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区国家税务局北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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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自查报告
致:盐湖区国家税务局北相分局
我公司于2012年5月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对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补缴所得税15631.47元,2012年6月盐湖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我单位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补缴,企业所得税11111.12元。
根据这次工作安排,我公司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对我公司2011年1月到2011年12月所得税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在成本费用中有不符合税法规定开支10100元,因此,应补缴所得税2525元。
由于同行业竞争,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工人工资的增加,使企业利润减少,我公司控制成本,加强管理,扩大销售市场,为国家多缴税金,为社会多作贡献。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14号
《盐湖区国家税务局北相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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