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教育局文件_石狮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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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教育局文件

狮教初〔200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

各教委办、市直幼儿园: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规划办园格局、促进事业发展;

(一)办园格局:

到2010年,形成以政府举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村校级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在城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实验(示范)性幼儿园和中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办学模式和服务网络;在农村形成以镇级中心幼儿园为示范,以村校级办园为主体、私立办园为补充的发展格局。

(二)事业发展:

今年已初步制定全市幼儿园布局调整工作,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9.5%,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到2008年预测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89.8%,学前一年幼儿园入园率达到98.3%;到2009年预测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达到90%,学前一年幼儿园入园率达到98.5%;

到2010年,预测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力争达到90.3%以上,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力争达到98.6%以上。

二、深化分级管理、履行政府职能;

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积极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一)市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办好市直公办幼儿园,加强全市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组织人员深入调研,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教育经费筹措、公办幼儿园建设以及统筹居民生活小区幼儿园的配套建设等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为市政府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定重要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养培训,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制度;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指导早期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承担本辖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规划建设与镇(街道)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筹措经费,举办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协调村(居)社区民委员会举办或联办村校级幼儿园,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

三、加大经费投入、完善管理体制

(一)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市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将主要用于保障所属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障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扩建的幼儿园要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二)根据福建省《关于幼儿教育分级管理的意见》精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的发展。

(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正常的办公等所需经费。

(四)认真贯彻福建省《关于幼儿教育分级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子女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益。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中的适龄儿童,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有关费用等照顾。

(五)幼儿园的收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加强体制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一)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市直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镇(街道)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注册,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教委办要各尽其责地组织考核组对所管辖的幼儿园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填写《石狮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表》,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法人代表。每年6月初各教委办应将考核汇总表报送教育局,由教育局统一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送泉州市教育局备案。

(三)加大对非法办园行为的清理整顿力度。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未经批准擅自办园或取消办园资格后继续办园的,按分级管理,由辖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卫生、物价等部门要联合进行治理,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农村要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举办幼儿园,坚决制止村办幼儿园为减轻对幼儿园的经济负担或以盈利为目的,不负责任地承包给私立幼儿园,加强布局调整,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五)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依法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

五、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2、幼儿园园长、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资格认定由市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予以调整。

3、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完善培养体系,加强培养培训机构及基地建设,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有计划地进行轮训。根据有关规定,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稳步提高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实行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制定督导评估标准,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要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石狮市教育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抄送:泉州市教育局、郭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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