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面试知识点(定稿)_公务员面试常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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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面试知识点
哲学知识点
唯物论:
1、物质和意识
要求我们在观察、处理问题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主观符合客观。要求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前提下,充分重视意识的能动反作用、自觉树立正确思想意识,克服错误的思想意识。
2、运动:
切事物都是运动变化发展的,要用运动的观点看问题
3、规律:
一切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都是有规律的,按客观规律办事;规律是客观的。但人在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人可以认识并利用规律,为人类谋福利。第一,尊重规律,按规律办事,离不开发挥主观能动性,第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必须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基础,实事求是 解放思想: 只有解放思想,才能达到实事求是;只有实事求是,才是真正的解放思想。
我们在想问题、办事情的时候,既要尊重客观规律,按规律办事,又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辩证法
1、联系: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 认识和利用联系:人们可以根据事物的固有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联系
2、整体和部分:
要树立全局观念,办事情要从整体着眼,寻求最优化目标;搞好局部,使整体功能得到最大发挥。
3、矛盾普遍性:坚持两分法,防止片面性。即全面看问题,一分为二看问题,辨证看问题
4、矛盾的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善于抓住重点,集中主要力量解决主要矛盾; 要学会统筹兼顾,恰当地处理次要矛盾
事物的性质是有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要分清主流和支流; 对矛盾的次要方面不能忽视。
15、发展:一切事物都是运动变化发展的要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
要把事物如实地看成是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2.要弄清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所处的阶段和地位3.要有创新精神,促进新事物的成长
6、因果关系
意义
①承认因果联系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是人们正确认识事物,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②正确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才能提高人们活动的自觉性和预见性。
原理
①任何结果都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根据结果分析原因,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可以发扬成绩或避免重犯同类性质的错误,从而提高人们活动的自觉性。
②任何原因都会引起某种结果的发生,根据原因对结果进行科学预见,能够正确指导人们的行动,使事物向着人们期待的方向发展。
7、内外因辨证关系
原理: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1)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事物的变化发展,主要是有事物的内部矛盾引起的,事 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决定着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2)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对于事物的变化发展起加速或延缓的作用)
(3)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方法论: 充分重视内因; 对外因作一分为二的分析
8、量变与质变
原理(1)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外延上的量变)。
(2)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3)量变引起质变,在新质的基础上开始新的量变,又会引起新的质变。循环往复,事物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永不停息地向前发展着
方法论(1)要坚持适度原则(2)要不失时机地促成飞跃(3)要重视量的积累
9、新旧事物
怎样区分新旧事物?
所谓新事物,是指符合客观规律,具有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发展前途的东西;那些同客观规律背道而驰,正在日趋灭亡的东西则是旧事物。
②根本标准:我们判断一个事物是新还是旧,就要看其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有没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发展前途。
新事物必定要战胜旧事物:前途是光明的。A新事物符合客观规律,代表了事物的发展方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途b.新事物具有旧事物无可比拟的优越性c.在社会领域里,新事物从根本上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方法论新事物的成长壮大要经历艰难曲折的过程:道路是曲折的a新事物成长总要经历一个由小到大、由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过程。B旧事物决不会自行消亡,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地位,它总是竭力扼杀和摧残新事物,阻止新事物成长壮大。C在社会历史领域中,人民群众对新事物的认识理解和接受,需要有一个过程
认识论
1、实践和认识的关系原理(1)实践决定认识。:a实践是认识的来源b实践是认识发展的根本动力 c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 d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
(2)认识反作用于实践。正确的认识、科学理论对实践有指导作用
2、认识要不断深化、扩展和向前推移
原理1)复杂的事物包含着若干层次,整个世界的层次是无限的;由于实践等条件的限制,人们在每一个层次上的正确认识在深度上都是有限的,应当使认识不断深化。
(2)客观世界是无限广大的,不同类型的事物,不同领域的事物各有其本质和规律,人们对客观事物的具体认识在广度上也是有限的,应当使认识不断发展。
(3)客观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实践也是不断发展的,认识应当随着客观事物和实践的发展而向前推移。
方法论人们应当不断地深化认识、扩展,把认识向前推移
3、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原理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
(1)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因而从根本上推动了社会的发展。(2)人民群众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从而推动了社会的全面进步。(3)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在社会变革中起主体作用。
方法论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奋斗。坚定地走与人民群众的实践相结合的道路
人生观
1、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辨证关系 方法论 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而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
2、个人和集体关系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包括社会、国家利益)是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互为前提而存在,另一方面,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互相促进而共同发展;坚持集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 ;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国家
3、人生价值人生价值的两个方面:
A、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B、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前者是基础和源泉;后者是前提和条件)贡献与索取相辅相成。贡献是索取的前提和基础;索取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使劳动者做出更大的贡献。人生的真正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
衡量人生的价值,既要看物质贡献,又要看精神贡献。在一定条件下,精神贡献可以转化为物质贡献。
公务员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务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驶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3、公务员的范围确定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目前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能自行其是。
5、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6、法律规定的公务员权利,是为了使公务员有效地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不行使这些权利就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国家公务员的行使这种权利,必须是在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妨碍公务员行使正当的权利。
7、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8、作为一名公务员应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9、公务员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各级政府和全体公务员都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公务员法,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0、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遵循法治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如果超越法律、违反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治原则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中的“法”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应当说,法治原则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即使是公务员服从上级的义务,也必须是在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之下,因此,公务员服从上级的义务不应当是绝对的。
11、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把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重点,是因为公务员实际为社会作出并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成果,是公务员德、能、勤的综合反映,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高低最终也取决于公务员工作实绩的好坏。
12、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1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注:如遇到领导下达违法命令时,公务员有权不执行,可以越级报告或并向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13、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15、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
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16、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