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_个人档案丢失补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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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范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用人单位应及时补办。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市属、中省直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第三条 关、停、破产的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本人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办认定,补办后的档案交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托管机构托管。
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
第六条 企业职工档案中的下列材料丢失、损毁,可以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一)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
(三)学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
(四)档案工资材料;
(五)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
(六)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
第七条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应当
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补办认定招收、分配、安置材料的,提供能够证明以上
情况的有关原始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二)补办认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或者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
兵安置材料的,提供经原出具分配、安置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的有关分配、安置存档材料复印件;
(三)补办认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的,提供原户籍迁
出地或迁入地公安部门加盖户籍章的迁出或迁入底案复印件,下乡所在农场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信,或出具单位加盖公章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登记表(名册)复印件;
(四)补办认定学历材料的,提供毕业证书或者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校档案管理机构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
(五)补办认定岗位技能(职称)证明材料的,提供评聘岗位技能(职称)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本人持有的证书;
(六)补办认定档案工资材料的,提供单位原始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记录)或职工工资发放名册、调整职工工资名册复印件及同期参加工作的职工历次工资升级过程表;
(七)补办认定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的,提供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调出、调入职工审批单、审档报告表、介绍信存根的复印件,调出、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证明,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证明,缴费单据,手册(证);
(八)补办认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变更材料的,提供重新补签的劳动合同书和补办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备案手续及干部解聘手续。
第八条 补办的职工档案证明材料不得涂改,否则按无效处理。
第九条 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补办的档案加盖认定公章后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档案一经找回,仍以原档案为准。
第十条 责任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如实申报补办职工档案的相关
材料。对虚报或者瞒报的,或已骗取补办认定文件以及相关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责任单位不履行申请办理补办认定义务的,当事人可申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补办档案。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档案丢失、毁损补办认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查,不得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或上
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试行)》(庆劳社联发〔200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补办认定工作程序
2.档案目录
3.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表
4.大庆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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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庆市档案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