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材料采购、验收、存储管理规定_餐厅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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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材料采购、验收、存储管理规定
第一条材料采购定位:根据市场调研及餐饮中心需求,餐饮中心材料采购分多种采购模式:蔬菜、肉类、干货、调料、大米、油、洗洁剂等由多家专业供货商进行供货。杂物、易耗品、零星材料费由餐饮中心经理和厨师一起在市场购买。
第二条采购价位确定:每周星期一,由餐饮中心经理、厨师长、司机对市场进行材料调价,在材料批发单价基础上上调0.5元确定本周材料供货单价,供货商须每日早上8:30把材料送达餐饮中心。
第三条材料验收:供货商每日早上8:30所有材料到位,由餐饮中心综合管理员、厨师长、库房管理员三方验收,由餐饮中心经理负责把关价格是否按合同执行,厨师长负责质量把关,库房负责数量把关,并填写材料明细清单,验收三人与供货商确定后同时签字认可。
第四条供货商的确定:后勤服务中心分管经理、餐饮中心管理人员对市场进行调研,对三家及以上供货商经营资质、信誉、服务态度、产品质量等多方考察对比,确定供货商,并签订供货协议。同时,在供货协议期限内,如供货商价格偏高、服务质量差、产品质量差、产品不安全,或了解到有更质优价廉的供货商,均可随时更换供货商。
第五条材料价格公示
为加强材料采购成本控制,每周材料采购单价,在餐饮中心门口对材料采购单价进行公示,由职工监督,也有利于获取更质优价廉的材料采购信息。第六条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其新鲜度。
第七条供货商不得提供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材料,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异味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等;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采购无证食品商贩或来路不明的食品。
第八条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商标(或说明书)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保质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中文标识内容。
第九条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严禁采购、加工腐烂、变质、霉烂的肉类、奶类、蔬菜类等食品原料,禁止家禽类活物进入厨房。
第十条所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检验合格证,并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运输食品的工具如车辆和容器应专用并保持清洁,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运输过程应防雨、防尘、防蝇、防晒及其他污染。
第十二条所采购食用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材料进货、出货、保质期、使用等记录,建立台帐,每月底对库房进行盘点统计。
第十三条原辅料采购应索取、查验采购产品的相关证明,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生肉、禽类应索取有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或验证有效标识;蔬菜类登记蔬菜来源地址-供货商电话、姓名、身份证号码;对以上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从合格的有良好信誉的供方进行采购。对合格供方的能力、产品状况和供货记录等进行动态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储存的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20公分。原辅料与熟食冷藏分隔储存,生鲜原辅料与熟食品避免一起存放。货架上标明采购日期、保质期,先进先出,定期检查,不得存放发霉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