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出台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工_工亡事故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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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出台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工作办法

时间:2006-5-8来源:浙江农业执法网

瑞安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瑞农(2006)39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工作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工作办法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规范地处理农业生产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事故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或者饲养、栽培等原因,导致种养对象的生长、繁育、产量、产品品质以及耕地质量等受到影响。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农业生产事故,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受理。

成立农业生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事故处理工作。建立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事故原因、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等。

第四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大小,农业生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类事故。

一类事故:总损失预计在1万元以下或者受害农户数在5户以下的事故。

二类事故:总损失预计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受害农户数在5户以上10户以下的事故。

三类事故:总损失预计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受害农户数在10户以上30户以下的事故。

四类事故:总损失预计在20万元以上或者受害农户数在30户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 农业生产事故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分工负责。一类事故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牵头处理;二类事故由分管农业执法副局长负责牵头处理;三类事故由局长负责牵头处理;四类事故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发现农业生产事故或接到农业生产事故投诉、举报,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要尽快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实际,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全面统计,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七条 事故由市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核实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程度。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执行。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受理事故鉴定申请,并联系安排现场鉴定、送检化验、鉴定书送达等工作。

第八条 经确认为农业生产事故的,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拟订事故处理方案,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控制、恢复生产等方面工作。

第九条 加强事故控制工作,综合运用各种防控方法和手段,迅速控制事故,严防事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财产带来的损失。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恢复农业生产,帮助农户解决技术难题,组织种子、农药、肥料等必需的农资,尽可能减少事故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

第十一条 在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基础上,当事人双方或基层组织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做好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二条 做好事故处理工作总结、归档和信息上报工作,对较大以上的事故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参加处理较大农业生产事故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有关部门直接责任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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