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_复旦大学投毒案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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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被告人可以坐下。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法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履行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职责。

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是发生在本市高校校园内,一起罕见、而又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犯罪案件。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宣读并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各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法庭调查的结果表明,起诉书指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为方便合议庭评议,并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对本案主要争议的三个焦点,第一:被害人黄洋的死亡是不是林森浩投毒行为造成的;

第二:林森浩投毒的目的是为了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是开一个玩笑还是为了杀死黄洋; 第三:林森浩为什么要杀死黄洋,他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

公诉人就这三个焦点发表三点公诉意见,阐述公诉机关的主要观点和依据,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林正视公诉人之后,将头深深低下,上身动了动)

归纳这些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从9个方面可以向我们深刻全面地揭示和证实被告人林森浩是怎样采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洋的犯罪事实。

这9个方面是

(林抬起头,眼睛向下看,表情严肃,右脚动了一下):

林森浩目睹吕微微将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的柜子里,吕微微等证人证言、相关的购物发票、有关的登记记录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在2011年与吕微微合作进行动物肝功能实验时,他清楚地知道吕微微向天津的出产方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而且明确地知道吕微微在做完实验后将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实验台下方的柜子里。

林森浩亲身参加用上述剧毒物做动物实验的过程,他熟知该剧毒物的毒性,以及实验所需的1/21页动物建模剂量。

上述证据证明,林森浩于2011年和吕微微等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了大剂量作用于实验大鼠的动物肝功能实验,目睹了部分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以后,因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结果和过程,林森浩并据此撰写了多篇学术论文。

林森浩在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中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后死亡的情形及经过做了明确详细的阐述。

林森浩在作案前取得了上述剧毒物,吕鹏的证人证言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以取手套等实验用品为名,从吕鹏处取得钥匙,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内,取出吕微微存放在内的装有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

林森浩将上述剧毒物带回了自己的寝室,并趁室内无他人之机,将这些剧毒物注入到寝室内的饮水机中。

盛磊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录像,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携带上述剧毒物回到自己与黄洋合住的421寝室,此时,同

住一室的黄洋外出,另一室友葛俊琦已于2013年3月29日离校回家未归,林森浩趁室内无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寝室饮水机中,尔后外出,将注射器、试剂瓶等一一丢弃。

林森浩在场时,黄洋喝下被注入了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就诊、直至死亡。

吴鑫明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资料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2013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黄洋同处一室时,黄洋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后即发生呕吐,中午即去中山医院急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前往中山医院就诊,并留院,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转入外科重症监护室急救,此后,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抢救,黄洋仍于4月16日不治身亡。

相关鉴定报告证实,黄洋死因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吴鑫明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案机关物证检验中心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在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机、饮用水桶出水口封装盖、饮水杯、以及黄洋2013年4月4日上午6时以后排出的尿液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份,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林森浩投毒后频繁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味道、如何检测等信息内容。

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从林森浩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恢复的上网原始记录和对应的网页内容显示,林森浩投毒以后即于2013年3月31日18时25分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特性,该网页显示,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同年4月1日18时起,至4月7日18时止,林森浩频繁上网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鉴定,能否检测出该物质的信息等等内容,反映出林森浩犯罪后寻找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方法借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急迫心情。(林低头)

林森浩被揭露并归案的过程,自然、正常。葛俊琦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记录、公安机关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林向右微低着头并抬左手摸鼻根部左侧,连续挠抓了几次)

以及林森2/21页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因为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相关案例极为少见,投毒手段又较为隐蔽,黄洋4月2日就医后因无法确诊真实病因以及毒物,病情迅速恶化。

其间,黄洋室友葛俊琦得知黄洋系肝中毒表现,便回忆起室友林森浩曾做过动物肝功能实验,遂上网查询林森浩的相关论文,得知林森浩曾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的肝功能实验,葛俊琦遂告知黄洋的师兄孙希才,之后,黄洋的学友王欢、刘全等人想方设法购得二甲基亚硝胺试剂,于同年4月10日

(林抬起头向前方看了一下,微晃后又低下头,上身微弓)

送到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了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当中,辩护人指出,提请法庭注意,将上术证物送检的是证人而非侦察机关

(袁在此清了清嗓),借以要求法庭甄别这些证物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公诉人在这里就这个问题表达三个立场:

第二,上述黄洋的学友、师长因为黄洋中毒而想尽一切办法,努力寻找黄洋中毒的真实病因,真实原因,他们做的这一些

(林抬右手用食指挠右脸下方部位)

行为,这一些动作,既符合正义,也符合每一个人民群众他的道德,像本案这样的投毒案件,正是因为有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本市公安机关才得以迅速侦破本案。

避免了被害人死亡而被告人逃之夭夭这样的行为发生。

第二,我们认为参与送检的这些人他不是普通的人,他们都是医学的硕士研究生、医生,他们送检的整个过程符合基本的医学规范,也符合基本的医学常识。

第三,根据今天调查的出示的所有证据证明,在他们送检取样、送检鉴定的过程当中,没有任何可以提出疑问的地方。请法庭记录在案。

正是因为人民群众在侦破本案过程中的勇气和力量

(林抬起头直视前方),公案人员接到报案以后迅速地展开侦破工作,并且于4月11日两次对被告人林森浩进行了询问,林森浩矢口否认,直到次日凌晨,公案人员在查询林森浩的笔记本电脑时发现林森浩在案发前后,曾多次上网查询有关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味道、如何检测、如何鉴定等内容后,确定林森浩系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对林森浩予刑事立案,并刑事传唤,林森浩然自此以后才逐步地供述了投毒犯罪事实。

(1:41:29)

被告人林森到案后,直到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

他供述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结果,以及作案后多次上网查询剧毒物的味道、如何检测等具体犯罪经过的情形,与已经查明的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属实。

经过庭审质证的上述九个方面的事实,证据证明,本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应当予以认定,并据此追究被告人林森浩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林森浩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必然造成黄洋死亡的结果,而决意实施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林森浩的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到案后对其投毒致黄洋死亡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但林森浩一再辨称,他投毒的目的只是为了整一整黄洋,只是为了让黄洋吃一些苦头而不是为了杀死黄洋,他认为黄洋中毒以后,经过治疗会慢慢自行恢复的,所以黄洋死亡的结果是他投毒时没有想到也不愿看到发生的结果3/21页。公诉人认为,林森浩的辨解,与本案庭审已经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是完全相悖的。

1、林森浩对他投毒使用的二甲基亚硝胺会造成人的肝功能衰竭并死亡的毒性是充分地了解的。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复函,这份复函中明确地表示,二甲基亚硝胺被列入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实验动物可以经消化道、呼吸道迅速吸收,吸收后,二甲基亚硝胺及代谢产物在人体内广泛分布,在动物和人体内代谢基本相同,它的主要危害为可以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林森浩亲手做过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的动物肝功能实验,做这项实验的实验者还需要按照一千克实验大鼠只能使用50毫克二甲基亚硝胺的建模剂量,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配比稀释,因为超过这个剂量,实验大鼠被注射后会迅速死亡,这个剂量的要求,这个致死的临界点,林森浩是清楚地知道的,根据吕微微的证词,在第一次配比的时候,因为计算错误,导致注射用的二甲基硝胺浓度比建模剂量高了十倍,注入第一只大鼠后,那只大鼠便迅速死亡,而林是在场目睹的,林森浩 在提审的时候对这一节的情况他也予以了确认,而且林森浩后来也是按照这个标准的建模剂量注射了七十只大鼠,尽管没有超过50毫克/千克这个剂量,仍然有十只大鼠因为被注入二甲基亚硝胺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

我们知道肝脏是人体维持生命最重要的器官之一,肝功能的损伤、衰竭往往必然导致人的死

亡,这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他都是基本常识,林森浩的硕士导师丁红陈述,N二对人或动物的肝脏会造成很严重的损伤,肝脏会很快地硬 化,具体的剂量是有有关文献资料可以查的。一般都是按照人或动物的体得来计算,林森浩是具体做实验的人,他对于多大的剂量会对肝脏造成多大的损伤肯定是清楚的,否则实验是不会成功的。

剂量大动物会立即死亡,剂量小了对动物肝脏没有损伤效果,所以,是否能熟练地控制剂量的使用对于这个实验的成败很重要,结果林森浩实验成功了,二甲基亚硝胺会对人体肝脏造成严重损害,因为他破坏生物细胞机理是相同的。

林森浩作为一个在读的成绩优秀的医学硕士研究生,他的导师说,他应该明白这个道理。林森浩执笔撰写的多篇论文,及其他所写的硕士毕业论文中,他对二甲基亚硝胺造成肝功能损害的毒性,他有着明确而有详细的描述和分析,林森浩在攻读医学硕士期间,根据他参与的上述动物实验的经过和结果,他执笔撰写了《适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多篇学术论文,发表于《中化肝脏病》杂志等权威医学核心期刊,并将上述实验及其相关论文内容作为其2013年3月完成的硕士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题为《超声弹性成像评价肝纤维化的实验及临床研究》的硕士毕业论文等文章中,林森浩明确地写到,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具有肝毒性、基因毒性和免疫毒性的化学物质,它进入肝细胞经微粒体代谢生成乙醛,引起肝细胞损害,同时产生活化的甲基,使核 酸蛋白质甲基化,导致肝细胞坏死,造成肝细胞坏死、再生、坏死而导致纤维化,由此可见,林森浩对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毒性以及它能够导致生物体肝功能衰竭直至死亡的认知是明确而又清楚的。

2、林森浩故意将远远超过致死量十多倍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饮水机中,让黄洋饮用,既充分证实林森浩主观上决意要杀死黄洋,也充分证实黄洋死亡是林森浩投毒所希望 实现的必然结果,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复函证明二甲基亚硝胺大鼠经口的半4/21页数致死量为每千克三十七毫克。也就是说实验大鼠经注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它只要达到每千克三十七毫克它有半数将会死亡,一毫升二甲基亚硝胺的质量约等于一克,林森浩在自己的多篇论文中明确大鼠肝功能实验的建模剂量为每千克五十毫克,在这个建模剂量下,林森浩实验的七十只大鼠中,就有十只死亡,而被害人黄洋的体重约为65公斤,按照复函的半数致死量和建模的剂量,约2.4~3.25克之间,也就是说约2.4毫升到3.25毫升之间的二甲基亚硝胺就已经能造成黄洋死亡的结果,他只需要不超过3.25毫升。按照吕微微的证词,她在与林森浩做完大鼠实验后,将剩余的75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密封全部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实验室内,今天上午的庭审当中辩护人说,二甲基亚硝胺有挥发性,公诉人注意到吕微微的证词证明他将这75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试剂管内的,这个试剂瓶内没有泄漏,而且他是将盖子拧紧的,不仅如此,那个试剂瓶有两个盖子,他的外盖是拧紧的,在他的试剂瓶口上还有一个内盖。被告人林森浩的证词也证明,他在取出这些试剂瓶的时候,试剂瓶是密闭的,没有外泄也没有挥发的情形。

林森浩作案的时候,将吕微微存放在这里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全部取出,是全部注入黄洋饮水使用的饮水机中,按照吕微微陈述的数量,林森浩投毒用上的二甲基亚硝胺约75克,75毫升,黄洋只要服3毫升左右就足以致命,75毫升超出了人致死剂量的20多倍乃至30倍。林森浩到案以后先是供认,他承认,他将取出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了饮水机中,但是他先是供认大致是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大约是二三十毫升,后来又称,经过实验以后又称大约是五十毫升,即使按照林森浩辨解的最低剂量,他注入的毒剂的剂量,致死的数量,也要超过黄洋致死量近十倍,也就是20毫升,它也要近十倍,如果是五十毫升它是20倍,如果是75毫升那是30倍,如此剧毒的二甲基亚硝胺,如此巨大剂量的剧毒物全部注入饮用水中让被害人黄洋饮用,难道还不足以证明黄洋因此而死亡已经是必然的吗?

难道还不能证明林森浩要致黄洋于死地的犯罪故意和决心吗?

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依照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他听到黄洋取水以后,用调羹在杯子里捣了

一捣,喝了一口然后吐了一大口,辩护律师也接着说请法庭注意到黄洋仅仅是喝了一小口吐了一大口,即便被告人所讲的是真实的,大家都可以看到,黄洋仅仅是喝了一小口,他就走上了死亡的不归路,你可想而知林森浩投下了多大剂量的毒剂,不仅如此,按林到案后在法庭上的供述。

他在注入上述巨大剂量的毒剂以后他还觉得不够,他又将注射器内约2毫升多一点的二甲基亚硝胺一并注入饮水机中,他觉得75毫升还不够,那两毫升也要放进去,这是一种怎样的疯狂啊,林森浩要置黄洋于死地的目的和决心真是溢于言表。

林森浩投毒以后视黄洋生死安危如草芥的行为也从另一个侧面充分印证了他投毒 就是要剥夺黄洋生命的犯罪决意。

林森浩在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投毒以后,黄洋这个时候还没有回到寝室,林森浩随即就在当天的18:25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通过该网页显示的内容,林森浩再次确认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摄入、吸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当天晚上,林森浩还查询了两个相关的致死案例,刚才诉讼代理人也特别强调,那两个致死案例被害人仅仅服用了2克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便死亡,2克左右,2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这两个案例也是5/21页林森浩在这个时间段搜索到的。

这个时候黄洋还没有回到寝室,如果说林森浩所说的他在向饮水机注入的那么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还没有来得及想过,黄洋饮用后会因此死亡的辨解成立的话,那么在这个时候林森浩应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他完全应该清醒地看到投毒的后果,他应该知道人家2亳升左右就致人死亡了,你已经投入了75毫升那样巨量的毒物,林森浩应该有足够的时间思考,应该清醒地看到你投毒会杀人的后果。

你完全有足够的时间足够的条件悬崖勒马,从而有效阻止黄洋喝下饮水机中的毒液。但是林森浩完全不为所动,他坐视黄洋喝下如此巨毒的毒液,从而走上不归路。到案以后林森浩对此仅仅讲了一句,他说,网上说的可能致死,他理解致死的概率很低,所以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林森浩讲的这个话是不真实的,同时也充分地反应出林森浩视黄洋的生死安危如草芥的犯罪信念和犯罪决意是何等地坚定。不仅如此,黄洋中毒住院以后,林森浩明知黄洋病情发展迅速并急剧恶化,同年4月5日下午,林森浩还提着水果去外科重病监护室探视黄洋。林森浩目睹了黄洋的惨状,而且他明确地知道 黄洋出现血小板数值急剧下降,黄洋的血小板指数在4月4日的晚上已经降到2,黄洋出现直接危及生命的症状。

如果说林森浩此前还能辩解他没想到没考虑到黄洋会中毒死亡,那么在目睹黄洋处于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医护人员对此束手无策之际,林森浩如果不是决意要杀死黄洋,他应该会,也完全会,也完全有责任有义务用适当的方式及时地透露黄洋的病情,真正的起因,帮助医护人员及时地抢救黄洋的生命,他可以实名或匿名地告诉主治医生,他也可以实名或匿名地告知黄洋的亲友,或者黄洋的学友,或者报警,等等,等等。

但是他什么都没有做,他对此视若无睹,气定神闲,一副此事与他毫无瓜葛的表现,坐视黄洋病情继续恶化,直到回天乏术。

在这一过程中,哪里有一丝一毫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用来证明林森浩投毒只是想伤害黄洋,只是为了使黄洋吃一点苦头而绝不是为了杀死黄洋呢,任何一个普通人,只要他还有一点良心,他都能够从这一惨剧的发生、它的发展到它的结局的过程当中,他能够看到,林森浩投毒杀人的决心,他的冷酷,他的残忍。

与此相呼应的是,在黄洋病情持续恶化,命悬一线的同时,林森浩从同年4月1日18时起到4月7日18时止,在6个时间段内集中频繁地上网,反复地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检测,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对毒物进行鉴定等等内容,他充分反映出林森浩此时已完全置黄洋生死于不顾,而一心只考虑他自己如何掩盖投毒行为,如何应对和逃避投

毒后可能受到法律惩处的侥幸和企图。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和相关的刑法理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然实施这一行为,并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杀人。

被告人林森浩明知自己投放巨量的剧毒化学品,会造成被害人黄洋必然死亡的结果,仍然实施这一投毒行为,从而实现他希望杀害黄洋、剥夺黄洋生命的目的,林森浩的行为既不是间接故意杀人,更不构成故间伤害罪,而是直接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关于他投毒只是希望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只是为了给黄洋一个教训,只是为了给黄洋吃一点苦头,而不是为了杀害黄洋的辨解,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因而不能成立。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的剧毒品二甲基亚硝胺,已经被林森浩全部投入饮水机中,案发后6/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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