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股份公司责任追究办法77号_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官网
中铁股份公司责任追究办法77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官网”。
中铁股份安〔2010〕77 号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并党委(党工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1 号),以及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股份公司重新修定了《中 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二 〇一 〇年 三 月 十 六 日-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 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2009〕45 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安 〔2007〕177 号),规范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处理 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1 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 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和《铁路交通事 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1 号)等。工程质 量事故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等级划分,等级确定 依据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行业规定的标准(死亡 人数、经济损失等)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 份公司)各子、分公司(以下均称单位)。本办法所追究的人员 范围为股份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人。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 第四条 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 权限批复的对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结论,或股 份公司调查组结论意见,由股份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2-安委会)研究确定。第五条 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相 结合的方式。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留用察看及开除。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份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 负责人(含: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以下同)和相关分管 负责人(含:分管施工生产、技术、安全质量、工业制造、物资、机械设备等工作的副总经理等,以下同)进行约谈: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的; 2.发生较大
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 3.年内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4.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的;5.股份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第七条 通报批评。由股份公司领导进行约谈的事故单位在全公司内给予通报 批评。第八条 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股份公司安委会 研究确定,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党委批准并给予政纪、党纪处 分。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3-第三章 因工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B 第十条 发生一般责任伤亡事故和铁路交通一般 A、类责任 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1.子公司发生事故,股份公司对单位负责人(含:主要负责 人、相关分管负责人,以下同)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分公司发生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第十一条 发生较大责任伤亡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 3 起及 以上一般责任伤亡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 分。第十二条 年度内发生 2 起较大责任伤亡事故,对单位负责 人分别给予降职处分。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伤亡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 3 起及以上较大责任伤亡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者免 职。第十四条 发生施工生产区域内非公共道路责任交通事故,根据相应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及追究责任。第十五条 发生环境污染、食物中毒、公共安全(如:火灾、群体踩踏等)等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构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事故等级及影响大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相应等 级追究责任。第十六条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未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报 告,或者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到股 份公司接受约谈外,将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从重从严追究-4-责任。第四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 响的,股份公司免于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2.对相关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对相关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第二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2.对相关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第五章 附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 相
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铁股份安 [2009]46 号文件同时废止。则 法规相抵触的,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5-主题词:安全事故责任办法通知抄送: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哈大指挥部,中国航空港,宏 达中心、总公司党校、咸阳干院。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6-2010 年 3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