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国报告_竞争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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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调 查 报 告
——***6599号车险保单项下京E17384号标的车“2011.10.12”碰撞事故案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案卷资料记载:2011年10月12日13时20分许,由李俊生驾驶***6599号保单项下的京E17384号福田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区香龙路时,为躲避对面来车,导致京E17384号车车身右侧、发动机底部与右侧水泥墙及路基发生碰撞,造成京E17384号车起火燃烧的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延庆交通支队处理了本次事故,认定京E17384号福田面包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案件相关问题的核实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处理本案时,对本次事故真实性持疑,遂将本案转入我司调查(见附件一)。
(一)事故真实性及事故性质问题的核实
1、调查员向处理本次事故现场查勘员李磊了解了事故的相关情况。李磊称:他是泛华公估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延庆地区的现场查勘工作,联系电话为***。2011年10月12日13时30分许,他接到95511调度委派赶到延庆区香龙路对京E17384号车进行现场查勘。由于事故现场距离延庆城区比较远,他到达现场时京E17384号车已经整车被烧毁,车辆没有移动的痕迹。该车的全车吕制部件及塑料部件由于燃烧产生的高温已经融化。路边杂草有很大面积被火燃烧过的痕迹(见附件二及录音资料)。
2、调查员勘验了本次事故现场。现场位于北京市延庆区香龙路,该路段为双向两车道,道路较窄,车流量较少。事故地点为上坡路段,道路两侧为排水 1
沟,左侧为护栏,右侧为排水沟与土坡之间构建的水泥墙。因该路段较为偏僻,道路两边无建筑物及居民,故调查员未能找到知情人(见附件三)。
3、调查员回堪了京E17384号标的车。该车停放在延庆汽配城门口。该车右侧仍然可以看见明显的撞击痕迹。车身右侧从前大灯到后叶子板都有与物体撞击留下的明显痕迹,经调查员比对与排水沟水泥墙高度相符。发动机、水箱及冷凝器等吕制部件已经被燃烧产生的高温融化,明显起火点为发动机下部。(见附近四)。
4、调查员向处理本次事故的延庆区交警支队了解了事故的相关情况。该队确认编号为“3711558”号事故认定书是该队出具的法律文书(见附近五)。据处理本次事故的刘玉全警官称;2011年10月12日12时许接到122调度中心委派处理香龙路的一起车辆起火燃烧交通事故。当到达现场时看见京E17384号车已经完全燃烧完,消防车已离开现场。现场没有发现车上人员受伤及饮酒的迹象。由于是撞击发生起火导致该车燃烧,故消防队没有出具“火灾证明”于是他在现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上面已经注明“A车底部与路基相撞导致A车起火燃烧”(见附件六及录音)。
5、调查员向该起事故前去救火的延庆区南菜园消防武警支队了解了事故的相关情况。据前去救火的闫警官称:编号为“2011101200033”号调派出动单是该队向赵金国提供的(见附近七)。该调派出动单所记载的报警时间为;2011年10月12日12时16分58秒,主叫电话为;***,事件类型为:交通事故。因为是撞击造成的起火燃烧,而不是因为电路及油路所造成自然引起起火燃烧,所以该队没有给赵金国出具《火灾证明》,而是提供了《调派出动单》(见附件八及录音资料)。
6、调查员向京E17384号标的车驾驶员李俊生了解了事故的相关情况。据李俊生称:他是北京市延庆县人,今年54岁,现住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康安小区33号楼603号,联系电话:***,是赵金国雇佣的驾驶员。京E17384号车是赵金国所有。该车行驶证登记车主和被保险人均是赵金国。2011年10月12日他驾驶京E17384号车载赵金国从香营去张山营,行驶到香龙路时,对面方向驶来一辆大车。可能是大车驾驶员在疲劳驾驶,于是大车就向他冲了过
来,为了避让对方的车他就向右侧打了转向,当时车速在每小时60多公里,车的右侧已经与路右侧的水泥墙相撞,右侧前轮进到排水沟,在向前不到5米的时候,发动机下部就因为与路基的摩擦起火。于是他在车上拿灭火器救火,由于是发动机在该车的底部并未将火救灭。在此同时,同在车上的赵金国向122及119报警。在经过30多分钟以后119赶到现场。由于车辆前部已经完全烧毁,为了防止油箱爆炸故消防队向油箱里加注了泡沫,没过多久火就灭了。但是车已经完全烧毁。由于是撞击造成该车起火燃烧,故消防队没有出具《火灾证明》。在119走后交警才到的现场,询问了事故的经过在现场就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他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见附件九及录音资料)。
7、调查员向京E17384号标的车被保险人赵金国了解了事故的相关情况。据赵金国称:他是黑龙江省嫩江县长福镇人,今年44岁,现住北京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康安小区,联系电话1391117376,李俊生是他雇佣的驾驶员。京E17384号车是他所有。是于2011年10月10日,出资20000元在北京旧机动车市场有限公司购买的。该车行驶证登记车主和被保险人均是他本人。2011年10月12日李俊生驾驶京E17384号车载他从香营去张山营,行驶到香龙路时,对面方向驶来一辆大车。可能是大车驾驶员在疲劳驾驶,于是大车就向他冲了过来,为了避让对面大车李俊生就向右侧打了转向,导致该车右侧与路右侧的水泥墙相撞,右侧前轮进到排水沟,在向前行驶不到5米的时候,发动机下部就因与路基发生摩擦起火。于是李俊生在车上拿灭火器救火,由于发动机在该车底部并未将火救灭。在此同时,他向122及119报警。在经过30多分钟以后119先赶到事故现场。由于车辆前部已经完全烧毁,为了防止油箱爆炸故消防队向油箱里加注了泡沫,没过多久火灭了。但是车已经完全烧毁。由于是撞击造成该车起火燃烧,而不是因为电路及油路造成自然引起火灾,消防队没有出具《火灾证明》,而是向他提供了《调派出动单》。在119走后交警才到现场,询问了事故的经过在现场就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俊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见附件十及录音)。
综上,本次事故属实。
(二)被保险人及相关人员在事故中责任问题的核实
根据相关当事人陈述的事故经过,并结合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及调查员了解的事故情况,本次事故系李俊生驾驶京E17384号标的车因避让对面来车,导致车身与路右侧水泥墙及底盘与右侧排水沟发生碰撞,造成起火灾,造成整车烧毁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标的车驾驶员李俊生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关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合同责任问题的核实
1、关于标的车驾驶员有无酒后驾驶等问题的核实
1据处理本次事故的刘玉全警称:在现场没有发现车上人员有饮酒的迹象,○
标的车驾驶员李俊生未存在酒后驾驶情形(见附件六及录音资料)。
2据消防队闫警官称:他在事故现场未发现标的车驾驶员李俊生存在酒后○
驾驶情形(见附件八及录音资料)。
3据标的车驾驶员李俊生称:他未酒后驾驶(见附件九及录音资料)○
4据标的车被保险人赵金国称:李俊生未酒后驾驶(见附件十及录音资料)○
综上,未发现标的车驾驶员刘占勇存在酒后驾驶行为。
2、关于车辆合法性问题的核实
经查询,京E17384号标的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赵金国,检验有效期2012年3月,事故发生时系合法有效证件(见附件十一)。
3、关于驾驶员驾驶证合法性问题的核实
经查询,证件号为***013的驾驶证持有人为李俊生,年审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0日,事故发生时系合法有效证件(见附件十二)。
(四)关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及相关问题的核实
本次事故造成京E17384号标的车整车烧毁。
(五)关于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的核实
根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转案表显示,本次事故估损
金额为25000元人民币(见附件一)。
三、结论
1、本次事故属实。
2、未发现标的车驾驶员李俊生存在酒后驾驶行为。
3、本次事故发生时当事人驾驶证系合法有效证件
4、本次事故发生时标的车系检验合格车辆。
5、本次事故造成损失预估为人民币25000元
以上调查报告,供处理赔案时参考。
深圳市智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报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签发人: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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