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生产用电_工业安全生产用电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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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电力事故应急预案总 则

1.1 编制目的为了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力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并与《淄川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电力事故是指自然灾害引发或电力生产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电力事故。

电力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淄川区应对和处置因电力生产事故、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严重自然灾害、持续高峰负荷供电等引起对地方安全、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供电事故和供电部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供电事故。

1.5 工作原则

电力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保证重点、分级管理”的原则。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淄川供电部经理

成员单位:区经贸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气象局、淄川供电部。

2.1.1 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法规、规定;

(2)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淄川区电力事故抢险以及应急处理工作;

(3)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4)督促制定应急预案,下达应急指令;

(5)宣布进入和解除预警状态;

(6)宣布进入和解除应急状态;

(7)宣布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2.1.2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经贸局:并负责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运以及必要生活资料的供应。

(2)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信息的监控和引导,及时排除不良和有害信息;配合指挥部组织

主要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做好消防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与抢险、电网大面积停电后恢复等的有关经费保障。

(5)区安监局: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6)区交通局:负责保障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等的运输。

(7)区卫生局:组织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防止和控制事故现场疫病的传播。

(8)区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预报工作。

2.2 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电力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淄川供电部,办公室主任由淄川供电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

(1)负责安排落实电力事故预防日常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电网运行状况,提请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和解除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

(3)落实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

(4)监督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5)掌握应急处理和供电恢复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3 电网调度机构

2.3.1淄川区供电部调度所是淄川电力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力事故处理的指挥员,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事故处理。

2.3.2 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事故应急处理中的主要职责:

(1)掌握电网运行状态,根据故障现象判断事故发生性质及其影响范围;

(2)正确下达调度命令,指挥电力事故处理,控制事故范围,有效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证主网安全和重要用户电力供应;

(4)协调电网和用户之间的关系,提出合理可行的恢复方案和恢复步骤;

(5)指挥电网操作,恢复电网供电和电网接线方式,使其尽快恢复正常;

(6)及时将电力事故有关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汇报。

2.4 专家组

淄川供电部负责组建电力事故专家组,具体职责是:

1、为电力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

2、对电力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订、修订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电力事故应急工作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5 应急抢险队

成立电力事故应急抢险队,在正常上班发生事故需要处理时,按班所辖区分工进行事故抢修;节假日和晚上及非上班时间发生事故时,由当值调度员和各班所值班人员进行处理,较严重的事故,值班人员无法处理时,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按照应急指挥部的部署通知抢险队进行处理。

(1)应急抢险一队

队 长:配电班班长

副队长:营销班班长

成 员:配电班、汽车班、营销班、装表班、稽查队全体职工

(2)应急抢险二队

队 长:分公司副经理

副队长:安装1、2班班长、高压试验班班长

成 员:安装1班、2班、高压试验班全体职工

(3)各供电所成立应急抢险分队

队 长:各所所长

队 员:各所全体职工

应急抢险队职责:应急抢险队全面负责抢险工作,保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随时做好事故抢险准备,做到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出动,全力以赴进行抢险。

值班人员职责:值班人员每班要设值班长,值班长由带班干部担任。值班长是突发事故的第一汇报人,具体负责值班期间的指挥与协调工作。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对值班长负责,值班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值班长报告,并按照值班长的指挥及时组织处理,值班长应及时向供电部领导汇报,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全部到岗到位。事故分级

按照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电力事故分级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

3.1 Ⅰ级(特别重大)电力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Ⅰ级(特别重大)电力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

(2)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铁路中断行车,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造成跨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30%及以上,或造成城区及周边地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50%及以上;或因重要变电站、输电线路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及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2 Ⅱ级(重大)电力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Ⅱ级(重大)电力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

(2)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铁路中断行车,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因重要变电站、配电线路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淄川区电网大面积停电,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电;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10%以上、30%及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20%以上、50%及以下。

3.3 III级(较大)电力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III级(较大)电力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

(2)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铁路、高速公路隧道中断行车,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因重要变电站、配电线路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淄川区电网大面积停电,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电;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10%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20%以下。

3.4 Ⅳ级(一般)电力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Ⅳ级(一般)电力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的事故;

(2)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铁路、高速公路隧道中断行车,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造成淄川区城区全部停电、重要用户停电,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电;应急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4.1.1 当电力系统运行发生突发性重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用电持续保持在临界过负荷状态时,调度所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同时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尽快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之后,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可能后果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等,判断是否进入预警状态或紧急状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通知相关部门。

4.1.3 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电力事故报告之后,根据严重程度,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是否进入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并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 应急指挥部在研究决定进入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之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淄博供电公司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4.2 预警控制

4.2.1 在预警状态下,淄川供电部立即启动电力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4.2.2 当用电负荷持续保持在临界过负荷状态、调度所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危及电网安全供电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区政府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限电方案。

4.2.3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主网安全稳定,为保证重点区域、重要用户的供电,值班调度员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等一切必要手段,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各级运行值班员必须严格服从调度命令,正确执行调度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值班调度人员、运行值班人员的工作。

4.2.4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1)电网接线恢复正常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2)事故停电负荷及事故拉限电负荷全部恢复供电;

(3)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4.3 事故抢险

4.3.1 当发生重大电力生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时,淄川供电部迅速调

度事故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并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排除险情,修复事故设备。

4.3.2 在电力事故抢险过程中,视情况需要请求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提供交通、通讯、医疗、物资、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4.4 电网恢复

4.4.1 在发生电力事故后,要尽快恢复供电。安全、快速、有效的恢复供电对于减少停电损失、保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至关重要。

4.4.2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要协调好电网、用户之间的关系,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留有一定裕度。

4.4.3 在对停电变电站恢复送电之后,要按照先后次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对重点区域、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4.4.4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各电力用户应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地恢复用电。

4.5 应急救援

4.5.1 发生电力事故时,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请求淄川区政府启动社会应急机制,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4.5.2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根据区政府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与处理,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保证重要用户和灾区群众的安全可靠供电。

4.6 新闻发布

区电力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事故信息统一对外发布,并负责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市处置电力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主要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1)电网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2)停电负荷恢复80%及以上,重点区域重要用户恢复90%及以上;

(3)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存在较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5.1.1 结合电力生产和防汛救灾工作及电网运行情况,制定并落实电力事故预防措施、电网迎峰度夏预案、紧急控制措施和电网恢复措施,完善常态机制,建立预警机制,健全应急机制。

5.1.2 组织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制定防止电力事故的处理预案,并由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5.1.3 各类电力用户应根据突然停电可能带来的影响、损失或危害,制定外部电源突然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保安措施和救援预案。对铁路、矿山、医院、金融、通讯中心、新闻媒体等、特别重要用户,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5.2 资金和物资保障

5.2.1 在电力事故抢修、恢复供电过程中,区供电部应投入必要的资金,配备所需的各类设备和电力抢险物资。

5.2.2 认真做好备品备件和生产资料的储备和管理工作,以及事故抢修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通过应急指挥部从其他单位抽调抢险必须的物资和装备。

5.3 人员保障

5.3.1 结合应急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聘请由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组

成的电力应急专家组,调查研究电力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3.2 加强电网调度、运行值班、检修维护、生产管理、事故抢修的队伍建设和人员技能培训,通过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5.3.3 加强对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和教育,采用各种通俗易懂方式普及停电后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应对办法,提高公众应对停电的能力。后期处置

6.1 事故调查

发生电力事故后,区供电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事故责任等,提出防范措施和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6.2 改进措施

6.2.1 发生电力事故后,区供电部及时组织生产运行、安监、设计等部门联合攻关,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电力事故应急预案。

6.2.2 及时总结大面积电力事故大案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电力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淄川区供电部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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