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疗站医疗保险管理责任状_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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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保险管理责任状

根据宁波市政府令第138号《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甬劳社医﹝2005﹞7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特制定直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保险管理责任状:

一、在排除既无挂号费又无诊疗费的自助挂号和人为分解门诊人次的前提下,对门诊有挂号而无费用的人次,只有1条的予以保留,2条以上的(含2条)扣除1条。

二、对于医保中心核减的人数,医院每季度反馈给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在内网上公示。

三、各卫生服务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医保办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或停止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服务费用结算:

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将未确定收费标准和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2.将本服务站有条件诊治的病人借故推诿给其他医疗机构的; 3.诊治过程中不验证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或者将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4.不因病施治,超量开药,分解门诊人次,串换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

四、医疗保险经办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心医保办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2.擅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 3.不按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4.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五、本服务站内门诊浮动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结算: 1.在当年定额100%(含)以内的,按实际支付;

2.在当年定额100%至105%(含)的,在按定额支付的基础上,再补助超过部分的70%;

3.在当年定额105%至110%(含)的,在按定额支付的基础上,再补助超过部分的50%;

4.超过当年定额110%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六、本服务站医保人均费用一季度超过医保定额标准的,按照以上结算标准给予结算并扣除超出部分;若年终(每年4月30日)统计未超定额者,返回原扣除部分!

七、出现处方药违规、非医保支付范围、超医保支付标准等医保扣款时,门诊病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扣款额的100%。连续两个月出现相同情况扣款者,承担比例上调至110%。

八、确定2012年度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服务站就诊时的普通门诊次均定额为95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次均定额为95元,统筹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次均定额60元。

九、其他违反宁波市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心医保办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或停止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服务费用结算。

十、本责任状一式二份,一份本服务站保存,另一份由中心医保办保存。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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