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_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2009-12-10 10:31:55)
转载
标签:
法律
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
高原地区
杂谈 ▼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参保范围有: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目前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2、城镇个体劳动者;
3、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何规定,需要哪些资料?
答: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状况和缴款能力证明以及《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三)企业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单位凭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统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企业职工缴纳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职工的月缴费标准是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8%,其中20%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8%由职工个人承担。若职工本人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缴费基数;若职工本人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其缴费基数。
(五)参保单位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至10日内,持纳税代码卡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从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六)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受理并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地税机关征缴。
(七)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导致劳动者养老待遇受到损失的,如何处理?
答:因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导致劳动者养老待遇受到损失的,由参保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负责赔偿。
(八)哪些人员可申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答:申请补缴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1、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2、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
3、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
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计算?
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间在5年内(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往前推算)和超过5年两部分,分段计算。具体为:
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
其中:5年内应补缴金额=各年度缴费基数×28%+应缴个人帐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20%。
(十)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被招收为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如何计算?是否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临时工经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1986年10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则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如何参加、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答:
1、机关事业单位现在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
2、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最早可从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1日。
(十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
1、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十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但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但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含个人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2、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补缴了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全额退还其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之后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全额支付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
3、个人参保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之月,再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
(十四)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
1、企业职工和失业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和农民工年满55周岁。
2、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保缴费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年满55周岁。
(十五)办理退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正常退休:个人人事档案、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领取养老金的存折或卡(工商银行或邮政银行)、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女职工离开干部管理岗位两年及其以上且年满50周岁的,应提交本人申请。
病退休:同正常退休,另需提供《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鉴定表》。
特殊工种退休:同正常退休,另需提供原始依据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性质及年限。
(十六)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
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十七)退休时间、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如何界定?
答:正常退休以其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病退休(职)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下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的次月作为退休(职)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特殊工种退休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提前退休按国家和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的次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无具体时间规定的,以审批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的,其申报的当月作为审核时间,次月作为审批时间。
(十八)最低养老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人员从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起),月基本养老金不足500元的补足到500元。
(十九)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
答: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当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二十)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救济金计发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