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规修改说明(十版)_新技规修改内容题目
新技规修改说明(十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技规修改内容题目”。
新技规修改说明(十版)
本次技规由原来371条增加到395条,有变化的267条,增加38条,删除14条。
一.适应跨越式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突出适应消防、环保要求。充分体现铁路运输“以人为本”的原则。
1、适应铁路机构改革的变化。考虑铁路机构改革的变化,《技规》中涉及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管理模式做了相应修改;明确了合资铁路、进入国家铁路作业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2、注重劳保、道口安全、消防、环保要求。
3、新建或改造的铁路设施、设备的责权利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次《技规》修改增加了对这些设备、设施的耐久性要求。
4、明确《技规》是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总则中明确了《技规》依据《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基本规章。
二.适应提速、新技术、新设备的发展。
1、引入动车组、信息系统、行车安全设备等。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管理、维修、运用等做了基本规定。
2、增加自动站间闭塞、修改相对方向同时接发车。
3、调整《技规》中机车车辆限界,补充铁路建筑接近限界。
4、修改了主要机车车辆重量、长度、换算闸瓦压力和制动限速表,并规定新技术设备的运用条件和检修容许限度。增加接近信号机。
5、增加特定引导施工,对列车分类和等级重新做了规定,增加了单司机执乘的内容,对《技规》中规定由乘务组承担的工作进行了调整,并修改了机车与车辆连挂、摘解作业的有关规定;不派运转车长执乘的旅客列车,对《技规》中规定由运转车长承担的工作进行了调整。
6、调整以120km/h、160km/h、200km/h划分线路速度等级,取消原140km/h。
7、取消蒸机车相关内容,取消钥匙路签等规定。
8、增加调度集中,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取消调监与遥信。
9、重新定意列车超速防护系统。新增列车运行控制系统。三.规范管理、统一用语,用语更准确,涵意更广泛。
1、修改表示数量汉字为数字。
2、少于改为小于。
3、取消混合列车,改客运列车为旅客列车。
4、改制动软管为软管。
5、改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为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7、手制动机(含脚踏式)改为人力制动机。
8、改机车、车辆为机车车辆。
9、用概括定意取替具体名称。
10、建筑接近限界修改为建筑限界
11、“进行信号”主要是指半自动闭塞区段出站信号机显示的一个绿色和两个绿色灯光,而“进行的信号”主要是指“进行信号”以外的准许运行的信号。一总则
1、《技规》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
2、铁路职工原指国家铁路在册工作人员,考虑到铁路工业、建设、设计等单位均与铁道部脱钩,以及加强铁路行业管理的需要,《技规》应对所有铁路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故取消了对铁路职工的具体要求。
3、对于铁路的定位描述进行了修改。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一般说明,根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对铁路技术发展总原则、总目标的要求,对此条进行了修改。
原文:各种技术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修改:为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明确卫生为劳动卫生,和增加消防要求
第3条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增加:加强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的招投标制度已在我国建设行业全面推广,应严格执行,所以增加了招投标的规定。
第4条:建设竣工要求:
1、随着铁路不断提速,铁路运输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线路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就是能否满足设计行车速度的要求,根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对新建120km/h及以上铁路要达到设计行车速度的规定,本条对新建和改建工程竣工后线路验收时的行车速度做了明确的规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增加了工程设施质量保证期的要求。增加: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原文:新建和改建线路验收时须达到规定的行车速度。修改: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
第5条消防设施”是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补充。原文: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修改: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第6条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全文修改 1.随着铁路技术装备的不断发展,动车组数量有较大增加,而且今后将成为铁路运输非常重要的移动设备,另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对铁路运输安全有一定的影响,必须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因此,将《技规》中的“机车、车辆”改为“机车车辆”拓展了内涵。机车车辆包括机车、车辆、动车组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第7条,对照新稿说明:1.企业建立健全严格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在《技规》中可不再赘述。
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要求进行修改明确
第8条新设备使用要求。增加与管理细则 原文:在开始使用 修改:投入使用
第9条曾加安全技术设备,机车、车辆 改为 机车车辆 第10条机车、车辆 改为 机车车辆
第11条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增加动车组须经铁道部批准,提高要求,原铁路局批准。12条无 限
界 增加安全保护区
第13条机车车辆 原文:建筑接近限界 修改:建筑限界
※第14条自行对照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
原文:站内正线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
修改: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重点强调“须”。取消给水站
新增15条安全保护区,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6条(第15条),在《技规》中明确综合维修天窗的时间,使之制度化。
原文:基础设施逐步实行天窗修理,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
修改: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第17条(第16条)
原文: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修改: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第18条(第17条)
1、增加备品
2、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包含了“作业过程”,突出了安全、技术的要求,对保证作业安全有重要作用;在管理、维护方面也采用了更加科学有效的责任制模式,因此,不再对“包机制”作统一规定。第19条(第18条)定期检查
1.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设备定期检查应注重实效。为使制度适应铁路机构改革的变化,对各级检查委员会的组成部门和人员不作具体规定,由主任委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铁路局具体有关部门和单位。
特、一、二等站有关单位负责人。增加供电系统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改为等有关专业负责人
第20条(第19条)铁路局检查,1.为了适应铁路局机构改革的变化,提高设备检查制度的实际效果,对负责检查的具体部门不做统一规定,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款增加:、凡跨越江河、水库的特大桥、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及水文动态情况的跨河桥梁,每年应进行桥渡水文检测、检定。
2款明确:使用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工务段段长、领工员删除。
3款: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改为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6款:增加供电 9款:增加: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10款增加危险品检查设备,11款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等安全监测设备
增加13款13.每年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危树进行检查。
增加:除上述检查外,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铁道部专业技术机构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钢轨探伤、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
救援设备
第21条(第20条)
救援、抢修车,增加:配备应急通信设备。便于提高工作效率。
增加:大型养路机械需配备专门起复装备及铁鞋。进口大型养路机械都配备不同的起复设备,而国产大型养路机械目前还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应统一规定大型养路机械配备专门起复设备
增加:铁道部、铁路局应急救援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自然灾害预防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改为自然灾害预防,定意更广。
第22条(第21条)主要是防洪 明确铁路局责任:铁路局
增加:在汛期前须将防洪危险处所抄送跨局列车运行的相关铁路局。
增加: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增加:加强对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统,提高设备抗御电磁干扰能力,减少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第23条(第22条)防寒要求
原文: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对缺乏冬季作业经验的人员进行考试;取消“对缺乏冬季作业经验的人员进行考试”。规定不明确
修改: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第24条(第23条)防暑要求 取消厂、段的高温车间,机构改革。
第25条(第24条)防火要求中:取消蒸汽机车相关规定,增加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 增加:计算机机房、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新增#第26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内容。
新增#第27条行车安全监测设备联接信息共享和提供信息。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一般要求
第28条(第25条)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的机构设置 原文:,大型养路机械段,线路、桥隧大修队。修改:工务机械段。
第29条(第26条)明确工务段、工务机械段配备设备 铁路线路
第30条(第27条)段管线增加“供电”
※第31条(第28条)
铁路建设标准分为三级,修改为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客运专线铁路
客货共线Ⅱ级铁路120km/h一般1000改为1200、80km/h一般450改为600,特殊困难400改500。增加200km/h标准。
增加客运专线最小、最在曲线半径标准表。
※第32条(第29条)
原文: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5‟;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经铁道部批准,允许将不办理调车或摘下机车等作业的中间站,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并保证列车的起动,但两个相邻的中间站,不应连续采用超过1.5‟的坡度。
修改: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设计速度160km/h区段站、编组站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1000改为1600 客运专线入表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3条(第30条)移交资料要求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经常保持改为应保持 原文:并标记于竣工图内 修改: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原文: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不得侵入限界。修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路
基 第34条(第31条)对路肩宽度作出了新的调整,根据“强本简末”的精神,应重视和提高路基的设计标准。重新明确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km/h路段的路堤、路堑两侧均不应小于1.0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的铁路路堤不应小于0.8m,路堑不应小于0.6m。
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或斜水流局部冲高)加壅水高再加0.5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及绿化带建设的需要。第35条(第32条)路基要求
明确材料要求: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选择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增加:对不良地质条件和特殊土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用语明确:采砂石改为采石采矿
原文:路基两侧应植树造林,以防护路基和绿化线路,修改:路基防护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防护,并结合圬工、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桥隧建筑物
第36条(第33条)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 增加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桥涵建筑物增加要求:桥涵建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平顺性、耐久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根据需要设置便于检查的设施。
增加: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37条(第34条)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
原文:开采砂石修改为采砂、采石、采矿。更全面。桥梁、涵洞作用取消:靠近市区村镇时,应尽可能兼顾行人、牲畜及车辆的通行。
第38条(第35条)桥梁、隧道 原文: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 修改: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维修通道
为适应大型机械作业,桥梁增加:桥面布置应适应大型养路机械及桥梁检查车作业的需要。净高小于5.00m通行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涵两端,要设置防撞防护限高架。
取消对蒸汽牵引区段要求,应尽量用道碴桥面结构要求 轨
道
第39条(第36条)明确无逢区间线路要求;按速度明确轨枕、扣件要求。
第40条(第37条)1.原条文未明确是静态偏差,修改条文给予相确。
第41条(第38条)按速度重新确定,对照图表 原文:最大超高,修改:最大实设超高
第42条(第39条)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较原条文加上“预留”二字,意义更明确,用“当地历史最高和最低轨温”代替原来条文中的“轨温变化幅度”定义更确切。
超过100度个别设计,青藏铁路。第43条(第40条)无
第44条(第41条)超过80、50改为速度80km/h以上至140km/h、速度50km/h以上至80km/h规定速度上限。更准确。
第45条(第42条)增加大于120小于160km/h,大于160km/h道岔类型要求。
第46条(第43条)道岔十坏改九坏。增加可动心轨。原8各9合并。
9.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与短心轨联结螺栓、钢枕立柱螺栓的同一部位同时有2根螺栓缺少或折损。
第47条(第44条)明确:联锁道岔应配备钉固、加锁装置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48条(第45条)大于120km/h,道口封闭、立交,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取消原设置地点等。根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修改。※第49条(第46条)
1、明确道口为铁路道口。
2、改护栏为护栏或安全防护设施更全面。
3、有人看守道口增加要求:根据需要设道口房。增加并督促地方管理部门设置齐全道口警示标志。根据需要可设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4、增加站内平过道管理要求: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
第50条(第47条)明确具体人员改为部门,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
第51条(第48条)严格接轨管理。
原文: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修改: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道部批准,第52条(第49条)原文:由铁路局批准,修改:征得铁路局同意,.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53条(第50条)隔开设备设置取消按列车限制,改为接轨线路限制。
原文:
在办理客运列车与客运列车,客运列车与其他列车同时接车或同时发接列车的车站,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
修改: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1.制动距离分常规和紧急制动两种,这里制动距离通常指紧急制动距离;
第54条(第51条)原文“陡长的”坡道,概念不明确。原文:陡长的坡道上 修改:长大下坡道 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一般要求
第55条(第52条)铁通公司成立后通信设备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电务取消通信设备。
改通信段为:提供铁路通信服务的部门应保证通信设备的质量,负责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56条(第53条)电务段设置要求,通信服务设置。
第57条(第54条)计数器明确在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信号工区改为信号部门。
规定计算机联锁设备: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操作。第58条(第55条)逐步装设取消改为应装设信号计算机监测系统,第59条(第56条)无 信
号
第60条(第57条)类型:增加接近信号机,取消水鹤。第61条(第58条)增加接近信号机,显示距离。第62条(第59条)取消臂板要求,在同一车站或车场内,一般应采用同一类型的信号机。
第63条(第60条)原文:不得已需设于右侧时
修改: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第64条(第61条)取消臂板信号机内容。
见333页197图:增加: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第65条(第62条)无 第66条(第63条)
通过信号机不应设置处所增加: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 通过信号机设置原规定距离修改为: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设置位置和显示关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三显示与四示显区段进站信号机前方通过信号机不同: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第67条(第64条)原文:在繁忙道口、修改:有人看守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 第68条(第65条)
增加接近信号机、自动站间闭塞,取消臂板信号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设预告信号机。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设置机车信号接通标。第69条(第66条)无修改 原67条关于臂板信号机全文取消 第70条(第68条)无修改
第71条(第69条)取消发车时,对。准确性。第72条(第70条)无修改 第73条(第71条)无修改 第74条(第72条)无修改 第75条(第73条)无修改 第76条(第74条)
原文:驼峰色灯信号机应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修改: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
第77条(第75条)取消臂板信号机内容 第78条(第76条)无修改
第79条(第77条),有条件的均应采用集中联锁改为均应采用集中联锁。明确: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均应采用集中联锁。
第80条(第78条)如联锁道岔采用牵纵拐肘,达不到上述标准时,应逐步改造。取消
第81条(第79条)无 第82条(第80条)无 第83条(第81条)无
第84条(第82条)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许可,修改为须经铁路局批准,更严格。闭
塞
第85条(第83条)
1、增加自动站间闭塞。
2、在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取消原亦可采用半自动闭塞。
原第84条全路使用钥匙路签(牌)的路局很少,如果有,则由铁路局规定,故删除钥匙路签(牌)
第86条(第85条)明确速度超过120km/h的双线区段,应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取消原新建、改建前提。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
增加: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删除调度监督及遥控
新增#第87条铁路运输指挥应装备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或调度集中设备(CTC)。
第88条(第89条)运输调度指挥系统改为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重新明确功能
分三级构成:由铁道部、铁路局、车站三级构成。新增#第89条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设备设置。第90条(第86条)
调度集中系统构成及工能。新增#第91条
调度集中系统设备配置 原第87条调度监督取消取消 原第88条遥信设备取消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装置
第92条(第90条)增加自动站间闭塞
增加车站正线、到发线应实现电码化或采用与区间同制式轨道电路。用语准确。
原文:作为行车凭证的机车信号为主体机车信号 修改:机车信号作为行车凭证时。原文:车载设备 修改:车载信号设备。地面信号设备应具有闭环检查功能
新增#第94条根据原91条修改列车超速防护系统
第95条(第92条)修改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结合使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应用范围。新增#第96条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TCS)
第96条(第93条)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改为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并规定电压范围。第97条(第94条)无修改。
新增第98条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由控制系统、基础设备和监测设备构成及驼峰头部调车进路要求 第99条(第95条)无
新增#第100条 驼峰溜放车组速度控制调速制式 第101条(第96条)无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第102条(第97条)
1、原文: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 修改: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禁止通行状态
2、新增道口信号故障提示要求:道口信号设备停用或故障时,应向道口看守人员提示。
3、用语调整。通
信 新增#第103条铁路通信要求
第104条(第98条)根据铁路运输通信的现状和发展,应对铁路通信设备能提供的主要通信业务进行规范和整合,而不是仅限于对具体通信设备的规定。
※第105条(第99条)列车调度电话系统准许人员增加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调度员、供电调度员、道口看守员。并根据需要准许(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司机、巡守人员加入。
新增:列车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均应装设通信记录装置。
原第100条
音频视频设备要求取消。铁道部至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的音频或视频会议终端的安装取消。
第106条(第101条)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装设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在编组站、区段站,应装设平面调车、驼峰调车等站场无线通信设备。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增加:道口看守、防护人员和巡守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加入通话。
新增#第107条根据99条修改区间通话柱。
区间通信采用移动电话将使在区间的通信联络更方便。区间通话柱设置的提法更体现提速后更要以人为本、保证安全的原则。新增#第108条 在装备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区段,各类移动通信业务应由GSM-R承担。第109条(第102条)无修改 信号及通信线路 传输媒介改为线路 第110条(第103条)
原文:架空线条弛度最低点至地面
修改:在最大弛度时,架空线条最低点至地面
原文:
禁止在信号、通信设备附近进行危及其安全的施工或作业。必须进行施工或作业时,应会同电务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修改:严禁在信号、通信线路及设备附近进行危及其安全的施工或作业。必须进行时,应会同设备维护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111条(第104条)无
第112条(第105条)重新明确通信线路或设备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抢通和恢复: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第113条(第106、107、108条)铁路信息系统管理。第114条(第109条)设备分类。新增#第115条铁路信息系统使用。新增#第116条铁路信息系统网络按应用分类 新增#第117条铁路信息系统的数据要求。第118条(第110条)铁路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 第119条(第111条)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 第五章
站场设备
第120条(第112条)顺序调整
设备增加:加速顶、站场无线通信设备、14.机车乘务组进行中途换乘作业的车站,应配备值班室、休息室和必要的配套设施。
原文:车场内两线间应用砂石填平
修改:车场内线路间、牵出线和推峰线调车人员经常走行区域应填平
原文:车场间应有通道
修改:车场间应有硬路面的通道; 第121条(第113条)
客运站舍,必要设备增加引导,根据规定还应设置客运信息查询显示设备、垃圾存放设备等,根据需要设置电梯、自动扶梯、无障碍通道和相应的助残设施、污物处理设备等。大、中型客运站增加导向设备
明确安全线距离按速度等级, 为方便测量,安全线距“钢轨头部外侧”改作距“站台边缘”:旅客站台不应邻靠正线。旅客列车通过的车站,通过线路的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列车通过速度不超过120km/h时,1000mm;列车通过速度120km/h以上至160km/h时,1500mm;列车通过速度160km/h以上至200km/h时,2000mm。也可在距站台边缘1m处设栅栏防护。
第122条(第114条)货运站增加制票设备、货运安全检测及防护设备。第六章
机车车辆 机车设备
“机车、车辆及动车组”修改为“机车车辆”
第123条(第115条)机务段设置:机务段宜设置在客、货列车始发终到较多,车流大量集散的枢纽地区,有利于机车的集中配置使用。1.5‟修改为1.0‟
第124条(第116条)机务段设备增加:检测、污水处理设施
第125条(第117条)原文:轮渡段(所)修改:机车车辆轮渡 机
车
※第126条(第118条)取消蒸汽机车。第127条(第119条)取消蒸汽机车内容。增加:电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机车上须装设设备。
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原文:所属局段简称、类型、号码、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修改: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第128条(第120条)检修周期应根据修改 原文:使用日期,由铁道部机车检修规程规定。
修改:使用时间确定,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机车检修规程执行。
增加:机车的检查及修理,应根据修程范围,在机车修理工厂、机务段进行。
第129条(第121条)无修改
第130条(第122条)增加:逐步推行单司机值乘。第131条(第123条)
从具体设备到概括定意:1.机车的牵引、走行、制动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照明和信号标志,行车安全设备。轮箍踏面改为车轮踏面 取消蒸汽机车内容。
第132条(第124条)机务段对入段机车的检测和维修设备增加: 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轴温报警装置)、弓网检测装置等,并增加分析。
明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信号等须由相关单位进行检测,并及时互通信息。
第133条(第125条)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资料管理:明确,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须及时向铁路局专业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原第126条删除自动停车装置要求,此条本是不言而喻之事,故删除。车辆设备
第134条(第127条)机构调整
取消:车轮厂、站修所、列车检修所(简称列检所)和客车技术整备站(简称客技站)。
局交接口及跨局旅客列车技术检查作业列检所的设置和撤消,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35条(第128条)车辆段设备重新明确,并取消各种所。
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0‟。
第136条(第129条)明确客车技术整备所等检修场所设备。第137条(第130条)无 车
辆
第138条(第131条)无 第139条(第132条)车辆:车型、车号。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客车:最高运行速度标记;
第140条(第133条)车辆检修期,1、特种用途车按走行公里进行检修
2、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客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
3、规章规定改为按检修规程执行
第141条(第134条)车辆的检查及修理处所取消站修所、列检所、装卸检修所、客技站
※第142条(第135条)
1、手制动机(含脚踏式,下同)改为人力制动机
2、保安装置增加:交叉杆、横向控制杆及抗侧滚扭杆
3、最高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客车应采用密接式车钩,安装客车行车安全监测系统。第143条(第136条)原文:用探伤仪器进行检查 修改:进行探伤检查 第144条(第137条)原文:由铁道部规定
修改:,按铁道部车辆检修规程执行
第145条(第138条)删除:要精心检修和保养,提高车辆质量。动车组
第146条(第139条)无
#新增第147、148、149、150、151、152条 原第140条删除。
第七章 供电、给水及其设备 牵引供电
第153条(第141条)
牵引供电设备增加:牵引供电变电检测、试验设备,绝缘子冲洗设备。
增加:牵引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设备状况实时远程监控的条件,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
第154条(第142条)规定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25kV,取消瞬时最大值为29kv;明确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明确接触网分相的位置设置,接触网的分段、分相的位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电力动车组)正常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
第155条(第143条)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增加:双层集装箱运输的线路,不小于6330mm。删除:客运专线为5300mm~5500mm,明确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复测一次结果要求: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mm。
第156条(第144条)
1、少于改为小于
2、接触网支柱明确: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线路,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100mm。
第157条(第145条)电线路跨越接触网要求:10kV及其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下穿过铁路。接触网支柱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第158条(第146条)用语较准确。
原文: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装载货物的车辆上作业 修改: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 电力、给水
第159条(第147条)取消水电段
明确:供电设备应具备电气试验设备,快速抢修能力。明确:设有人员看守的道口都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第160条(第148条)无
第161条(第149条)用语准确。数值变化。
增加:电力线路导线至钢轨顶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
第162条(第150条)给水设备 增加:水源安全保护
增加:应按需要配备制水在线连续监控、第163条(第151条)无 第八章
房屋建筑设备
第164条(第152条)对照说明
原文:铁路局属生产办公用房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须满足运输生产及调度指挥的需要
修改:铁路生产办公用房、站场建筑物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及客货营销的重要基础设施,第165条(第153条)取消房产建筑段,改为铁路局检查 第166条(第154条)原文:铁路房屋 修改:铁路房屋建筑物
第九章
铁路用地
第167条(第155条、第156条)增加铁路用地分类。并建立分层负责制度。
新增#第168条铁路用地台帐管理
第169条(第155条)铁路用地使用批准。第170条(第156条)铁路用地监督。新增#第171条,铁路用地标识 第二编
行车组织 第十章
基
本
要
求 行车组织原则
第172条(第157条)无修改
第173条(第158条)组织工作增加“信息”部门,改社会主义协作精神为协作精神 第174条(第159条)无修改 第175条(第160条)
1.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区段运量不断增长,区段通过能力紧张,为使列车运行图更加科学、合理,避免盲目增加列车对数给调度指挥和行车组织带来困难,增加了根据“区段通过能力”确定列车对数的内容。
2.天窗是指在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旅客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货物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将“天窗”修改为“施工、维修天窗”,其含义更加具体、明确。第176条(第161条)无修改 第177条(第162条)无
第178条(第163条)取消明确规定电务部门责任,增加:各级调度的时钟及用于运输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计算机主机时钟须定期校准。
增加:钟表的配置及时钟校准由铁路局规定。第179条(第164条)无修改 行车指挥
第180条(第165条)车机联控要求改后268条 第181条(第166条)
1、下达调度命令项目:17项取消混合列车,22项利用列车间隔施工已明令禁止,列车运行中已改为临时封锁施工,可并入第一款的“封锁、开通区间。
改利用列车间隔施工为利用天窗施工、维修。增加利用施工特定行车办法行车。
第20项原涵盖的事故种类不全,增加特别重大事故。
2、根据办公条件和铁路发展变化,为充分发挥先进设备效能,可使用传真机、计算机接受调度命令,但应该注意核对和得到回执。回去再落实DIMS发布调度命令的事。增加:使用计算机、传真机、无线传送系统发布调度命令时,命令接受人员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反馈回执。
3、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第182条(第167条)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运行等级顺序如下:
第183条(第168条)总调度室值班科长改为调度所值班主任 客运列车改旅客列车 原文:区段
修改:区间 车站技术管理
第184条(第169条)无修改 ※第185条(第170条)
1、强调《站细》修订要求。
2、《站细》增加车站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3、增加信息部门提供资料、第186条(第171条)无修改 第187条(第172条)无修改
第188条(第173条)尽头式车站,向终点方向由左侧开始顺序编号
第十一章
编
组
列
车 一般要求
第189条(第174条)
原文:在装有集中联锁计算机监测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区段,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
修改:在装设集中联锁的区段,并设有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或列车超速防护系统时,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第190条(第175条)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原文:2.曾经脱轨或曾编入发生重大、大事故列车内,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修改:
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列车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原文:8.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轨道起重机、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修改:8.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第191条(第176条)隔离限制,无
第192条(第177条)1.将“两辆”改为“2辆”,行文统一规范;2.因新的列车运输性质分类中已经没有市郊旅客列车这一种类,故删除了“市郊旅客列车加挂货车的办法,由铁路局规定。”;3.将“客运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与机车、货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须加锁”修改为“旅客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与机车、货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表达更准确、完整。
第193条(第178条)无修改
※原第179条因实际工作中混合列车已经不再开行,且新的列车运输性质分类中已取消混合列车这一种类,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第194条(第180条)无
第195条(第181条)列尾连结软管增加特殊情况,由铁路局规定。
第196条(第182条)无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第197条(第183条)
正向运行调车和市郊旅客列车取消,增加救援列车,取消蒸汽机车内容。增加多机牵引
第198条(第184条)删除了“蒸汽机车无火回送限制速度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了“轨道起重机的回送限制速度表”中有关内容。取消蒸汽机车内容。重轨道车限速值修改。
全路经过几次提速后,线路、桥梁质量大幅提高,对机车重联已无隔离要求,故删除了“受桥梁限制必须实行隔离回送的区段,其连挂台数、隔离限制,由铁路局规定。”,如因桥梁病害等原因临时需实行机车隔离回送时由各铁路局自行规定连挂台数、隔离限制等。第199条(第185条)十改为10 机车重量及长度
第200条(第186条)增加电力机型,改内燃自重。增加70t车辆。
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第201条(第187条)车辆换算闸瓦压力表修改。第202条(第188条)取消蒸汽,因前条款调整 ※第203条(第189条)制动距离表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第204条(第190条)无 第205条(第191条)无 ※第206条(第192条)
原文: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组负责。连结制动软管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机车乘务组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制动软管摘解,由列检人员(不包括车辆乘务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机车乘务组负责。
修改: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员负责。单司机单班值乘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车站人员负责。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摘解、软管摘结,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车钩、软管摘解由机车乘务员(单司机单班值乘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软管连结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机车乘务员(单司机单班值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客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客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货物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无论单机或挂有车辆,与本列的车辆摘挂和软管摘结,均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旅客列车在途中摘挂车辆时,车辆的摘挂和软管摘结,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必要时打开车门,以便于调车作业。
新增#第207条
密接式车钩摘挂作业时,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第208条(第193条)原文:积极开展不摘车修,修改:尽量组织不摘车修
第209条(第194条),对照讲解 原文:车辆编入列车应达到运用状态。修改:车辆编入列车须达到运用状态
第210条(第195条)在有列检的车站,修改为在有列检作业的车站;发现技术不良的车辆,修改为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修改后意思表达的更明确、具体。增加了采用密接式车钩的旅客列车,第211条(第196条)无
第212条(第197条)入出改为出入 ※第213条(第198条)
增加:简略试验:有列检作业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运转车长负责,无运转车长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由司机负责。
第214条(第199条)无 第215条(第200条)无
第216条(第201条)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第十二章
调
车
工
作 一般要求
第217条(第202条)增加客车更全面、准确地概括了调车作业的任务
第218条(第203条)九固定无修改,木踏改为防滑 第219条(第204条)将“不准放行越区车或转场车”改为“不准越区或转场作业”,直接说明了越区和转场是进行作业,语意直接、准确、清楚 第220条(第205条)
增加: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应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配合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使用、维修及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正常使用时停用手信号,对灯显以外的作业指令采用通话方式;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发生故障时,改用手信号作业。领导及指挥
原文:由该场(区)的调车区长或驼峰调车区长领导。修改:由负责该场(区)的车站调度员或该场(区)的调车区长领导。
※第222条(第207条)调车指挥人取消站务员 第223条(第208条)增加“指令” 第224条(第209条)增加“指令” 计划及准备
第225条(第210条)
调车无线电话改为无线调车灯显设备
第226条(第211条)无 第227条(第212条)强调车辆防溜。手制动机改人力制动机 调车作业
※第228条(第213条)
1、根据环保要求、减少城市噪音,同时司机确认信号可使用调车灯显设备进行应答回示,因此取消“鸣笛”。
2、连挂车辆,改为推进车辆连挂时,显示十五三车,3、增加“调车人员”更准确。
4、增加: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瞭望,及时显示信号。原214条 ※第229条(第214条)
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及集中区与非集中区间的作业办法,在《站细》内规定。及集中区与非集中区间的作业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第230条(第215条)
1、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及安全距离,并遵守下列规定:本条中即有调车速度的规定,又有掌握安全距离的要求,因此修改后更准确;同时“不准超过下列规定”与本条的部分内容不对应,概括的不准确,改为“并遵守下列规定”后与条文对应的密切,表达的意义更准确。
2、在1、2、3款的速度值前均增加了“不准超过”字样,使限制速度的意义体现的更加准确。
3、将“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电力机车应控制速度”修改为“电力机车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应控制速度”。
※第231条(第216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3.乘坐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修改为1.增加第3款“乘坐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作为独立的一款对乘座旅客的车辆和停有该种车辆的线路作出禁止溜放的规定,是为了确保旅客安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2.增加第8款“中间站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未设隔开设备的线路”。主要是为了保证接发列车的安全,同时也是要求在需要进行溜放作业的中间站,增设隔开设备,实现列车进路与调车进路隔开,更大程度上保证行车安全,提高作业效率。
3.“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主要是考虑到此种调车方法安全隐患大,作业效率不高,全路已很少采用此种方法调车,调车人员对此种调车方法不熟悉,为确保调车安全做出了此项规定。
第232条(第217条)
1.取消了“在超过2.5 ‟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由于我国铁路车辆为滚动轴承车辆,基本阻力小,因此在所有的线路上调车均需安全措施。
2.增加了“驼峰作业除外”,即驼峰作业可不连结制动软管。主要是为了适应驼峰作业的需要,提高作业效率。第233条(第218条)增加了“动车组”禁止通过驼峰。第234条(第219条)将“少于”改为“小于”,主要是用词上的规范统一。
第235条(第220条)
1.将“手推调车,要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手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改为“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要”改“须”主要是在语气上强调“必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手”制动机改为“人力”制动机是用语上的统一。
2.将“遇暴风雨雪车辆有溜走可能或夜间无照明时”改为“遇暴风雨雪或夜间无照明时”。删除“有溜走可能”字样,主要是因为“有无溜走可能”,事前很难确定,修改后表达的意义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第236条(第221条)无
※第237条(第222条)
1.将“客运列车”全部改为“旅客列车”。
2.将“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上水”改为“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首先是删除“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在本条内重复出现前提条件,而且没有重复全部,删除后更简单,明确。其次删除了本务机车“上水”的内容,主要是考虑现在全路已不再运用蒸汽机车。
第238条(第223条)无
※第239条(第224条)
跟踪出站调车
1.将“邻站值班员同意”改为“取得邻站值班员的承认号码”。主要是严格办理手续限制,确保跟踪出站调车的安全。2.将“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信号机”改为“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接近信号机”。增加接近信号机内容,主要是为了在时速超过120km/h区段增加安全距离,保证跟踪出站调车和列车运行的安全。
※第240条(第225条)
将“司机按固定信号或扳道员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改为“司机按固定信号或扳道员显示进行的信号运行”。
机车车辆的停留
※第241条(第226条)
将“车辆临时停在调车线警冲标外方时”改为“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主要是实际作业中车辆临时停留的线路不仅仅是调车线,其他线路临时停留车辆都应遵守此条的规定,因此删除“调车线”更切合生产实际。※第242条(第227条)1.增加了“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主要是为了提高中间站调车作业效率,加速机车车辆周转,由于减少了一道防线,增加了安全隐患,因此在调车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此项规定,防止车辆溜逸,确保调车作业安全。2.将“手制动机”改为“人力制动机”。
第十三章
行
车
闭
塞
法 一般要求
※第243条(第228条)将第(2)项原“在双线或多线区间的各线上„„”,修改为“在双线或多线上„„”,删掉多余的“区间的各线”几个字。
※第244条(第229条)新增加了“自动站间闭塞”。因目前自动站间闭塞(计轴自动站间闭塞、轨道电路自动站间闭塞)已在全路推广使用,相关行车办法应纳入《技规》。,根据列车调度员的命令所采用的代用闭塞法。删除根据列车调度员的命令考虑电话故障
※第245条(第229、230条)本条增加了“列车调度电话恢复时,应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情况”的规定,汇报内容应包括已办理列车车次、时刻、行车设备是否正常等。※第246条(第230条)1.第2项内容中,取消“未设钥匙路签(牌)设备的车站”字样;
2.第4项内容中,将半自动闭塞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并压上出站方面轨道电路时,修改为“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并压上出站方面轨道电路发车时”,更贴切,做到内容表述一致。
3.第5项内容中,取消“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说明适用于所有基本闭塞条件。
4.本条原最后一段内容“遇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闭塞法的变更或恢复,应由该区间两端站的车站值班员确认区间空闲后,直接以电话记录办理”,移至本规程第245条,条理性更强,内容更完整。第247条(第231条)无 第248条(第232条)无
自动闭塞
第249条(第233条)
1.将三显示区段和四显示区段列车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统一明确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的黄色灯光、绿黄色灯光或绿色灯光”,统一后简单明确,避免了重复。
2.取消了客运列车及跟随客运列车后面通过的列车在车站发车或通过时,需保持两个及其以上闭塞分区空闲的要求,即凭“出站信号机的绿黄色灯光或绿色灯光”进入闭塞分区,规定了非特快列车以及在站停车的特快列车,可凭出站信号机显示的黄色灯光进入闭塞分区。主要是因为我国铁路机车已全部装设“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并要求“必须全程运转,严禁擅自 ‘关机’”,在设备上能够实现对列车运行的全程监控,保证列车运行的安全,同时减少了对列车运行的限制,可以充分利用区间通过能力,提高运输工作效率。
3.同样由于上述原因将在四显示区段“特快旅客列车由车站通过时为出站信号机的绿色灯光”改为为“特快旅客列车由车站通过时,为出站信号机的绿黄色灯光或绿色灯光”。4.增加了“遇站间未设通过信号机时,发出列车的行车凭证由铁路局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因为此时出站信号机只能显示黄色灯光,通过特快旅客列车时又不能按规定递交绿色许可证,为保证列车运行的安全和运行品质,由铁路局规定此种情况下特快旅客由车站通过时的行车凭证。
5.增加了“自动闭塞区段的车站,办理发车前应向接车站预告”和“已向接车站预告,但列车不能出发时,发车站须通知接车站取消预告”的内容,主要是在接发列车的工作中,已按此要求办理,增加后更切实运输生产的实际。6.将“单线自动闭塞区段的车站,在办理闭塞手续前须得到列车调度员的同意”改为“单线自动闭塞区段的车站”,在办理发车前应“还须得到列车调度员的同意”。主要是强调单线自动闭塞区段的车站每办理一列列车,都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同意,改为了原规定只是在改为方向“办理闭塞手续”时须取消列车调度员同意的规定,提高了列车调度员对列车运行秩序掌控的要求。
7.办好预告、闭塞后不开车必须通知,避免事故。第250条(第234条)表,过。
第251条(第235条)1.将“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改为“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2.增加了“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的内容,根据部分旅客列车不派运转车长值乘,由车辆乘务员担当部分运转车长职责的实际情况,无运转车长值乘的旅客列车在通过信号机前停车时,应通知车辆乘务员。
3.增加了“在停车等候同时,与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前行列车司机联系”的内容,主要是为了确认闭塞分区内有无列车占用,确定是否准许停车的列车进入闭塞分区内限速运行。
4.将“而机车信号显示进行信号时”修改为“而机车信号显示进行的信号时”,这是因为“进行信号”主要是指半自动闭塞区段出站信号机显示的一个绿色和两个绿色灯光,而“进行的信号”主要是指“进行信号”以外的准许运行的信号。这里主要是指通过信号机显示的黄、绿黄、绿色灯光,因而修改后所指更加清楚、准确。
5.将“应将信号机的号码通知前方站”改为“应将故障信号机的号码通知前方站”,修改后明确了通知的是故障信号机的号码,用语更加严谨和规范。新增加#第252条
1.自动站间闭塞是在半自动闭塞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闭塞方法,区间两端车站的出站信号机和轨道检查装置构成联锁关系,采用轨道检查装置自动检查区间空闲,列车以站间区间为间隔运行,通过办理发车进路和检查列车出清区间的方式,自动实现区间闭塞和区间开通。
轨道检查装置主要有计轴设备和区间长轨道电路。计轴设备通过设置在区间两端站的计轴磁头,对进入区间和车站的列车轴数进行记录,并经过传输线路将两端站所记录的轴数进行核对,当两端站记录的轴数一致时,即确认列车整列到达,区间空闲,自动开通区间。发出由区间返回的列车时,由发车站自行检查。当计轴设备记录进出区间的列车轴数不一致时,即判定区间占用。当计轴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计轴或判定区间占用时,不能自动解除闭塞。区间长轨道电路由三部分组成,包括上、下行接近区段轨道电路(双线时为接近和发车区段轨道电路)和中间区段轨道电路,通过轨道电路对区间是否占用、线路是否良好进行检查。在这三段轨道电路都空闲时,排列发车进路,开放出站信号,自动完成闭塞;在列车到达前方站(返回发车站)三段轨道电路都空闲后,自动开通区间。当区间任何一段轨道电路处于占用状态时,不能开放出站信号机,自动办理闭塞;列车虽已到达前方站(返回发车站),但不能解除闭塞开通区间。出站信号机开放后,如果区间轨道电路因故障等原因处于占用状态时,便自动关闭。
2.使用站间自动闭塞法发出列车时,由于列车按站间间隔运行,列车进入区间的行车凭证为出站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即绿色灯光。
3.由于自动站间闭塞发车前不需办理闭塞手续,排列发车进路开放出站信号 后,即可发出列车,同时列车需按站间间隔行车,因此发车站在办理发车进路前,须确认区间空闲和接车站未办理同一区间或线路的发车进路,否则不能开放信号,形成自动闭塞。为使接车站做好接车准备工作,发车站应向接车站发出预告。
4.自动站间闭塞区间,发车站办理预告后即是“区间闭塞”,接车站必须做好接车准备。如果列车预告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发出时,发车站必须通知接车站取消预告。避免长时间占用区间,方便接车站进行其他作业,也能为其他列车运行提供条件。
新增#第253条 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办法,由铁路局规定。半自动闭塞
新技规修改说明(十版)本次技规由原来371条增加到395条,有变化的267条,增加38条,删除14条。一.适应跨越式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突出适应消防、环保要求。充分体现铁路运输“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231条 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除外)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列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遇第13表所列情况,须......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总 则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
列车: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规定的列车标志,并由机车牵引。 正线:连接车站并贯通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轨距1435 列车运行中注意速度:1行车安全设备控制模式限定的速度2信号允许......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说明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讨论,现对《安规》中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说明,请公司系统各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