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办事须知_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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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办事须知
交付条件:
1、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暂无条件的,经环保、市政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2、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3、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4、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5、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6、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7、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8、住宅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小区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9、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10、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符合规定,水、用实行一户一表直供到户,权属明晰。
办事程序:
企业向市房产局开发科提出备案申请,开发科受理申请后,十日内组织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出具《鄂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再予以备案。
办事收件:
1、交付使用备案申请;
2、申报表;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6、未拖欠工程款证明
7、物业管理审核合格证明
8、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9、绿化合格证明
10、市政设施验收证明
申报资料为A4规格,按上述顺序装订,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