评价)
由此可知,道德价值判断便是通过事实判断和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判断以及事实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关系判断推导出来的;道德评价即价值判断,一个评价是由三个描述——客体描述(即事实判断)、主体描述和主客关系描述——推导出来的。
3、新闻道德评价的含义
从具体道德评价层面上讲,所谓新闻道德评价,在具体实践中,通常是指人们直接依据一定社会、阶级或群体的道德准则,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或个人内心活动等方式,对他人或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所作出的道德善恶价值判断和褒贬态度。它贯穿于采选新闻事实、创制新闻文本(作品)、传递新闻文本、收受新闻文本、信息反馈这一新闻事实信息的实际流动过程。
4、新闻道德评价的两种类型
划分依据:评价主体
自我道德评价:是每个记者或每个新闻从业者自身内部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的道德评价。社会道德评价:是新闻从业者相互的、或社会中人们外部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评价。
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矛盾(见教材89页)
5、新闻道德评价的依据
(详见教材84页和86页)
动机与效果是进行道德评价的两种基本依据。动机是行为的思想意识、心理因素,是行为者对行为目的和行为手段的思想,亦是对行为结果和行为过程的预想。相反,效果则是动机的实际结果,是实际发生的行为,是实际出现的行为结果与行为过程。
运用动机、效果理论对新闻传播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应注意的问题:道德评价事实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即对道德行为作“善”或“恶”的判断,而人们判断道德行为的善恶需要一定的根据,必须认真分析他们各自的动机是什么,效果怎样,动机与效果的相互关系怎样。(1)对动机和效果、手段与目的统一考察,才不至于片面。(2)在动机的善恶不太清楚的情况下,考察行为的善恶应当注重效果。
(3)从行为的动机和效果之间分四种情况进行考察。
▲案例分析: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一则疑似假新闻广泛流传:“在一位死去的母亲身下,躺着她的孩子,包在一个红色带黄花的小被子里,大概有3、4个月大。因为母亲身体庇护着,他毫发未伤,抱出来的时候,他还安静地睡着。他熟睡的脸让所有在场的人感到很温暖。随行的医生过来解开被子准备做些检查,发现有一部手机塞在被子里,医生下意识地看了下手机屏幕,发现屏幕上是一条已经写好的短信‘亲爱的宝贝,如果你能活着,一定要记住我爱你’。看惯了生离死别的医生却在这一刻落泪了。手机传递着,每个看到短信的人都落泪了。”
经查,纸质媒体中首先予以报道的是某国家级大报。随后,国内外质疑声不断,有人开始追根寻源,发现此“新闻”来自网络,属典型的“八无新闻”——无时间,无地点,无人名,无作者,无目击者,无证实者,无消息来源,追查至今仍无结果。即使启动网络“人肉搜索”,即使四川一家报纸出资悬赏当事人,最终也不了了之。但是,却有相当多的人包括媒体从业人员对此表示宽容:这个“母爱短信”的报道在当时动员赈灾过程中,发挥了非同寻常的作用,别追究其“虚假”了吧!
问题:你如何评价这个“母爱短信” 报道的虚假问题?
分析:
新闻传播活动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既是新闻传播活动自身的要求,也是人的社会本质的要求,是市民社会和信息社会的内在要求。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与否,不仅仅是事实上的“真”与“假”的问题,还是价值上的“应该”与“不应该”的问题。
就“保证所报道的新闻事实的绝对真实或完全真实可靠”而言,只存在新闻事实的取舍问题,不存在新闻事实的真假问题,也就是说,绝不允许传播虚假新闻或失实新闻,不管动机上是否主观故意、手段上是否凭空捏造、情节上是否严重(即内容部分失实或严重失实),也不管传播效果上是否有助于一个更高社会
价值的实现。类似“母爱短信”的做法违背了“目的正当并不能保障手段的合理性”这个伦理学常识,也不能保证媒体不沦为某些人或利益集团谋求私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