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_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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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的精神,结合省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负责、以责论处、奖惩对应、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方针。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奖惩的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奖金的核算、发放和罚款的扣缴工作;行政惩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公司管各发电、供电、施工等生产性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年度安全目标奖

1.省公司实现国家电网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目标,对省公司安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基层单位年度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未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未发生特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未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省公司对其安委会和安全网络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1),各单位对职工进行奖励;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奖惩规定表彰条件的基层单位,省公司申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给予表彰。申报表见附表2。

3.各单位安委会按照“以责论处、奖惩对应”的原则考核奖励到人。

第六条千日安全目标奖

凡安全生产记录达整千日的企业和单位,省公司发贺电祝贺,并按附表3的规定给予单位奖励。

第七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1.避免群伤群亡者,奖励3000—10000元/次。

2.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有效地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事故时由于积极抢救,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效果突出等。酌情奖励1000—8000元/项。

3.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按附表4随时向省公司申报,由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核实,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生产先进奖

公司系统每年评比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按30%比例评选,先进集体奖励1—5万元,先进个人按1000元/人进行奖励。先进单位的奖励金额、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见附表5,申报表见附表6、7、8。

第九条省公司设继电保护专项奖,考核奖励办法由相应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省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报请总经理同意可随时对有关单位(部门、集体、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的特殊成绩进行嘉奖。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处罚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对领导班子的经济处罚按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的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死亡人数少于3人)的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对事故单位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110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恶性误操作事故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恶性事故(包括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对事故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发生一般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发生特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基层单位,取消其安委会和安全网络的奖励。每发生一次一般性事故,扣减该单位安委会及安全网络年度安全奖金总额的5%。

第二十条 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种事故,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到省公司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管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达两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年度内重复发生,给予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已确定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发生事故后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加重处罚;发生有人为责任的重复性事故,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第二十三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以及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经查实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3.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经查实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级处分。

3.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隐瞒事故情况是由事故单位(厂、局、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七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八条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对本章未提及的其他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按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处理。对隐瞒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本着从重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由于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责任造成的发供电事故,对上述单位有关责任者和领导的处罚,比照本规定中对发供电生产事故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罚原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奖励”原则,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司备案。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河南省电力公司。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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