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_广西新农村建设促进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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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自治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关于选派万名干部驻村担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意见》(桂作风效能组发〔2007〕3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选派,采取区、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方式,按在职干部总数的一定比例抽调,每年3万人左右,保证全区每个行政村都有1名县以上机关单位干部和1名以上乡镇干部进驻。选派工作每年11月启动,12月底前完成,次年初为新老指导员交接时间,其间,新老指导员共同工作一段时间。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工作期间,党组织关系原则上都要转至所驻村,参加村党组织生活。派驻期间,派出单位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返回,须经同级党委组织部批准,并由原派出单位派出接替人员。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按照“乡为基础、县为单位、区市统筹、部门协助”的原则,由各级组织部门会同基层办、新农村办、扶贫办统一协调,各派出单位积极配合。以县(市、区)为单位编成工作队,乡镇设工作组,会同当地组织部门、基层办具体负责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县(市、区)工作队队长由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队长的人选,经各市党委组织部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后,由各市党委下文挂任县(市、区)委常委,提名挂任副县(市、区)长。工作队长原则上不分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以外的工作。县以上机关派出的其他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是党员的,可挂任乡镇党委委员、村党支部委员;不是党员的,可挂任乡镇、村行政副职或助理。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认真把握新时期新阶段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落实包村责任,积极配合协助所驻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开展工作,帮助所驻村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当好方针政策的宣传员、经济发展的服务员、社情民意的调研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和基层组织建设的督导员。通过扎实工作,努力使所驻村经济发展明显加快,农民收入明显增长,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各项事业明显进步,基层组织明显加强。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具体任务主要参照自治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关于选派万名干部驻村担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意见》有关内容,并根据所驻村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同级党委组织部、基层办和工作队共同负责。要组织指导员开展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素养;要帮助指导员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与目标;要加强督查与指导,经常到各村检查指导工作;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指导员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不胜任、不适应或表现差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县级组织部门还要与工作队一起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级新农村办、扶贫办要协助党委组织部和基层办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关心、了解和掌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派出单位要协助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工作。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工作绩效与派出单位密切相关。派出单位要切实履行包村责任,认真落实帮扶措施。单位领导每季度要带头到联系点指导工作1次以上。对问题突出的后进村,派出单位可视情况组织力量帮助整顿,做到整顿一个,转化一个,不转化不脱钩。对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村,要想方设法在资金、项目上给予扶持,做到扶持一个,脱贫一个,不脱贫、不改变面貌不脱钩。

第十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食宿安排,有条件的可在村部或农户,也可安排在乡镇机关单位。除联系工作、集中培训需要外,原则上不能住在县城。

第十一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每月驻村工作时间,县以上机关选派的指导员不得少于15天;乡镇机关选派的指导员,不得少于10天。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节假日休假时间,可相对集中安排。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坚持教育培训制度。工作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进行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召开座谈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帮助指导员及时了解掌握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掌握农村工作基本知识与工作方式方法等。

第十三条 坚持工作例会制度。工作队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汇报,进行经验交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坚持指导员工作汇报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每个季度要以书面形式向工作队、基层办和派出单位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坚持巡视督查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基层办、新农村办、扶贫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工作队要做好本县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的巡视督查。

第十六条 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镇党委、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基层办、工作队和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 坚持请销假、休假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平时请假应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批。请假5天以内的,由工作队审批,报所在乡镇党委备案;请假5天以上的,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工作队共同审批、备案;各工作队队长要请假的,须先与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沟通后,再向市党委组织部请假,并报自治区基层办备案。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需要年休假的,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基层办审批,并报派出单位备案。不请假擅自离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坚持《驻村日记》管理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驻村期间,要坚持写《驻村日记》,日记要有具体内容。《驻村日记》列入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激励约束

第十九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驻村期间,不转行政关系,编制保留在原单位,现任职务、职级保持不变,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和职称评定。

第二十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期间,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条件安排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各派出单位要从人力、物力等方面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开展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县以上机关选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工作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生活、交通、通讯等补助。

第二十一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期满,由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县工作队进行年度考核,根据一定比例,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评定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基层锻炼经历存入个人档案。考核评优不占派出单位指标,考核结果与派出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对在派驻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有发展潜力、有培养前途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培养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各工作队长的考核由各市党委组织部、基层办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尊重农村干部群众,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越权或违反村级工作制度随意表态或盲目行事。

第二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做到“五个不”,即:不得在所驻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用公款吃请;不得在所驻村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购买物品和土特产;不准收受所驻村的各种补贴、有价证券;不得参与有损于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群众不满意、工作表现差、工作绩效不明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直至撤换。对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或书面责令整改2次以上、或违反党纪党规、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情形之一者,一律予以撤换,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选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及帮扶工作情况,要列入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没有按时完成帮扶任务,选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期间被撤换或年终考核不称职的,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列为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工作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基层办负责人和工作队队长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选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基层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20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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