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白铁路运输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工程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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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白铁路运输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一、总则
1、加强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公司基建工程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合理工期,落实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当质量与工期、成本或效益发生矛盾时,把质量放在首位。
3、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持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努力实现基建工程的“零缺陷”,向生产移交一个规范达标、绿色可靠、文档齐全的基建工程。
4、凡列入公司基建计划的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职责
公司计划科是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的管理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管理职责。
1、落实国家及公司基本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基建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2、受公司的直接领导,承担建设管理任务。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承担质量管理责任。
3、在基建工程建设各阶段对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4、组织及参与基建工程的验收工作。
5、组织本单位人员质量管理培训。
6、定期向公司报送项目质量管理信息。
(一)施工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执行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试验和计量、测量器具检定等制度。
2、按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提供满足工程质量目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保障。选派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和专业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持证上岗。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文件开展施工工作,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国家法律、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并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建立和健全质量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发现施工图设计或设备材料有差错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
5、现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必须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有见证送检,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设单位见证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有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未经报审的,不得使用。
6、完善施工过程中的档案管理,资料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并保证竣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7、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等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
8、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二)设备(材料)供应商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
2、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提供合格产品,供货进度满足合同要求。
3、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培训、现场安装试验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按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提供设备保修。
(三)检测单位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
2、工程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工作资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文件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数据和鉴定结论真实有效,并对检测工作质量终身负责。
3、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三、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基建工程实施过程质量管理
1、建设管理
(1)建设工程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3)与各参建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各施工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4)负责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施工图审查,审查报告对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相关设计审查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2、勘察设计
(1)勘察、设计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司关于标准设计有关规定,设计优化及采用“四新”技术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进行技术论证和必要的试验,确保技术风险的可控。
(2)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责任单位赔偿。
(3)不允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允许单位或个人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将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分包。
(4)各类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并负核签责任。
(5)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变化和费用增减时,设计变更通知单未履行技经审核程序的,不得实施。
(6)设计文件中不得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
3、施工
(1)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3)在公司基建工程发包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等,且必须持证上岗。
(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开展施工工作,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5)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开展工作,并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控制好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设备及主要材料检验
建设单位在签订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必需明确质量要求和供应商的质量责任,明确设计、制造、监造、试验、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有进场试验报告
(二)、基建工程质量综合管理
1、应建立关键质量点文档记录,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2、应严格执行矿业公司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工艺控制规范、质量控制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和验收标准等作业标准。
3、提倡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4、应积极开展质量改进创新和QC小组活动,做好活动组织、资料管理、成果推广总结工作。
5、应按矿业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基建工程档案及信息化工作,开展以电子图片资料为导向的质量管理。工程资料的移交执行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三)、基建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
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工程建设质量检查验收一般应包括:施工过程检查、质量检查、工程阶段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
2、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依据现行的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标准、矿业公司有关规定和合同的要求进行。
3、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与验收主要包括:
(1)准备工作检查;(2)过程质量检查验收;
(3)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4)质量事故处理后的检查验收;(5)交接验收签证检查等。
4、准备工作检查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并上报施工组织措施,检验所使用的设备、原材料、工器具和计量器具等是否合格。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有关施工组织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主要材料、设备的准备和质量情况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5、施工单位必须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工序实施“三级检查制度”即:班组自检、工地(或“作业队”)复检、项目部验收。
6、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矿业公司、建设单位、施工等单位均要参加,并签署验收结论。
7、施工单位定期向公司上报质量报表、质量总结和质量情况报告。具体要求是:
(1)每月向公司基建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2)完工后向公司基建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质量总结。(3)根据情况不定期向公司基建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4)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质量总体情况、主要设备或主要单位工程关键性质量指标的实现数据、质量事故情况分析和本工程质量评定情况、提高工程质量的主要措施及对今后质量管理工作的安排等。
四、质量事故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参建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安全事故等。
2、质量事故按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对工程的使用寿命、对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一般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类质量事故。
3、发生质量事故当事方要立即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要在24小时内向矿业公司基建管理部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一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一个月内的,要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记录质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中说明。
4、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施工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矿业公司基建管理部要立即组织有关的参建单位和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5、各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均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归档保存。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处理方案及实施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在竣工资料中移交。
6、质量事故的处理要严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处理。
7、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8、公司制定工程质量奖罚办法,对参加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的质量工作给予经济奖罚。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奖罚办法。
9、施工单位要贯彻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实行质量保留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