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办法_关于公建民营幼儿园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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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办法

一、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建设

1、公建民营幼儿园由县教育局根据《幼儿园建设规范》组织建设,资金来源:申请中央专项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

2、幼儿园配套设备由县统一招标采购,根据其规模进行装备,登记造册,为幼儿园固定资产组成部分。

二、经营权确立

(一)申请经营公建民营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经营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方案应包括:①配备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观念强、熟悉幼儿教育业务、事业心责任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幼儿园管理工作;②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③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二)申办、审批程序

1、申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向县教育局专题报告,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发给公建民营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2、县教育局同意筹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申办者应提交下

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公建民营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5)幼儿园章程;

(6)园长、教师(含保育员)、财会人员的任资资格证书,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聘用教职员工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3、县教育局党委根据申办人提供的材料讨论决定经营者。颁发经营许可证,签订合同。

三、日常管理

(一)幼儿园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行体、德、智、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其涉及的内容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各领域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二)幼儿园要围绕下列主要目标进行保育和教育:

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3、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4、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三)幼儿园应充分尊重教育规律,积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的多方面的发展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四)幼儿园应该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和认知规律,尊重幼儿个性特征和年龄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幼儿的个性差异,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要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五)幼儿园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办园行为,自觉接受县教育局和所在乡镇中心小学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

(六)内部管理要求

1、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报教育局备案。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2、幼儿园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教育局和中心小学报告工作。必要时应随时报告。

3、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向督查人员汇报工作,反馈情况。

4、幼儿园要建立相应的档案。要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幼儿花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局或中心小学报送统计报表。

5、要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教学工作制度、活动制度、安全制度、家长会议制度、小学联系等制度的建设,工作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6、幼儿园根据家长的要求,寒假、暑假可以不放假,工作人员可轮换休息。

女年龄在55周岁、男在60周岁以上者,不得直接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更不能直接从事教学。

四、师资要求

1、幼儿园根据规模情况应设置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身体健康。

3、幼儿园园长除具备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4、幼儿园的教师除具备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幼儿专业)毕业程度,或经教育部门考核合格。

5、幼儿园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保健人员除具备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医师应医学院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接受过保健培训,取得保健员资格。

规模较大的幼儿园(人数在200人以上)应该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医生;规模中等的幼儿园(人数在200人以下)应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士或护士;规模较小的幼儿园(人数在100人以下)应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员。

6、幼儿园的保育员除具备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水平,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未经职业培训的,一年内必须接受至少一次的职业培训。

7、幼儿园的教师、工作人员与幼儿的配编比例一般为1:10。

身体不健康者,有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管理工作。有传染病和精神病史,但已经治愈的,必须有主治医院出具有效证明,方可从事幼教工作。

五、收费标准及经费管理

1、严格执行上级教育部分制订的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费。

2、收支两条线,每月向教育局计财科上报收支细目,接受县教育局的财务检查及处理意见。

3、补助标准见上级文件。

六、奖励与处罚

(一)教育局每年对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年终评估,经评估优秀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教育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分。

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2、年检不合格的;

3、幼儿园举办后管理不善,群众反映强烈的;

4、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5、两次以上不参加全县举行的活动、师资培训和各种会议的;

(三)由于举办者玩忽职守,管理松懈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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