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_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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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防止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扩大,特拟定本制度。
2.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3.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凡是有人员受伤或死亡,无论轻重,必须在5分钟内由事故发生地的车间负责人立即报告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在收到报告5分钟内必须上报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上报方式为口头或者电话)
2.如发生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安全负责人(即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收到报告后,应当在1个小时内报告给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事故发生后,如果没有人员受伤,但是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的,必须在30分钟内由事故发生地的车间负责人立即报告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在收到报告10分钟内必须上报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上报方式为口头或者电话)
4.口头或者电话报告后,事故发生地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补齐书面材料上交给安全经理。书面材料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包括损失的物品和价格)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字,已经采取的措施。
公司内部文件,未经许可,严禁复制
三.事故调查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指定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协助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管理上级部门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公司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
2.对于事故调查组给出的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由公司按有关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中于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行之日起执行,行政人事部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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