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务院第493号令感想_国务院493号令解读
学习国务院第493号令感想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务院493号令解读”。
认真领会,全面落实
感想
2007年5月24日下午,按照***统一部署,**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工区***主任认真准备,逐条领会,给全体职工全文讲解了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具体内容,职工分组展开了讨论,****领导还对学习的效果进行了抽查提问。通过学习,我有以下感想: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国务院2007年3月28日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等级、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以及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举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在生产安全中的具体实施。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在事故报告方面。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在事故调查方面。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在事故处理方面。条例明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都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其中的行政处罚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比如,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其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以后我要从自身做起,认真做到:一是要加强学习,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在平时工作中,要自觉学习,我作为****安全员,要带领职工,利用职工理论学习时间不断学习,稳固提高。要从思想上真正领会,从行动上落到实处。二是要关键在落实,责任在履行。各级组织的关键在落实,广大员工的责任在履行。学习文件精神是要掌握政策的实质,为用好,落实好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