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侦案件中的涉案财物管理_浅论经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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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的改进措施
涉案财物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当前“警民亲”活动的重要内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好坏,不仅制约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同时也影响到警民和谐关系的建设。为确实有效提高公安交警部门公证廉洁执法、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保证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公安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公安部部署开展了涉案财物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通过整治,切实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实现底数明晰、机制健全、责任明确、形象提升的目的。结合本人实际工作,就关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单位没有认真及时地组织民警学习相关制度规定,使部分民警对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不熟悉,对涉案财物管理重视不够,对于一些要求了解不深不细,对涉案财物的保存方法、登记制度等掌握的不具体,工作标准不明确,导致涉案财物保管随意,对涉案财物管理抱无所谓态度。
二是工作中粗心大意,对当场收缴物品清点不及时,记录不明,容易形成糊涂账。存在麻痹意识,重打击轻管理现象。有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扣押车辆或物品时,要求当事人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写明扣押物品、文件的具体特征细目觉得非常烦琐,没有耐心,往往造成扣押清单登记不详,由于执行程序不严格待到返还财物时,当事人和办案民警就财物的数量、种类、品质发生争议,致使办案单位面临被动局面。
三是由于许多基层单位因经费不足,场地有限,导致一些执法办案单位没有按要求设立专门涉案财物的场所和贵重物品的保管设施,从而形成了目前绝大多数单位没有集中保管场所的现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保管措施不到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处理甚至无法处理的物品,日积月累地经日晒风吹雨淋,使物品受损现象较为普遍。
四是管理制度不明确。有的单位在涉案财物管理上没有明确专人保管,有的单位虽制定制度明确专人保管,仍以因种种原因和借口,将涉案财物滞留在办案民警处,不及时上交单位集中保管。这样难免出现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对涉案财物不能及时登记或登记不全,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设置登记台账,不能做到一物一卡,一案一档,时间长了,导致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混乱,出现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现象,易滋生违法违纪问题。在这个方面,由于交警涉案车辆得数量庞大,问题更加突出。
五是有的单位个别民警工作拖拉散漫,对涉案财物未能及时上缴,长期“保存”在个人身边,甚至有的单位的一些聘用人员,随意将涉案车辆挪作私用,导致在对涉案财物处理环节上出现漏洞。在执法过程中,有的涉案财物由于各种原因,使基层所队难以进行处理,如有的无主财物,基层单位很难做出妥当处理。同时由于技术、经费等方面的困难,也使基层单位难以及时销毁和处置违禁涉案物品。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重收缴轻管理。由于基层单位业务繁重,人员紧张,疲于应付各种任务检查、考核,对执法质量抓得很紧,而放松了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虽然各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收缴都是比较重视,凡是涉及到有涉案情况的财物一般都及时予以收缴,但由于管理意识不明晰,导致对收缴后的涉案财物的延伸管理不重视,没有做好跟踪落实,往往是办案需要时用一下,案件了结后,就放到一边闲置,没有进行认真登记,落实保管措施,坏了、烂了没人问,没人管的现状。
二是基层单位由于受人员编制、经费短缺、场地范围等条件限制,涉案财物专管员大都由内勤民警兼管,没有专门的民警负责管理工作,而内勤民警大多数都是一人多岗,工作繁琐量大,必定会影响了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如果再出现内勤民警存在应付心理,工作怕麻烦,缺乏工作责任心,未能及时详细登记,在账目上出现了漏登、漏记的问题,造成工作中的失误。从而必将会造成账物不符现象发生。
三是监督不严,管理制度不落实。一些单位虽然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也只是敷衍了事,制度形同虚设,单位领导和督察部门未能严格把关,对涉案财物管理监管力度不够,没有严格落实日常检查制度,未实现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化、经常化。甚至个别基层单位有的领导对涉案财物或一无所知,或知之不理,或随便应付了事,导致对单位涉案财物变动情况不清,督察部门也缺乏日常监管,缺少定期检查,也没有全面掌握涉案财物管理现状。
四是由于基层民警工作强度大,经手的案件多,由于疲于应付一些急难案件,工作中容易造成顾此失彼,从而导致没有更多精力开展对涉案财物的管理。由于涉案财物较多,管理人员缺乏,加上大量涉案财物的积压,导致管理措施不到位、不细致的情况存在,从而使涉案财物流失、损坏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改进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是加强执法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各单位要以此专项整治为契机,掀起学法高潮,认真学习《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树立依法执行职责和公平公正执法观念,强化办案过程中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依法扣押和处理涉案财物,切实提高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水平。切实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从主观上摒弃“重收缴轻管理”的思想,使民警认识到规范涉案财物管理是践行执法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展现人民警察执法水平、执法素质的具体工作表现,从而自觉地增强做好涉案财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就财物管理方面的知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使民警了解涉案财物管理的工作内容,掌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工作规定,提高管理能力,从而使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做到统一、规范。二是建章立制,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基层单位要按照上级机关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自身实际,通过边查边改、边改边建的办法,制定《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一案一表登记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员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在执法工作中,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要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并实行专人管理,做到一案一表、账物相符,使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一把手应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内勤民警和具体办案民警为直接责任人,发生违反涉案财物管理的问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强化日常监督,防患管理漏洞。要树立“全面监督,不留死角”的审计理念,进一步拓展审计思路,延伸监督触角,积极同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联动协作,强化监督,定期对基层单位执法中涉及的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过查阅台账、清点实物、核查案卷的形式,加大对办案单位的涉案财物扣押、保管、处理三个环节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涉案财物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在涉案财物的管理监督上,形成单位负责人、保管人员、办案民警三级责任制度,明确落实相关责任,相互监督,建立奖罚机制。突出要抓好涉案物品的收缴、登记、保管、处理四个环节,对发现的涉案财物管理中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分清责任,严格追究,确保每个环节制度执行到位,工作跟进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四是加快涉案场所建设,实现集中统一管理。首先是经费保障,各级政府部门要确保基层单位正常开支得到保障,避免因办案经费短缺而造成在执法中的经济利益冲动对执法活动的影响;其次基层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合理建设固定的涉案财物保管室,落实专管人员和场所,对涉案财物进行统一集中保管,对于贵重物品要配备专门的保险柜等设施,杜绝涉案财物保管无定所的混乱状态。
实践证明,我们要充分认识涉案财物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制定可行的方法和措施,才能逐步破解民警因涉案财物引发违纪违规行为的难题,才能确保公安机关各项执法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近年来,我国经济犯罪发案数逐年上升,给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直接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从经济犯罪的共性特征来看,大都直接或间接的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此,查扣涉案财物、追缴非法利益是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但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所具有的智能性、复杂性以及犯罪时空跨度大、案发时限长等特点,目前法律制度不完善、公安司法机关侦查办案水平不适应等因素的制约,使追赃成为当前打击经济犯罪中公认的难点。笔者结合经侦工作的实践,从对传统的追赃概念的分析入手,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阶段查引入了“查扣涉案财物”这一概念,并通过对在“查扣涉案财物中借鉴善意取得制度”及“涉案财物的处理”两个热点问题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传统追赃概念的质疑。首先从四个方面对侦查阶段使用“赃款赃物”概念进行了质疑:一是从赃款赃物概念的渊源和人们普遍的理解看,侦查阶段使用赃款赃物概念不符合罪从判定的原则。二是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析,侦查阶段不宜保留赃款赃物这一概念。三是从法学界的对赃款赃物概念的定义看,争议颇多,实践中无所适从。四是从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经济犯罪态势上看,现有的对赃款赃物的定义已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其次,对侦查阶段使用追缴一词进行了辨析,认为现有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追赃的任务和权利,追缴一词法律上的适用范围狭窄且有转移所有权的含义,不符合侦查工作的实际,同时,追缴没有相应法律措施,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冲突。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追缴赃款赃物这一概念的使用应当局限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在此之前的诉讼阶段(包括侦查阶段)所进行的此项活动不应当称之为追缴赃款赃物这一结论。第二部分是查扣涉案财物概念的提出及法律分析。通过对目前法学界的“追缴疑赃”、“追缴涉案财物”“扣押财物(物证、书证)”三个概念的分析,提出了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的诉讼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应当用“查扣涉案财物”来代替传统“追赃”这一概念。并对查扣涉案财物概念进行了解读,认为刑事诉讼中的查扣涉案财物的含义是指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启动后至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或挽回经济损失,依法对有关的资金、物产所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行为的法律措施。进而对查扣涉案财物概念的合理性和法律特征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这部分结束时,文章重点对查扣非证据财物的法律问题(即保全性扣押问题)进行了辨析和论证,认为这是一种刑事侦查措施,不具有行政上的可诉性。第三部分是对在查扣涉案财物中借鉴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讨。文章首先对善意取得的概念及立法现状进行了引证,继而对善意取得制度在侦查阶段能否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应当在审判过程及判决后的执行阶段,在理论上侦查阶段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虽然如此,文章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和运用对公安机关查扣涉案财物工作有借鉴作用。因此,文章对审判阶段赃款适用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理由和条件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探讨了查扣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查扣涉案财物是否有独立处理权存在着很大争议。大致上有全部移送和部分移送两种观点,其中部分移送观点又多将实物证据的确定权和选择权赋予检察机关。笔者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了分析,在主张部分移送观点的同时,又认为公安侦查部门有对查扣涉案财物性质的确认权和处理权,并就此进行了论证。其后,文章又结合对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分析论证及办案实践,对查扣涉案财物的随案移送、发还受害人、就地封存妥善保管、发还原所有人或持有人及移送有关部门等处理方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研究。关键字: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涉案财物,刑事诉讼
公安部在年底前将统一组织开展对涉案财物管理和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的省际交叉检查,对工作不力、案件频发的单位进行挂牌整治,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整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的,坚决执行纪律,绝不姑息迁就。今年以来发生的所有非正常死亡案件,都要在规定时限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追究。
记者从14日在福州举行的全国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和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场推进会上获悉,两个专项治理将按照“三不放过”,即“排查不彻底不放过,问题不理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原则,把高质量的排查整改贯穿始终。
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要坚持全面梳理,对历史遗留的涉案财物和非涉案财物,要全部依法妥善处置:应当退还的,必须退还;无主、无人认领的,要在集中公示予以确认后,该拍卖的拍卖,该销毁的销毁;省、市两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开展“回头看”,通过地毯式的交叉检查、重点抽查,彻底消除盲区。县级公安机关更要深入查找问题,果断整改。
在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方面,会议提出,今后所有新建的执法办案场所都要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受条件限制无法新建或搬迁、改造确有困难的,要充分借鉴福建等地集中建办案中心的做法,因地制宜地尽快解决;已完成新建、搬迁、改造任务的,要保证所有讯问、询问、候问活动在相应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
会议要求,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共同破解执法安全和涉案财物处理中的难题;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快推进执法办案中心和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设,从更高标准上实现安全执法和涉案财物的规范管理;要加快推进执法办案信息化建设,年底前,各级公安机关都要将涉案财物管理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现网上移交、管理和监督。
日前,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六个严禁”,即“严禁截留、坐支、挪用、调换涉案财物;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借用、调用涉案财物;严禁扣押收缴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严禁返还性质尚未查明、权属有争议的涉案财物;严禁办案民警保管涉案财物;严禁违规收取保证金和以保代处”。
为深入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杭后公安局认真分析研究,因地制宜,全面推进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一是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杭后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将严重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以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筑牢思想防线,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涉案财物管理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促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二是把强化业务学习培训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为顺利开展好涉案财物专项治理排查清理工作,杭后公安局召开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并组织各执法办案部门涉案财物管理民警认真学习了公安部党委《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并对涉案财物的界定、种类、涉案财物案件的划分以及排查清理工作要领进行了详细解读,同时在行动的第一阶段下发了《杭锦后旗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下一阶段涉案财务管理的建章立制提供了保障。2011年5月20日,杭后公安局党委委员、纪检书记武建忠还就近期开展的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第二阶段工作情况,深入派出所等一线办案部门进行了督导检查。
三是把提升业务工作能力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杭后公安局为坚持避免出现“为治理而治理”、“为排查而排查”的观念和走过场、搞形式的问题,要求全体民警以求真务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与执法质量、信访投诉等考核指标结合起来抓实抓好抓紧,着力发现并解决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制约公安工作的问题。四是把“大走访”工作与涉案财务专项治理结合起来。涉案财务管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使该项行动取得实效,杭后公安局结合大走访深入群众当中的便利条件,重点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走访,充分听取他们对于公安机关在涉案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认真核实,积极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了涉案物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