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网络文化单位备案_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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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指南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27号令发布,文化部第32号令修订)和《文化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须向文化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南。
一、备案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附件);
(三)营业执照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含个人网站);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网站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备案流程及时间说明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在网站设立以后60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证明和备案编号,并抄报文化部;材料不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各地备案号统一编写格式:(各地简称)网文备[年份]****号。如:京网文备[2010]0001号。
附件: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填报说明:
一、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填报本表;
二、如属个人网站,“互联网文化单位名称”一栏填“个人”,“单位负责人”一栏填网站所有者姓名;
三、“有效证件号码”栏应填写上级单位批准文号,或是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若网站主办单位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
四、“互联网文化服务内容”栏应填写所提供的文化服务项目,包括:音乐、美术、动漫、游戏、艺术品、演出、展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