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伤亡事故的分类_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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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提要:

检验应考人员对伤亡事故统计与分析方法的掌握程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程序;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的熟悉程度;

二、重点、难点:

1.掌握伤亡事故的分类。

2.熟悉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和程序;

3.掌握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分析方法和事故性质的认定方法。

4.了解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

5.熟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6.掌握事故处理意见的形成方法及要求。

三、内容讲解:

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在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中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该标准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

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该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标准共分以下方面来计算损失工作日:

(1)肢体损伤。

(2)眼部损伤。

(3)鼻部损伤。

(4)耳部损伤。

(5)口腔颌面部损伤。

(6)头皮、颅脑损伤。

(7)颈部损伤。

(8)胸部损伤。

(9)腹部损伤。

(10)骨盆部损伤。

(11)脊柱损伤。

(12)其他损伤。

在每一类中又有许多小的类别,在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时,可以从大类到小类进行查表得到。

四、伤亡事故的分类

目前,对事故的分类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按严重程度分类、按伤害部位分类、按受伤性质分类、按事故起因物分类、按不安全状态分类以及按不安全行为分类。

为便于对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在调查事故时通常按严重程度对事故进行分类。对于事故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一般用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两项指标来进行衡量。

我国有关法规、标准中对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规定如下: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

该标准中对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 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 日的失能伤害)及死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定义如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具体如下: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 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 000万

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分类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人身伤害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急性中毒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4.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1997年)中第六条规定: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3类:

(1)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5.《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1993)中的分类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 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3)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2)最大起飞重量5.7 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重量5.7~50 t(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飞重量50 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体>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第一节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是很重要的内容。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事故类型分析,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经济损失分析等5个方面。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

应当注意:

(1)区分事故的性质,事故的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按确认事故调查的事实分析事故责任;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

一、事故责任分类

为了准确地实行处罚,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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