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标准及应具备的交房验收证件.0917_商品房交房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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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标准及应具备的交房验收证件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48号令)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关于业主可否拒收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房屋及因此造成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索赔问题: 不具备验收合格证明和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房屋,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关于由此造成的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可以按购房合同向开发商索取违约金,由司法机关确定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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