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民办幼儿园行政许可审批_民办幼儿园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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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民办幼儿园行政许可审批
一、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三)《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二、办事程序
(一)筹设审批程序
1.受理筹设申请:收到举办者的筹设材料。
2、筹设资质审核:宝山区教育局进行筹设资质审核,包括现场核实及笔录。
3、筹设批文:宝山区教育局根据举办者的筹设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复;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二)正式设立审批程序:
1、受理正式设立申请:收到举办者的正式设立材料。
2、正式设立审核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幼儿园的筹设情况进行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3、正式设立批文:宝山区教育局根据举办者的正式设立材料和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做出审核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准予办理登记注册,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三)申办主体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团体和个人
(四)申办条件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的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件。
5、园舍场地和设施符合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标准。
6、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资金来源。
7、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教专业管理人员并主持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8、有正常的师资来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持有健康、学历、职称证明)的师资队伍。
9、有明确的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包括办园目标、原则和幼儿园
类型、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课程和教材等。
(五)申办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申办报告;
a、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b、举办者资信证明材料;
c、办园可行性报告;
d、办园方案;
e、租赁合同及房地产权证;
f、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g、筹设民办幼儿园的批复;
h、正式设立幼儿园的申请书;
i、筹设情况报告;
j、办园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k、幼儿园章程;
l、董事会章程;
m、董事会成员名单;
n、园长资格证明;
o、教职工花名册及资格证明;
p、幼儿园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q、食堂卫生许可证;
r、申请人承诺书。
(六)受理及答复时限
3、受理时限:
s、受理筹设时限:全年。
t、受理正式设立时限:上半年五月~六月;下半年十一月~十二月。
4、答复时限
u、答复筹设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v、答复正式设立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办事职责:
(一)办理机构: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承办人:张宝林、戴红
(三)办理地址:宝山区淞滨路28号12楼
(四)联系电话:56670003
四、办事纪律:
w、依法办事,规范程序,细心审核。
x、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y、热情接待,文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