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收取个人买卖二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_珠海市房屋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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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房登字〔2010〕083号
关于恢复收取个人买卖二手商品住房 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各科室、分中心: 意见的通知》(珠府[2010]109号)第三条的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恢复收取个人买卖二手商品住房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缴纳的交易手续费”。
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8月23日(含23日)起,我中心收件受理的个人买卖二手商品住房登记业务,恢复收取交易手续费。
特此通知。
附:《关于调整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府[2010]109号)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抄送:中心领导班子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2010年8月20日印发
(共印 4 份)
《关于恢复收取个人买卖二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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